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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九月上)

国家级:
1.住建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2023.08.31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guizhang/202308/20230831_773847.html
 
2.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09.05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新增“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内容: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的内容增加“进行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以及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的计价活动”。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增加“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明确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约定期限,以及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当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二、新增“严禁拖欠工程款”相关内容:增加“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三、强化投标人责任。“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市场价格信息和企业对招标工程成本的分析与预测,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相应风险”。四、新增应当约定“人材机”风险幅度。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增加“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变动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9/20230907_773966.html
 
3.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2023.09.06发布)
内容摘要:
2023年9月15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9/20230913_774063.html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3.09.06发布)
内容摘要: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家,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目。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矿山企业或承包单位对欠薪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强化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
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202309/content_6902467.htm
 
江苏省:
1.常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计价办法的通知(常住建〔2023〕200号,2023.09.08发布)
内容摘要:
通知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苏建质安〔2019〕378号附件规定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工程),应分别作为专项施工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计价,工程量清单未作列项且投标未作增项报价时,按工程量清单缺项处理;工程量清单列项和特征描述与规定不符时,按工程变更处理。发包人应根据图纸和清单要求,以及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和技术情况,拟定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项施工费用,列入最高投标限价。承包人应按照图纸和清单要求,制订专项施工方案自主报价。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不论有无改变,工程结算时,报价不作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超危工程增项,工程结算时,不作为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项目使用承插型盘扣式支架等措施的,应在工程量清单列项和特征描述等造价关键因素上予以明确。上述因素不明确时,按项目特征不符处理。按现行计价定额模板、脚手架工程相应分项分别列项计价的承插型盘扣式支架项目应调整综合单价。调整方法为按相应分项以现行价格调整后的人工费和材料费为基数,分别乘以调整系数,机械费不调整。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凡2023年10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订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均按本通知实施。原高大支模系统措施项目计价规定(常建〔2018〕26号、常住建〔2020〕229号)同时停止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changzhou.gov.cn/gi_news/644169415474744
 
2.常州市住建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住建〔2023〕201号,2023.09.11发布)
内容摘要: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小区每个单元进出门厅内显著部位按要求悬挂《住宅质量投诉受理联系牌》,明示质量投诉处理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维修服务承诺等信息。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时,应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建设单位应当切实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对房屋建筑工程涉及的投诉事项应当牵头做好协调处理工作,积极主动落实投诉处理机构相关工作的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投诉处理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投诉人应当为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提供必要条件。建设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条件、方案存在分歧的,受理的投诉处理机构应进行调解。
原文链接:
https://www.changzhou.gov.cn/gi_news/295169441998799
 
3.常州市住建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绿色建造 完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3〕205号,2023.09.12发布)
内容摘要:
1、从2024年1月1日起,力争常州市新建建筑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达到绿色建造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达到绿色建造二星级及以上标准。2、稳步推进“评定分离”工作,凡符合苏建规字〔2023〕2号规定的“评定分离”适用范围的,鼓励招标人依法依规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开展招投标活动。3、规范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根据苏建规字〔2020〕5号文件要求,招标人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按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发包。4、调整完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一)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三合一”、“ABC”评标方法。(二)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取消“三合一”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办法。(三)特大型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采用“三合一”综合评估法的,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可与投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奖项挂钩(对照表见附件1),除上述情形外,投标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不得加分。5、完善信用承诺制建设,招标人在办理项目注册时,应按规定同步上传《招标人信用承诺书》。6、简化投标人信用查询方式。在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上对拟推荐为 “中标候选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投标项目负责人有无在建工程,由投标人在《投标人信用承诺书》中作出承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再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网站上对投标项目负责人有无在建工程进行查询。7、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成员应在开标室组织(或参与)开标活动,开标现场不得少于2人。8、招标人应当依法接受现金保证和银行保函,可自主确定是否接受担保机构保函、保险机构保单、投标人信用承诺等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常州市建筑业企业月度(开标当日所在月份)信用分排位前50(含)名企业参加投标的,应出具替代投标保证金的信用承诺书,可免缴投标保证金。本文件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zfhcxjsj.changzhou.gov.cn/html/cxjsj/2023/FAEQIBKB_0912/21854.html
 
