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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十一月上)

国家级: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2023.11.08发布)
内容摘要: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具体实施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清晰界定各方权责利关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和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场等市政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利项目,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社会项目,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指导意见》还提出,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并动态调整。
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11/content_6914161.htm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2023.11.08发布)
内容摘要:
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推动本地区相关部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深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311/t20231108_1361857.html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推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电子证书的函(建办厅函〔2023〕290号,2023.10.31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同意西藏自治区推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电子证书,应确保推行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电子证书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ZWFW C 0215-2019)标准,并做好证书数据与住建部相关管理系统对接工作。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10/20231031_774844.html
 
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厅函〔2023〕291号,2023.11.02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决定在天津等27个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汇聚融合、业务协同的工作机制,打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周期审批监管数据链条,推动管理流程再造、制度重塑,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管理模式、实施路径和政策标准体系,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试点自2023年11月开始,为期1年。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11/20231102_774879.html
 
5.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11.08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11月30日。其中提出: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不宜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90%。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约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可按本标准第 8.11.9 条规定向发包人索赔。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清标、工程计量、合同价格调整和价款期中支付、价款结算与支付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11/20231107_774961.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废止《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等4部省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的公告(〔2023〕第24号,2023.10.31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即日起废止以下4部省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1.《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DGJ32/TJ155—2013;2.《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TJ156—2013;3.《轻质墙板构造图集(七)蒸压陶粒混凝土保温外墙板》苏J/T15-2013(七);4.《住宅信报箱》苏J/T47-2013。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10/31/art_49384_11057339.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质量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给水排水篇(2023版)》的通知(苏建质安〔2023〕171号,2023.11.10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工程质量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给水排水篇(2023版)》现予印发,各地遵照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要根据工程实际执行《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2022版)》《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篇(2022版)》安全分册的相应要求。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11/10/art_49384_11067393.html
 
3.常州市住建局:关于调整常州市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常住建〔2023〕235号,2023.11.03发布)
内容摘要:
年度信用评价是针对建筑业企业在常州市全年建筑施工活动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筑市场行为等方面,以建筑业企业全年在常州市取得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为基础进行的综合评价。建筑业企业年度评价结果分为“AAA”(相当于优秀)、“AA”(相当于良好)、“A”(相当于合格)等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参加年度信用评价:(一)注册地为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有效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市内企业)。(二)注册地为常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取得有效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施工满二年且每年有一个及以上已办理《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单项)的工程项目,可以参加首次常州市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三)在上年度通过信用评价且本年度有在建工程的市外企业,可继续参加常州市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常州市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常州市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评优评先、各类保证金减免、差别化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依据。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常建〔2008〕182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www.changzhou.gov.cn/gi_news/78169934054817
 
4.无锡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领域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推进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的通知(锡建建市〔2023〕23号,2023.11.06发布)
内容摘要:
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离场结算确认”机制,工程结束后和施工期间离场人员工资结算后应签订《无锡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离场结算确认书》,确保工资支付保障落实到位。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工资离场结算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全面履行“工资离场结算确认”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推进工资“月结月清”。督促用人单位按月按照农民工实名考勤天数或完成的工作量、约定工资标准等要素计算应发工资数额,编制工资表,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确保施工作业农民工人数清、工作量清、工资数额清。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3/11/06/4103592.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2023〕14号,2023.11.07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fxwj/202311/t20231108_6292410.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科〔2023〕46号,2023.11.13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细则(2023年版)》,现予印发。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311/t20231113_6294398.htm
 
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2023.11.14发布)
内容摘要:
1、住建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办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建部办理。2、浙江省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和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上述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除外)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在“省级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3、强化资质动态监管,对参与浙江省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企业,重点核查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重点核查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僵尸”“空壳”企业、使用频繁变更人员的企业,重点核查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级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自动进入整改阶段,整改超过1个月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自动取消标注,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标注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原文链接:
https://jst.zj.gov.cn/art/2023/11/14/art_1229159345_58934254.html
 
4.江西省住建厅:关于暂停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工作的通知(2023.11.06发布)
内容摘要:
“江西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即日起暂停运行。自2023年11月7日起,江西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暂停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确需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的,投标企业信用评分以2023年11月6日“江西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公布的信用分为准。自2023年11月7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江西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取消报价承诺法评标方式。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3/11/6/art_40687_4669576.html
 
5.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11.09发布)
内容摘要:
一、根据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的要求,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二、江西省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除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三、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事项取得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鉴于2023年9月15日起已暂停建设工程企业重新核定业务受理,相应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6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待“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住建云”平台)开放受理后,再按相关要求办理重新核定。如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事项取得资质证书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届满的,在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后,相应资质一并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四、上述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事宜将在“住建云”平台自动办理,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企业可在“住建云”平台下载新的资质证书,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五、自2023年12月1日起,“住建云”平台开放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升级申请业务受理,企业可按照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办理升级申请业务,注册人员也应当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3/11/9/art_40687_4674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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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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