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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4年十月上)

国家级:
1.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10.10发布)
内容摘要: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组建立法起草工作专班,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8日。草案主要规定了保障公平竞争、改善投融资环境等多方面内容,强调规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为,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
原文链接:
https://yyglxxbsgw.ndrc.gov.cn/htmls/article/article.html?articleId=2c97d16c-9091ccb0-0192-752305fb-0022#iframeHeight=805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推行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的函(建办厅函〔2024〕339号,2024.10.08发布)
内容摘要:
《关于推行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有关工作的请示》(晋建审字〔2024〕176号)住建部已收悉,同意山西省住建厅核发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9/20240930_780230.html
 
3.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对《建筑工程数字化交付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10.11发布)
内容摘要:
由北京中建协兴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建筑工程数字化交付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10日。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11262.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苏建建管〔2024〕126号,2024.10.10发布)
内容摘要:
本次专项治理目标是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治理工作安排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包括:自查自纠阶段(自本通知发布至2024年10月31日、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20日)、“回头看”阶段(2025年1月21日至2月15日)、常态化核查阶段(自2025年2月起)。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且仍未整改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依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作出处罚外,还应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要求依规依纪作出处理。由省住建厅或者住建部作出撤销个人执业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决定的,市县住建部门应当依法先行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
https://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4/10/10/art_8639_11381998.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员职业技能建设的通知(苏建函科〔2024〕464号,2024.10.14发布)
内容摘要:
装配式建筑施工员已被正式纳入国家职业分类目录(职业编码:6-29-01-06),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目前,江苏省已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员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员列入“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种类,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员培养力度。各地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的监督指导,企业和劳动者自主选择装配式建筑施工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机构。鼓励建筑业企业将取得装配式建筑施工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聘用到相对应的岗位,比照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落实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原文链接:
https://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4/10/14/art_49384_11387014.html
 
3.常州市住建局:关于提醒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注意事项的通知(常住建〔2024〕214号,2024.10.11发布)
内容摘要:
注意事项主要包括18项内容,包括:工业建筑(含标准厂房、生产研发楼等)在施工图设计时,应明确该工业建筑火灾危险性、是否为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是否存在粉尘涉爆等内容;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总平面图时,对地块内环形消防车道需要连通但暂时无法实施的道路(如规划道路),应在建筑总平面图上设计临时出入口,且确保可以在消防验收前实施到位;施工图设计中预留大空间灵活分隔,分隔方式暂时无法确定,在施工图中用虚线表示的,应确保无论虚线表示的隔墙是否实施,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明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管网中管材的材质、厚度、承压强度、管网的敷设要求等内容;幕墙、装修、智能化等专项设计应满足主体工程设计时提出的消防设计相关要求,不得降低主体工程设计的消防标准。涉及改动主体工程设计内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设计等。
原文链接:
https://www.changzhou.gov.cn/gi_news/759172861682775
 
4.常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4〕215号,2024.10.14发布)
内容摘要:
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市政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完成实名制考勤设备安装并正常使用。实名制到岗考核人员考勤到岗率不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扣除相应企业的信用考核得分。自市政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一个月内报送相关材料至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具体部门,进行项目实名制到岗考核人员登记。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建的市政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委托分包企业、劳务企业或班组长发放。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管。对因施工单位原因累计两次列入预警项目名单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得获评常州市市政工程标准化施工工地;对多次列入预警项目名单且拒不整改的市政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查处。
原文链接:
https://www.changzhou.gov.cn/gi_news/428172889513200

5.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增设智能建造评审内容的通知(苏智能建造办〔2024〕12号,2024.10.08发布)
内容摘要:
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工程项目,宜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应用智能建造的具体技术要求,并明确关于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评审内容和标准。在技术标中将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列专篇,作为技术标评分内容。招标人可将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作为类似工程业绩。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是指住建部、各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住建主管部门或住建部确定的全国24个智能建造试点城市认定的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可委托江苏省、苏州市智能建造专家库中的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受委托的智能建造专家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通知中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项目应符合《关于全面引导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通知》(苏智能建造〔2024〕1号)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10月8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可按照本通知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410/f501690a9072462ebd11e7fbd1252dea.shtml
 
6.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的通知(苏建函建〔2024〕315号,2024.10.15发布)
内容摘要:
2024年10月15日(含)前,造价咨询企业已收到完整结算资料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按照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完成审核并出具成果报告。2024年10月15日之后收到结算资料的项目,造价咨询企业应抓紧时间审核,发承包双方予以配合。2025年春节前难以完成结算审核的项目,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造价咨询企业应针对性地出具阶段性成果报告,为年终结算提供有效依据。建设单位凭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项目成果报告或阶段性成果报告,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建设单位自行办理结算审核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审核工作的,造价咨询企业将未完成审核的项目,于2025年1月15日前填写《苏州市建设工程应结未结项目一览表》,报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应结未结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查实,属于造价咨询企业原因造成延误的,约谈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将其不良行为在企业及相关造价师的信用平台上予以录入。
原文链接:
https://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410/3b9a99c9ed334ca38e35234bb9bd6dc2.shtml
 
7.无锡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承包和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规发〔2024〕2号,2024.10.12发布)
内容摘要:
无锡市住建局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承包和分包管理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承包和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原文链接:
https://js.wuxi.gov.cn/doc/2024/10/12/4410197.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科〔2024〕46号,2024.10.10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410/t20241010_6540789.htm
 
2.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2024.10.11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18日。
原文链接:
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8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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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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