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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八月上)

国家级: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2023.08.13发布)
内容摘要:
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加强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出台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各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减免政策提供便利。
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8/content_6898048.htm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103号,2023.08.10发布)
内容摘要:
《通知》指出,要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通知》明确,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推动将失信记录纳入相关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适时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将按规定实施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308/t20230810_1359277.html
 
3.住建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48号,2023.08.09发布)
内容摘要:
一、大力推进审批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与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做好衔接,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第三方机构审查、市政公用报装接入等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确保事项清单外无审批。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鼓励提供帮办、代办、预约办等个性化服务。严格按照公布的办理流程和实施规范开展审批,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等。严禁申报前增加预审、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行为。不得通过“体外循环”审批、违规暂停审批计时或变通审批时限计算规则等方式“表面”压减审批时间。二、持续提升审批便利度。鼓励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等事项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阶段并联审批协同机制。进一步优化施工图联合审查机制,审查机构出具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报告后,相关审批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鼓励施工许可、质量监督、人防质量监督、消防设计审查等联合办理。进一步优化联合验收方式,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原则上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对于市政公用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绿地树木审批、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实行全程并联办理。三、进一步优化网上审批服务能力。持续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在工程审批系统开通市政公用联合报装、外线接入工程审批等集成化服务,拓展移动端应用,加快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加快推进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电子档案在网上办理过程中的归集共享。推进工程建设图纸设计、施工、变更、验收、档案移交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一张图”管理和协同应用。加强BIM在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应用。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共享。要明确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工作规程和监管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对补正材料情况和履行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人员密集程度、参建单位等因素确定工程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等级合理确定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建立单体房屋建筑编码赋码用码机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机制。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8/20230809_773528.html
 
4.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发布《大直径盾构下穿既有水域施工技术规程》的公告(第057号,2023.08.04发布)
内容摘要:
《大直径盾构下穿既有水域施工技术规程》被批准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CIATO057-2023,自2023年10月1日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10730.html
 
5.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发布《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标准》的公告(第1661号,2023.08.14发布)
内容摘要:
由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标准》,经协会建筑环境与节能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387-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ecs.org.cn/xhbz/fbgg/14191.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苏建消防〔2023〕104号,2023.08.03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要点(试行)》,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已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项目,可继续按照审查时标准开展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建设单位主动重新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可按照本《要点》有关要求执行。变更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的既有工业建筑改造工程,应当依据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8/3/art_8639_10971444.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3〕371号,2023.08.08发布)
内容摘要:
1、自2023年9月1日起,江苏省所有在建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等企业信息和用工人员信息一律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2、建设单位(甲方)应认真履行工资支付保障源头责任,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3、劳务企业和劳动班组有责任、有义务自觉服从管理、履行职责,严把劳动合同关,加快推进劳动合同电子化。4、严格落实按月足额、月结月清等工作要求。5、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大数据汇集、梳理,对在建工程连续3个月未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建设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专项预警,限时整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住建部门依法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造成欠薪的,人社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要求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总承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将依法予以全省通报、限制市场准入、扣除项目和企业对应信用分,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将依法申请降低或取消施工资质。6、加快促进全省“一人一卡”建设,推广“江苏建工卡”标识,全面推进农民工工资卡库建设,实现一人一卡、全省通用。7、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充分认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推进根治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守住底线,不出问题。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8/8/art_49384_10977183.html
 
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的通知(苏建函消防〔2023〕274号,2023.08.02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试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现予印发,各地遵照执行。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8/2/art_49384_10970490.html
 
4.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工程标后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38号,2023.08.10发布)
内容摘要:
一、进一步明确标后履约管理重点内容。包含合同签订、合同变更、人员到岗履职、承发包行为、工期管理、工程款项支付等。二、进一步压实标后履约各方职责。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建筑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对工程质量安全直接负责。监理单位是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首要责任主体,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资金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控。三、进一步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招投标、质安监、建管、造价等各相关部门的联动,将标后履约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加大标后履约监管力度。
原文链接:
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308/b484e8a05a8148f495542b39fa087649.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筑〔2023〕2号,2023.08.01发布)
内容摘要:
符合闽建办筑〔2018〕3号文件补录范围要求的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仍按原文件要求开展业绩补录。工程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允许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的业绩补录模块补录相应信息。1. 已竣工验收合格,且项目基本信息已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但因线下办理纸质施工许可证,或因暂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无法展示的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2.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并于近五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专业承包工程。相关总承包工程项目信息应当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到。允许补录的信息包括:对于线下已办理纸质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允许补录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对于因建设单位等原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施工过程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的工程项目,允许补录竣工验收信息。对于分包工程,允许补录分包工程的基本信息、分包工程合同信息以及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信息。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08/t20230801_6218064.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考核及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人函〔2023〕6号,2023.08.01发布)
内容摘要:
从2023年8月15日起,新申请专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C1证)、土建(C2证)、综合(C3证)三类中选择一类,并按规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的,即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C2、C3证)岗位变动,均应注销原证书后重新申请新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许〔2018〕1号)同时废止。因“施工现场电焊工”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各地住建部门不再开展考核发证。原持有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施工现场电焊工)》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注销。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rsjy_3795/202308/t20230803_6219366.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格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23〕17号,2023.08.03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格信息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08/t20230809_6222536.htm
 
4.福建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关于征求省标《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3.08.08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省标《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7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3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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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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