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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4年十月下)

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2024.10.17发布)
内容摘要: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暂行办法》做了全面修改,主要调整如下:一是严格评标专家库组建条件。明确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建,提高组建评标专家库的基本条件,对专家总人数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二是规范评标专家选聘。增加对评标专家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电子化评标技能、年龄条件等方面基本要求,明确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评标专家入库审核,要求对拟入库专家进行测试或评估,确保评标专家专业素质过硬。三是细化评标专家抽取规定。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要求。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无法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四是深化评标专家库共享。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五是强化评标专家履职管理。明确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责任,逐项细化完善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管理要求。增加履职风险评估的规定,通过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等方式,降低评标专家履职风险。六是明确各方法律责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评标、取消评标资格、移送纪检和司法等处理措施,打击评标专家违法行为。针对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有关违法行为,细化了相应法律责任。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是提升评标专家履职能力、规范履职行为,更好发挥评标专家作用的重要举措。为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管理职责。厘清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中的职责边界,区分日常管理责任和行政监督责任,解决评标专家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二是创新管理方式。建立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等管理机制,要求专家库组建单位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每年组织教育培训,建立评标专家履职年度考核制度,提高评标专家管理的精准性实效性。三是建立轮换机制。确立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管理,续聘须按入库标准进行审核,保证在库专家富有活力、能力匹配。建立年度调整、日常调整、自愿退库等多种动态轮换机制,破解评标专家“只进不出”问题。四是强化终身追责。明确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提高违法成本,有力震慑不法行为。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410/t20241017_1393665.html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2024.10.18发布)
内容摘要:
《意见》指出,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分类监管、强化部门协同、夯实属地责任、落实约束惩戒,持续健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各类企业健康发展。《意见》要求,要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司法机制。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资金监管。定期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跟踪资金拨付情况。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支付监管。要健全防范化解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制度机制,并加强执法监督。督促国有企业规范和优化支付管理制度。要优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健全投诉督办约束机制。要强化组织保障和监督,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拖欠成因及防范化解举措的研究,合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审计监督。《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对维护企业权益、稳定企业预期、增强企业信心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和自身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202410/content_6981402.htm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10.18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起草了国家标准《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10/20241018_780430.html
 
江苏省:
1.淮安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淮住建规〔2024〕3号,2024.10.15发布)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三类人员”考核程序,做好“三类人员”新考工作,淮安市住建局印发《淮安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4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hazjj.huaian.gov.cn/gggs/tzgg/content/17277120/1728963686875RHctiHlk.html
 
2.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函质〔2024〕327号,2024.10.26发布)
内容摘要: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吊篮安全使用负总责,严格审查吊篮拆装单位资质证书等;吊篮拆装单位对吊篮的安装、拆卸、维保质量负安全生产责任,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对吊篮的安装、使用、维保、拆卸负监理安全责任,对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应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属地住建部门报告。各地工程安监机构要高度重视,抓实、抓细、抓好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检查各项工作落实。从10月下旬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组织专项检查,坚持严管重罚、精准执法,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实施查处,并记录企业不良行为。
原文链接:
https://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410/69398c8e833e4eb9bd2fd9ea8b3bacf1.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24〕37号,2024.10.17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410/t20241017_6549304.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24〕36号,2024.10.17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现予印发,未采用“评定分离”招标项目,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410/t20241017_6549451.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科〔2024〕51号,2024.10.23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4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闽建〔2014〕1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的若干意见>等三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闽建〔2019〕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410/t20241023_65524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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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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