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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七月下)

国家级:
1.最高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法办〔2023〕275号,2023.07.26发布)
内容摘要:
最高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共20条,对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规范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作出规定,《规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07022.html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零碳建筑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07.24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零碳建筑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7/20230724_773337.html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23.07.28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研究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7/20230728_773414.html
 
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发布《智慧工地评价标准》的公告(第1627号,2023.07.16发布)
内容摘要: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智慧工地评价标准》,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368-2023,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ecs.org.cn/xhbz/fbgg/14106.html
 
5.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3.07.24发布)
内容摘要:
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3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307/t20230721_456871.shtml
 
6.中施企协:关于征求《建设工程交付说明书编写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中施企协标准字〔2023〕5号,2023.07.28发布)
内容摘要: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了团体标准《建设工程交付说明书编写指南(试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30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可在8月26日前,将意见发至bzw@cacem.com.cn。
原文链接:
https://www.cacem.com.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26&id=4566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轻型木结构建筑构造图集》的公告(〔2023〕第13号,2023.07.20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批准《轻型木结构建筑构造图集》苏G31—2023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7/20/art_49384_10957775.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机械喷涂抹灰石膏构造图集》的公告(〔2023〕第14号,2023.07.20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批准《机械喷涂抹灰石膏构造图集》苏J64—2023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7/20/art_49384_10957781.html
 
3.南京市城建委:关于在工程总承包招投标中增设信用评价评审因素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3〕第154号,2023.07.14发布)
内容摘要: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增设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所占权重为评审总分值的6%、7%、8%,具体分值由招标人自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评价因素分值从相应的投标报价分值中扣减。投标人的信用分暂以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值计入;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采用联合体成员中信用最高分值。下一步,加快完善南京市设计信用评价体系,待优化后,投标人的信用分拟调整为以投标人的施工信用分值和设计信用分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折算;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按联合体成员中施工信用最高分值和设计信用最高分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折算。其它工程总承包项目可参照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307/P020230714621036203108.pdf
 
4.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23〕7号,2023.07.26发布)
内容摘要:
南京市政府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其中被废止的文件包括《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9〕49号)、《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14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3号)等27份文件。
原文链接:
https://www.nanjing.gov.cn/zdgk/202307/t20230728_3974702.html
 
5.常州市住建局: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试行)(常住建〔2023〕150号,2023.07.17发布)
内容摘要: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封面、扉页、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以及与消防设计相关的计算书、资料文件等部分,内容应齐全、完整。消防设计文件各部分内容的编制,应以《深度规定》中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为基础,同时结合《编制指南》的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增加相关内容,以满足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照建筑单体进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建设工程,如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按照本行业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属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审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开展施工图审查时,应根据《编制指南》的要求,对消防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深度要求和技术要求进行审查,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不再进行消防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消防设计文件(除了“资料文件外”的其他部分)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对不属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审查范围的建设工程,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可采用购买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机构、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等方式,对消防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深度要求和技术要求进行审查。通过后,出具结论明确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并在消防设计文件(除了“资料文件”外的其他部分)上加盖技术审查通过章(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等)。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常住建〔2022〕78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hangzhou.gov.cn/gi_news/983168958270456
 
6.苏州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招标人风险提示函(苏住建招办函﹝2023﹞8号,2023.07.26发布)
内容摘要:
一、按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或擅自变更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等信息。四、未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未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最短期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最短期限,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七、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八、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九、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十、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挪用投标保证金。十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十二、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十三、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十四、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十五、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十六、不按照规定作出异议答复。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307/404b010f953b46a28e84a4afc3438b02.shtml
 
7.苏州市住建局:关于积极防御应对今年第5号台风“杜苏芮”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23.07.27发布)
内容摘要: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省、市防汛防台风工作决策部署,密切关注气象部门预报和台风动向,随时掌握台风的最新信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防范重点,落实防范措施,将责任、措施落实到“最后一公里”,确保组织、人员、装备、物资到位。二、强化隐患排查。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要及时对本地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进行预报预警,立即组织辖区内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全面自查,要重点检查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临时生活区板房、现场排水、围墙围栏及易发生高空坠物的部位等;对于发现的隐患,要明确处置措施,及时闭环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在台风到来前及影响期间,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施工项目防台防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坚决停工撤人,采取转移避险等措施。台风过后,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要开展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做好有关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调试工作,确保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三、加强应急处置。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要提前摸清辖区内施工项目中居住在简易工棚、活动板房的人员等底数,积极做好转移人员准备等工作。同时,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事故专报制度,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管理人员在台风影响期间,必须在现场进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后及时上报属地监管部门。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307/bf2dcb71d19f4816af807fc1e47395a8.shtml
 
8.镇江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受理材料的通知(镇建消防〔2023〕12号,2023.07.21发布)
内容摘要:
1.已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的特殊建设工程,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应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依据,可不再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2.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并编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报告。3.各地应主动公开申请条件、办理程序与办理时限,不得擅自增设消防审验许可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不得将特殊建设工程作为其他建设工程,或将其他建设工程作为特殊建设工程予以受理以及对备案未抽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4.机关事业单位、新设教育机构、个体工商、分公司境外或港澳台法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窗口申请领取临时账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链接:
http://jsj.zhenjiang.gov.cn/jsj/xxgkbmwj/202307/0b49d5c0e71744aaa4654ae3476b8bb7.shtml
 
