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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七月上)

国家级:
1.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2023.06.30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批准《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456-2023,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gongkaiwjk/202306/20230630_772915.html
 
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发布《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告(第1605号,2023.07.06发布)
内容摘要: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经协会绿色建筑与生态城区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494-2023,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标准》T/CECS 494—2017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www.cecs.org.cn/xhbz/fbgg/14057.html
 
3.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发布《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公告(第1609号,2023.07.06发布)
内容摘要:
由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355-2023,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ecs.org.cn/xhbz/fbgg/14064.html
 
4.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发布《建筑业绿色企业评价标准》的公告(第1609号,2023.07.10发布)
内容摘要:
《建筑业绿色企业评价标准》被批准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 T/CCIAT0055-2023,自2023年10月1日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10695.html
 
5.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2023.07.05发布)
内容摘要:
清理范围包括: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原文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j/art/2023/art_6e48555bf6e04079bbabe2c358867cdf.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关于废止《省招标办关于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具体情形的通知》的公告(2023.07.05发布)
内容摘要:
经清理,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决定废止《省招标办关于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具体情形的通知》(苏建招函〔2018〕2号)。
原文链接:
http://www.jszb.com.cn/JSZB/infodetail/?infoid=7597c630-5c26-42e9-bb61-ff60c802a2fd&categoryNum=023004
 
2.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宁建改办〔2023〕6号,2023.07.11发布)
内容摘要:
列入市级以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城乡建设计划或经市政府确定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新建房屋建筑项目,或信用分高于90分施工单位承接的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不适用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原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办理。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307/P020230713560065550393.pdf
 
3.常州市住建局: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提交材料编制要求的通知(试行)(常住建〔2023〕142号,2023.07.05发布)
内容摘要:
《通知》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另行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专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提交材料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其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根据本行业管理相关要求提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通知》(常住建〔2020〕206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停止施行。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或要求时,按照新的规定或要求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hangzhou.gov.cn/gi_news/131168869522717
 
4.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受理材料的通知(苏住建消〔2023〕3号,2023.07.10发布)
内容摘要:
苏州市住建局对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受理材料予以统一明确。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建改办〔2020〕6号)文件规定可豁免施工图审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在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时,应提交《施工图免于审查通知单》。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各单位应如实填写《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备查,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查验情况。各县级市(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在受理前严格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要主动公开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及时限,提供办事指南、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严禁擅自增设或减少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
原文链接:
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307/b56e0702e24f410b91f0cf2a4a1fa526.shtml
 
5.镇江市住建局:关于在我市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中推行年度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镇建建管〔2023〕34号,2023.07.04发布)
内容摘要:
参与镇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 (含工程总承包,余同) 投标的投标人,按照自愿原则,自主选择具有承办保证保险资格的保险机构办理年度投标保证保险。办理年度保证保险的投标人参与镇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投标的,不再递交具体投标标段投标保证金或保证保险,只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年度投标保证保险保单原件扫描件或年度投标保证保险保单电子件。年度投标保证保险在镇江市范围内互认,各地不得拒绝已办理年度投标保证保险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人办理年度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额为人民币80万元;年度投标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为镇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的具体招标人。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jsj.zhenjiang.gov.cn/jsj/xxgkbmwj/202307/b276399149e64bdb8902f668ee1e64bc.shtml
 
6.盐城市住建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3.07.05发布)
内容摘要:
盐城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cxjsj.yancheng.gov.cn/art/2023/7/5/art_2317_4024781.html
 
7.宿迁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宿建规〔2023〕1号,2023.07.07发布)
内容摘要:
宿迁市住建局制定了《宿迁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宿建发〔2017〕153号)同时废止。《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办法》的管理对象,说明了行业信用信息的内容,明确了相关部门及市场主体应开展工作及所承担责任。(二)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和发布。第九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范围、认定依据、申报和发布流程、记录周期、异议处理方法等,并就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进行了明确。(三)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修复。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对象的范围及评价方法,明确信用评价分级划分标准及信用修复相关要求。(四)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成果使用。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评价结果等应用范围及分级分类监管措施。(五)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工作人员在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行为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惩处措施,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相关情况。(六)附则。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效力、施行时间和信用评价调整应用等内容。
原文链接:
http://zjj.suqian.gov.cn/szjj/zcfg/202307/9a4e6f363d3b462bbfd8cc151b88f8bf.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省标《福建省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3.07.10发布)
内容摘要: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省标《福建省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10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38854
 
2.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防范要点》的通知(2023.07.11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防范要点》,现予印发。各建筑业企业要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加强岗前培训教育,让每位特种作业人员熟悉“安全防范要点”,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事故发生。
原文链接:
https://jst.zj.gov.cn/art/2023/7/11/art_1229726449_58933145.html
 
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书信息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297号,2023.07.13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建设厅将对浙江省核发的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重新进行编号并换证,2023年7月15日—10月31日分批开展换证工作。换发后的新版电子证书自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推送,各持证人需注册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进行下载。证书换发期间,尚在有效期内的旧版电子证书仍然有效。换发期后,旧版电子证书停止使用。8月1日起,换证前后新旧版本的电子证书信息,可登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网址:https://jst.zj.gov.cn/),在“办事服务”→“业务信息查询”→“三类人员证书”栏目查询。此次换证时,浙江省建设厅将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自动将法人A证上的职务调整为“法定代表人”,其余A证职务统一调整为“其他”。浙江省建设厅将对年龄超过65周岁的项目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B证)及超过60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C证)统一进行注销。后续将对超过法定年龄范围的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实行自动注销,企业不得再使用以上人员证书进行现场管理、招投标等施工活动。
原文链接:
https://jst.zj.gov.cn/art/2023/7/13/art_1229159560_58933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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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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