4.无锡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施工企业信用分考核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城〔2023〕7号,2023.09.06发布)
内容摘要:
一、在无锡市市政业企业综合大检查期间,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纳入质量安全监管但施工进度不具备检查条件的,可以在综合大检查整体结束前申请单独考核。二、动态调整综合大检查用表。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要求,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均衡配置考核分值、严格加分项得分规则。市政企业综合考核用表在工程综合考核实施前发文发布。三、关于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得分。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得分。QC成果奖(市政类)以课题作为加分依据,同一课题取得不同级别荣誉,不重复加分;参与抢险救灾或突发应急事件得分与通报表扬为同一事项的不作累计得分,参与抢险救灾或突发应急事件加分封顶分值调整为2分。四、本文明确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与《无锡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实施细则(试行)》(锡建城[2018]3号)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3/09/06/4058112.shtml
 
5.淮安市住建局:《淮安市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2023.09.01发布)
内容摘要:
《淮安市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0月1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淮安市住建局。
原文链接:
http://hazjj.huaian.gov.cn/gggs/tzgg/content/16934976/1693532408690aIWAt5VI.html
 
6.连云港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规指导工作的通知(连建发〔2023〕278号,2023.08.31发布)
内容摘要:
本次活动的指导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发包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其中,以下项目重点指导:1.达到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但未进交易中心交易或未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交易信息的;2.产生异议、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信访举报的;3.因各种原因导致招标失败、重新招标的;4.采用EPC或评定分离的项目;5.国企平台公司和景区管委会等作为招标人的项目。活动进行集中指导,主要纠正下列违法违规行为:(1)招标前置条件不合法、手续不齐备;(2)标段划分不合理,以及肢解发包、规避招标、规避监管行为;(3)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不合规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法、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因素等;(4)招标人不依法确定中标人,或不按法定程序和时限订立书面合同的;(5)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一致,或在承包合同以外另行订立其它实质性协议的;(6)招标过程中的数据、资料,不按法定时限和程序进行备案,或备案资料不齐备的;(7)投标保证金收取数额超过《条例》及国家部委规章规定的上限,或未依法依规退还的;(8)项目建设内容、价款等变更不规范,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问题的;(9)招标人(招标代理)不依法依规处理异议的;(10)应招未招、应进未进的;(11)其他涉及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原文链接:
http://jsj.lyg.gov.cn/lygszfj/qt/content/1523ffd0-97c4-4905-8153-de28b78bc82f.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23〕47号,2023.09.12发布)
内容摘要:
上海市行政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应按规定实施考勤。总建筑面积8000m²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应安装进出场门禁系统并进行数据对接。其余工程鼓励安装进出场门禁系统并进行数据对接。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sPxy_xKx3fq-VfaXnGWYeQ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3〕33号,2023.09.05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起草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10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cjs_3791/202309/t20230905_6249422.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3〕33号,2023.09.05发布)
内容摘要:
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福建建工装配式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被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426-2023,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309/t20230905_6250077.htm
 
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23〕24号,2023.09.11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组织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309/t20230911_6254437.htm
 
5.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管函〔2023〕368号,2023.09.05发布)
内容摘要:
凡2023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公告和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单位发布的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其评价认定工作(包括“设计阶段评价”和“竣工阶段评价”)应按照《办法》执行。凡2023年7月1日(不含7月1日)以前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公告和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单位发布的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已开工和未开工),且尚未竣工的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价”应按照《办法》执行。“竣工阶段评价”可按照《办法》执行,但需对装配式建筑进行评价和等级划分认定、或需享受地方财政相关奖补政策的项目,应按照《办法》执行。对个别存在特殊情况的项目,可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单独明确时间要求。凡2021年1月1日(含)以来已竣工验收且项目信息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监管信息系统”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办法》开展“竣工阶段评价”,对确定为装配式建筑且符合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的进行认定。
原文链接:
https://jst.zj.gov.cn/art/2023/9/5/art_1229726449_58933862.html
 
6.江西省住建厅:关于颁布《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的通知(2023.09.01发布)
内容摘要:
江西省住建厅与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组织编制《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现予颁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3/9/1/art_40687_4584565.html
 
7.江西省住建厅:关于颁布《江西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23年版)》的通知(2023.09.01发布)
内容摘要:
江西省住建厅组织编制《江西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23年版)》(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颁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住建厅2000年发布的《江西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和配套使用的费用定额同时废止。2023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3/9/1/art_40687_4584567.html
 
8.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市政工程中暂估价项目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09.04发布)
内容摘要:
1、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9节相应条款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4、采用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的项目,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仅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采用报价承诺法的项目,投标人仅需对招标人提供的要约价进行承诺。5、投标报价的编制应当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投标报价应当予以否决。6、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原则上不得采用费率招标,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项目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财政部门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必须进行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而未招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3/9/4/art_40687_4585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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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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