9.镇江市住建局:关于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提前技术服务(试行)的通知(镇建消防〔2023〕11号,2023.07.21发布)
内容摘要:
镇江市区(京口、润州、高新区)范围内、未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号)第十四条规定,应当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的民用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提前技术服务由建设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愿提出,不作为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系统》直接申请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
原文链接:
http://jsj.zhenjiang.gov.cn/jsj/xxgkbmwj/202307/da452d7129304faf92fd5dd16a9c6260.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沪建建管〔2023〕361号,2023.07.18发布)
内容摘要:
上海市住建委决定将于2023年7月20日起对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上海市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重点核查具有以下情况的企业:1.电子版《诚信手册》名下无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且在取得施工资质后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合同信息报送情形的企业。2.电子版《诚信手册》名下的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其社会保险已不在本公司名下缴纳或未查询到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且在取得施工资质后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合同信息报送情形的企业。3.被投诉举报查实的建设工程企业。4.其他按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企业。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31日,由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动态核查结果不达标的企业发放《整改通知书》。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核查结果不达标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90天。2023年11月起,对在整改期满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进入资质撤销(回)流程。整改期内,未达标企业在上海市建管平台中的资质状态将由“正常”调整为“整改”,同时将不得办理投标报名、合同信息报送或申请同类别的其他资质。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80sA8_MJlTFmGAVxRhRwzQ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23〕30号,2023.07.18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07/t20230718_6209238.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闽建〔2023〕8号,2023.07.18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予印发,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fxwj/202307/t20230718_6209256.htm
 
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做好第5号台风“杜苏芮”台风期间建筑施工塔吊安全警戒的通知(闽建电〔2023〕13号,2023.07.25发布)
内容摘要:
一、各地主管部门要对中心城区沿街建筑施工塔吊(指塔臂可能伸出工地围墙外影响道路、居民区安全或塔吊安装到最大高度后若发生倒塌可能影响工地围墙外道路、居民区安全的塔吊)进行登记,并造册建档。台风期间,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塔吊影响范围内立警戒线和警戒标志,警戒范围按塔吊高度1.5倍且不小于臂长设置。二、受台风影响,气象预报当地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4级(含)以上时,住建部门负责提供沿街塔吊位置、数量和可能影响的路段、居民区等信息,协调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临时道路管制措施,以确保安全。三、各有关企业要密切关注台风预警信息,风力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塔吊安拆(顶升加节、降节、附着)作业;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必须停止塔吊所有作业。四、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塔吊防台措施现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完善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台风时警戒到位。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xwj/202307/t20230726_6213603.htm
 
5.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旋挖钻机钻孔岩层增加费等31项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23〕16号,2023.07.25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组织编制了旋挖钻机钻孔岩层增加费等31项补充定额,现予发布实施,同时取消编号10111132定额。本批补充定额与《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配套使用。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07/t20230726_6213643.htm
 
6.福建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关于征求省标《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3.07.19发布)
内容摘要:
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省标《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试验文件管理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38982
 
7.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指引(2018版)》的通知(浙建站计〔2023〕3号,2023.07.19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专家编写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指引(2018版)》,供建设各方主体在总承包工程计价活动中参考使用。
原文链接:
https://www.zjzj.net/news/2/10/detailed/37014df08948c4b501896d531ba9000a
 
8.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07.14发布)
内容摘要:
新建居住区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和相应设备用房设施等建设,确保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配建和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项目施工图时,严格审核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同时,充电基础设施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及技术措施应满足消防和规划要求。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3/7/14/art_40687_4533122.html
 
9.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高温天气建筑施工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2023.07.24发布)
内容摘要:
1、合理调整施工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尽量减少高处作业,不得盲目抢工期、赶进度。严格落实40℃、37℃、35℃等高温情况下室外禁止作业、限时作业、减少作业时间等要求。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3、施工单位要加强人文关怀,密切关注从业人员身体状况,及时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4、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规范要求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5、加大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凡地下暗挖、顶管、隧道和高温作业场所等施工,要采取有效的通风、隔热、降温措施,严防中暑、中毒、窒息和坍塌事故发生。因施工工艺等要求,需在午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必须制定和落实防暑安全保证措施,严格执行带班作业制度,确保施工及人员安全。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3/7/24/art_40687_4541606.html
 
10.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07.27发布)
内容摘要:
对于省外建筑业企业跨省办理重组、分立、合并等事项时,需原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正式函件,明确原企业是否符合现行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同意其建筑业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对于省内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等情况转出本省的,企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是否符合现行资质标准要求、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江西省住建厅。对此前未出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省函件已核定资质的企业,在省内再次申请重组、分立、合并、重新核定等事项,企业资产、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3/7/27/art_40687_4549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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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七月下)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七月下)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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