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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十月上)

国家级:
1.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发布《地下工程止水帷幕施工技术规程》的公告(第062号,2023.10.08发布)
内容摘要:
《地下工程止水帷幕施工技术规程》被批准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CIATO062-2023,自2023年12月1日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10778.html
 
2.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发布《旋喷锚杆施工技术规程》的公告(第063号,2023.10.08发布)
内容摘要:
《旋喷锚杆施工技术规程》被批准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CIAT0063-2023,自2023 年12月1日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10779.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规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3.10.07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制定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规程》,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10/7/art_10113_11032496.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4号,2023.10.12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实施办法》,经2023年9月28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10/12/art_8639_11038275.html
 
3.南京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管控的通知(2023.09.28发布)
内容摘要:
1、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保证消防工程设计质量,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向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审查,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还应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包括公共区域装修工程),不得以减少住宅公摊面积等名义要求设计单位变相降低消防设计质量标准。2、突出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消防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3、强化设计阶段常见问题预防,包括消防电梯前室2.4米净尺寸不足的问题、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过小的问题、住宅入户门净宽度不足的问题。4、强化施工和验收阶段监督把关。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当构建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过程监管、消防验收备案全链条管理,加强各环节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衔接。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309/P020230928543226389310.pdf
 
4.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归集建筑材料进场核验的通知(苏住建质〔2023〕26号,2023.10.12发布)
内容摘要:
自2024年1月1日起,各地督促建筑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建筑涂料、砂浆、地坪等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应按《通知》要求进行信息归集。项目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通知》要求,对施工单位使用未进行信息归集、未按要求见证取样送检或质量不合格建筑材料,监理(建设)单位未进行见证,检测机构未核验和归档《见证取样记录表》等行为,依法处理并通报相关情况,不良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进行扣分。对提供质量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供应企业,各地应加大对使用该供应企业材料的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抽测频次,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市场准入限制。
原文链接:
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310/8b00659db0dd4fcaae9b6dfee04931e2.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3〕15号,2023.10.08发布)
内容摘要:
上海市住建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上海市危大工程范围在住建部有关规定基础上增设以下两类:包含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工程和改扩建工程中承重结构拆除工程。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dOXJNYGKG83sI89sOQNBVw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福建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闽建科函〔2023〕94号,2023.10.07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起草了《福建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310/t20231007_6268395.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3〕37号,2023.10.09发布)
内容摘要:
由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制的《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标准》,被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112-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 13-112-2009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310/t20231009_6269865.htm
 
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关于试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3.09.28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起草了《关于试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6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39649
 
5.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10.09发布)
内容摘要:
一、2023年9月15日起“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已暂停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升级申请业务受理和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重新核定业务受理,后续申报时间另行通知,9月15日(不含当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要求进行审查。使用企业业绩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自2023年9月15日起申报的,还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二、申请由江西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三、自2024年1月1日起,建设工程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原技术负责人解除聘用关系同时,聘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并将相关信息在住建云平台录入,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应加强人员变更的监管。如企业自行解除技术负责人聘用关系又未录入新技术负责人信息的,系统将予以标注,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纳入动态核查范围。四、建设工程企业在住建云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事项,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住建云平台人脸识别认证并绑定实名手机号码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五、建设工程企业用于资质(许可)申报的相关人员须是本企业人员,相关人员与企业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按照自愿诚信原则,本人通过住建云平台扫脸确认建立聘用关系。如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不得用于资质(许可)申报。六、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3/10/9/art_40687_4616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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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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