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4年八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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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最高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2024.08.27发布)
内容摘要:
山东高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原文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41281.html
2.财政部、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资〔2024〕108号,2024.08.26发布)
内容摘要: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财政部、住建部等六部门研究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 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
原文链接:
https://zcgls.mof.gov.cn/zhengcefabu/202408/t20240823_3942444.htm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强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建科〔2024〕111号,2024.08.22发布)
内容摘要:
《通知》指出要建立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政策有力、产品丰富、流程便捷、服务高效”的工作体系,实现绿色建筑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相互促进。支持范围为符合《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并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的类型项目。 住建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在设计环节,项目设计变更涉及建筑绿色性能改变时,不得降低原设计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在施工环节,项目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在竣工验收环节,由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专项查验,并提出查验意见。金融机构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信贷和投资资金拨付、贷后和投后管理,防范企业或个人以绿色建筑名义套取绿色金融贷款政策优惠,同时根据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风险管理,对项目竣工验收时不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的,或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取得承诺的相关证书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启动退出机制。
原文链接:
https://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4/8/22/art_8639_11331455.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常见问题解答》意见的函(2024.08.27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组织起草了《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常见问题解答》,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s://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4/8/27/art_49384_11334829.html
3.南京市城建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科字〔2024〕174号,2024.08.21发布)
内容摘要:
《实施方案》目标是到2025年,南京市绿色低碳建设水平持续提升,政策机制更加完善,低碳建筑示范成效不断显现,推进城镇新建建筑按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建筑用能结构持续优化,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比例超过8%。到 2030年,绿色低碳发展政策及技术体系全面建立,低碳建设和生活方式普遍形成。绿色低碳转型取得积极进展,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碳减排水平显著提升,实现2030年前南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到2060年,建筑建造及运行方式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能力显著提升,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实现大幅降低。要打造绿色低碳社区,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建设绿色低碳乡村。
原文链接:
https://sjw.nanjing.gov.cn/tzgg/202408/P020240821628414208324.pdf
4.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的通知(苏住建抗〔2024〕84号,2024.08.26发布)
内容摘要:
苏州市住建局负责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特殊设防类建筑、防灾救灾类建筑(医院类建筑按第一、2条执行);新建地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中小学校、重点设防类医院及养老建筑,地上单体建筑面积超10000平方米的幼儿园;地上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80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结构抗侧力构件采用特殊工艺或连接节点的装配式建筑;加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的通知》(苏住建抗〔2020〕295号)二、1条规定之外的改造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的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二条规定范围}一律送省住建厅,由江苏省住建厅组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上述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查的项目以外,其它工程项目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不单独组织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抗震设防审查与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408/76e4757d25f04c39a0e048503e2a79ad.shtml
5.无锡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质安〔2024〕15号,2024.08.21发布)
内容摘要:
无锡市住建局制定了《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牵头做好负责项目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协调处理工作。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并在小区入口或其他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质量保修责任单位和人员相关信息,其他类型房屋建筑可参照上述要求实施。投诉人在住宅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时,应与工程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
原文链接:
https://js.wuxi.gov.cn/doc/2024/08/21/4379994.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科〔2024〕40号,2024.08.23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项目管理的通知》(闽建综〔201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17〕45号)等文件同步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408/t20240828_6507744.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福建省房建市政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4.08.22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起草了《福建省房建市政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42027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做好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函〔2024〕47号,2024.08.26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各地要积极推动市政道路、桥梁、管廊等工程采用工业化建造方式,并按照《福建省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标准》(DBJ/T 13-453-2024)开展认定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装配式市政工程业绩、享受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以及评价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的依据。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工作可以参照《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4〕6号)规定的评价程序和监督管理等要求组织实施。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408/t20240829_6508397.htm
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405号,2024.08.27发布)
内容摘要:
由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浙江省建设厅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建设工程企业根据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相应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资质,并将企业记入严重失信名单。通知自9月20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链接:
https://jst.zj.gov.cn/art/2024/8/27/art_1229159345_58936421.html
5.浙江省建设厅: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的通知(2024.08.29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建设厅起草了《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5日。
原文链接:
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7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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