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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八月下)

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093号,2023.08.22发布)
内容摘要:
到2025年,通过实施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一批示范项目落地实施,一批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成果转化应用,若干有利于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的支持政策、商业模式和监管机制逐步完善,为重点领域降碳探索有效路径。到2030年,通过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带动引领,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模式基本成熟,相关支持政策、商业模式、监管机制更加健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业国际竞争优势进一步加强,为实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308/t20230822_1359995.html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2023.08.24发布)
内容摘要:
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海南、重庆、贵州、云南、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自2024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实行电子证照制度是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手段,将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和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起来,明确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加强经费保障,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推动部门间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8/20230824_773711.html
 
3.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2号,2023.08.17发布)
内容摘要: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455-2023,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8/20230817_773611.html
 
4.住建部: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建标〔2023〕46号,2023.08.28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编制了《装配式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TY01-02-2023),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8/20230824_773712.html
 
5.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2023.08.25发布)
内容摘要:
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保障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落实政府采购、稳岗就业等扶持政策,助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保障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支付。要按照项目进度和预算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项目单位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落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健全防范新增拖欠账款的长效机制,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防歧义合同、“开口合同”,将政府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纳入日常监管,形成有力约束。
原文链接:
http://yss.mof.gov.cn/zhengceguizhang/202308/t20230824_3903984.htm
 
6.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发布《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规程》的公告(第058号,2023.08.25发布)
内容摘要:
《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规程》被批准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CIAT0058-2023,自2023年11月1日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10746.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第16号,2023.08.16发布)
内容摘要:
重组合并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三类情况。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事项依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省内建设工程企业间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应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人员等方面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主要核查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等,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核查注册人员和净资产等。建筑业企业还应依据现有资质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取得资质不满6个月的除外)。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按照建办市〔2020〕59号文规定执行。通过“直接申甲”方式即具有设计甲级或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相应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设计甲级资质等方式取得的资质,因其获批具有特定属性,不可申请以重组合并方式转移该资质。通过吸收合并且因被吸收企业暂未完成工商注销而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企业,在1年有效期内仅可申请注销该资质(申请出省注销除外),不可申请其他事项;被吸收企业在该期间内不可申请任何事项。通过跨省变更取得1年有效期证书的企业,在1年有效期内,仅可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注销(申请出省注销除外)、简单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不可申请其他事项。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8/16/art_49384_10985860.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相关功能模块上线运行的公告(〔2023〕第17号,2023.08.23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资质核定相关功能模块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线运行,重组合并仅限于建设工程企业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三类情形。在6月9日至6月28日期间,企业通过江苏省住建厅公告邮箱提交的重组合并事项,在2.0系统已申请核函但未予审核的事项,以及在2.0系统已完成核函但未提交重组合并申请的事项,均需在新系统重新申报进省核函及重组合并事项。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8/23/art_49384_10992990.html
 
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2023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3〕391号,2023.08.15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8/15/art_49384_10984019.html
 
4.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变更以及分支机构注销等有关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2023.08.24发布)
内容摘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后,使用原名称的CA锁登录代理管理系统,修改单位名称为新营业执照的名称,并上传新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准予变更通知书”;到CA锁发放部门办理新名称的CA锁,完成代理管理系统中单位名称的变更。如果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先进入代理管理系统变更单位名称,而是先变更了单位的CA锁,造成无法登陆代理管理系统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向省招标办递交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申请扫描件,说明无法登录代理管理系统的原因,并写明授权委托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的系统技术支持修改单位名称。书面申请、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准予变更通知书”等材料的扫描件发送邮箱省招标办工作联系人邮箱。待系统技术支持完成单位名称修改后,再登录代理管理系统,在“营业执照”模块中上传新的营业执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准予变更通知书”扫描件,完成单位名称变更程序。代理管理系统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注销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母公司)登陆代理管理系统—信息管理—分支机构列表,挑选出需要注销的分支机构,在代理管理系统中变更为“注销”状态。注销分公司时,该分公司中的从业人员可以转出,若未转出的,则系统全部默认成注销状态。
原文链接:
http://www.jszb.com.cn/JSZB/InfoDetail/Default.aspx?InfoID=1b53379e-8049-49dd-afb2-954d6d26cb48&CategoryNum=023004
 
5.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住建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2023.08.31发布)
内容摘要:
专项整治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整个招标流程,重点治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所有制歧视或者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招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等四个方面15类具体问题。专项治理的核查项目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发布招标公告,并且最迟于11月3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项目的梳理汇总,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和项目总数确定抽查的项目数量,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述项目总数的20%。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将全部项目纳入核查范围。经营主体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项目,全部纳入核查范围。
原文链接:
http://www.jszb.com.cn/JSZB/infodetail/?infoid=a41e57a8-48d1-49f6-9cb9-b8545e5d3703&categoryNum=023004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沪建建管〔2023〕421号,2023.08.21发布)
内容摘要:
上海市住建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工作指引(试行)》,现予印发。《指引》适用于试点建筑师负责制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决策、试点方案编制、试点应用等过程中作为参考依据,以指导和规范建筑师负责制项目的试点推进。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pgfUG3KOm-i7wDC9S_B1Eg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员作用的通知(闽建办建〔2023〕3号,2023.08.29发布)
内容摘要:
在建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设置企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要严格依法履职,认真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各地要切实转变监督方式,将安全员履职情况、“安全日志”执行情况、动火作业管理情况等,作为监督首要内容,对执行落实不到位的企业、项目和人员,依法从严处理。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cjs_3791/202308/t20230829_6242365.htm
 
3.江西省住建厅:关于核查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2023.08.30发布)
内容摘要:
核查对象包括省外建筑业企业跨省办理重组、分立、合并转入江西省时,未出具原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省函件,江西省住建厅已核定相应资质的企业(含再次重组分立吸收合并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直接申报并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其中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考核企业注册建造师,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等。在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或报请我厅撤回其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3/8/30/art_40687_4582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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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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