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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十月下)

国家级:
1.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2023.10.16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建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建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住建部不予受理。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住建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10/20231016_774515.html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10.25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修订了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10/20231024_774760.html
 
3.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发布《建筑碳中和评定标准》的公告(第1737号,2023.10.20发布)
内容摘要:
由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建筑碳中和评定标准》,经协会绿色建筑与生态城区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442-2023,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ecs.org.cn/xhbz/fbgg/14373.html
 
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标准》的公告(第1745号,2023.10.26发布)
内容摘要:
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东南大学等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标准》,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450-2023,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ecs.org.cn/xhbz/fbgg/14383.html
 
5.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变更管理标准》的公告(第1757号,2023.10.26发布)
内容摘要:
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变更管理标准》,经协会公路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G: C60-01-2023,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ecs.org.cn/xhbz/fbgg/14392.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编制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苏建函招〔2023〕502号,2023.10.16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编制了适用于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现予以印发。各地要以《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3〕868号)为契机,扎实做好《清单》的宣贯工作,全面落实招标人负责制。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10/17/art_49384_11041288.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七版)的通知(苏建建管〔2023〕167号,2023.10.30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对《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修订版)》进行了完善和修订。修订后的《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七版)》分为A(工程监理单位用表,21种)、B(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等用表,24种)、C(通用表,3种)三大类,共计48种用表。自2023年12月1日起,凡在江苏省境内新开工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均须统一使用本《监理现场用表》(2023年12月1日前未竣工工程仍可延续使用原第六版修订版监理现场用表),其他建设工程可根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选用本《监理现场用表》。本《监理现场用表》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工程档案资料归档。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10/30/art_8639_11056028.html
 
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第22号,2023.10.17发布)
内容摘要:
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在使用江苏省各专业计价定额时,专业定额之间的适用关系如下:拆除项目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版),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改建提升项目:1.仿古建筑和一般建筑的仿古部分项目的整修优先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土建工程2009版),人工单价、取费执行修缮土建标准。仿古建筑和一般建筑的仿古部分项目的新做部分适用《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版),同时对应子目人工、机械含量乘1.2系数,人工单价、取费执行仿古建筑标准。2.建筑装饰部分优先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土建工程2009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同时对应子目人工、机械含量乘1.2系数。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3.室内装饰部分全部拆除后重新装修,装修标准高于原有标准的,按单独装饰工程取费,人工单价执行装饰标准。4.安装部分优先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安装工程2009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同时对应子目人工、机械含量乘1.1系数。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三)市政项目适用《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21版)。使用《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江苏省估价表》(2021版)时,市政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系数=使用期市政人工工资指导单价/ 2021年下半年市政人工工资指导单价。(四)园林绿化项目优先适用《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人工单价执行园林绿化标准。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公告实施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公告实施前尚未完成结算的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发生《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未包含的措施项目内容,且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的,可参考本公告。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10/17/art_49384_11042315.html
 
4.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项支付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56号,2023.10.25发布)
内容摘要:
1.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主体责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需求,及时做好建设资金申请、报批和筹措工作。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落实工程款项“应付尽付”。2.落实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执行责任。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收到工程款项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擅自截留、延期支付。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可以向联合体牵头单位集中支付或向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分别支付工程款。集中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应督促联合体牵头单位按照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约定的职责分工和合同工作量比例,足额支付成员单位工程款,不得变相收取隐性管理费用。3.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全面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切实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严禁以工程量、造价等争议为由,拒绝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向工资专用账户垫付工资费用。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规定建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核查分包单位每月报送的施工人数、每月应发实发、剩余工资金额和农民工签字确认等情况。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在收到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当前已支付农民工工资银行回单证明后,方可支付下一期工程款项。4.强化清查追责处置力度。因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原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大规模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业主代表责任。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原文链接:
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310/ac0b94c02882441c8bb0ca551346a627.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3〕38号,2023.10.17发布)
内容摘要:
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闽清一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429-2023 ,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310/t20231017_6274258.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建〔2023〕5号,2023.10.19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修订形成《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23年版),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同时停止使用。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cjs_3791/202310/t20231019_6278615.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调整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23〕23号,2023.10.25发布)
内容摘要:
各地结合本地区预制混凝土部件、构件(下称预制构件)生产、供应能力以及市场发展实际,稳步推进预制构件采用信息价格计价方式,发布梁板等水平预制构件综合价格信息。预制构件综合价格信息应为出厂时合格产品的价格,并注明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含量、预埋套筒。已发布水平预制构件综合价格信息的,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装配式建筑定额》的相应预制构件安装定额中的预制构件单价按综合价格信息计价,不再执行《装配式建筑定额》中预制构件制作工程定额子目。预制构件运输费用按《装配式建筑定额》规定另行计算。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2024年1月1日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按其约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10/t20231025_6285057.htm
 
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扩大免于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范围的意见(闽建筑函〔2023〕54号,2023.10.26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原则上同意福州市城建局关于扩大免于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的意见,对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存在股权关系的,建设单位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10/t20231026_6286042.htm
 
5.浙江省住建厅、浙江省发改委等: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98号,2023.10.27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在浙江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参与浙江省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将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等信息录入“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现阶段主要核查资质标准对应的注册建造师条件,核查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浙江省实际,适时调整更新,届时将在“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予以通知。“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按周开展核查,于每周一生成动态核查结果,企业可登录“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企业端自行查询并下载“动态核查结果证明”。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在浙江省参与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活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招标投标交易前,建筑业企业在浙江省参与投标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并就该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和承诺进行评审,未按要求提供的,应否决其投标资格。在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核查投标人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合同履行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后,中标人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许可证申领时不一致,或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通过“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进行现场考勤履职的,“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该中标人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再次参与浙江省工程项目投标时,将对其所在企业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将上述企业或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实施点对点监管。“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进行标注,适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变更,或检查督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达到在岗履约要求的,参照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jst.zj.gov.cn/art/2023/10/27/art_1229159345_58934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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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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