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4年二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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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4.02.18发布)
内容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
原文链接:
https://yyglxxbsgw.ndrc.gov.cn/htmls/article/article.html?articleId=2c97d16c-86787ed5-018d-bd43fdba-0097#iframeHeight=805
2.住建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办市〔2024〕8号,2024.02.23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示范文本》为推荐性使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2/20240223_776775.html
3.住建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建办科〔2024〕11号,2024.02.23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各地参照实际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2/20240223_776774.html
4.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的公告(2024.02.26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640-2023,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2/20240226_776824.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春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4〕22号,2024.02.26发布)
内容摘要:
1、高度重视春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化精细化,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确保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2、严格落实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防基坑工程、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做好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围绕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五个到位”要求,严格落实“五个必须”。3、切实加强建筑施工重点环节安全管控。特别对于新开工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保障工程项目、长期停工即将复工项目,务必做好开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设施物资到位,牢牢守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底线。4、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复工生产行为。对未开展复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对自查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的、未经培训上岗的(项目经理、总监和安全员)等情形而擅自复工的项目,一律停工并依法从严查处。
原文链接:
https://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4/2/26/art_8639_11157812.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2024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4〕83号,2024.02.27发布)
内容摘要:
2024年上半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继续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3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3〕391号)。
原文链接:
https://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4/2/27/art_49384_11159240.html
3.常州市住建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春节后复工安全生产“春风行动”的通知(常住建〔2024〕33号,2024.02.22发布)
内容摘要: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抓紧抓实安全防范管控各项措施,坚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2、突出重点,压实责任。工程参建各方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折不扣落实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五个到位”和“五个必须”要求。项目复工前,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工程未按要求进行复工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复工。进场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一律不得上岗。3、强化监管,从严把关。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所属在建工地节后复工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复工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原文链接:
https://www.changzhou.gov.cn/gi_news/439170857052833
4.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节后复(开)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24〕64号,2024.02.20发布)
内容摘要:
1、房屋市政工程正进入节后复工阶段,建设活动迎来活跃高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到岗履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加强灾害天气防范应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工棚的安全管理,及时采取加固措施,必要时采取停止户外作业等措施。3、加强隐患排查。未经自查合格的,不得复(开)工。4、加强教育培训。复(开)工前,工程参建各方要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进场安全教育,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5、加强督查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或经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一律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原文链接:
https://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402/ecb2f76c91094d0c91adeae560b8aec7.shtml
5.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苏住建建〔2024〕9号,2024.02.26发布)
内容摘要:
1、评价对象为承接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土建施工的总承包企业。2、评价内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的基本能力、配套措施情况、项目检查情况、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红黄牌情况等进行评价。3、评价周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每季度公布一次。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申报的相关信息,结合住建部门、市轨交集团每季度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审核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动结算企业当季度信用评价分。
原文链接:
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402/85f2b5d3fe2d48f1a9faba2852a62b30.shtml
6.徐州市住建局:关于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徐住建发〔2024〕19号,2024.02.26发布)
内容摘要:
徐州市住建局正在对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优化,同时恢复使用2022年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徐州市公开招标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招标人自主选用徐住建发〔2023〕92号文件公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信用分以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动态查询系统当日查询结果为准,信用分在评标中使用的计算办法按原规定执行。自2023年7月4日公布的2022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后新入徐的企业,参与新项目投标按规定可享受平均分。信用平均分采取申请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使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项目按原招标公告要求执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zj.xz.gov.cn/govxxgk/13638937zjj//d801a4eb-9921-4c15-b463-6504f4ff49d2.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4〕6号,2024.02.19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号)同时废止。2024年5月1日前,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按本办法或者闽建〔2020〕4号文的规定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后续的施工阶段评价执行设计阶段预评价依据的标准。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fxwj/202402/t20240221_6398036.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闽建办安函〔2024〕3号,2024.02.27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起草《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12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402/t20240227_6406097.htm
3.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部分技术规定的通知(浙建房发〔2024〕29号,2024.02.20发布)
内容摘要: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作出部分调整,包括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等。本通知条款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出让项目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发布的时间为准,划拨项目以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改扩建项目以项目立项时间为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有关技术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20号)于本通知条款实施之日起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jst.zj.gov.cn/art/2024/2/20/art_1229159341_58935012.html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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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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