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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五月下)

国家级:
1.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05.05发布)
内容摘要:
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5日。《办法》共5章33条,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相关事项进行规定,其中涉及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检测人员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管理等。《办法》规定,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在投标过程中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贿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或恶意竞争、扰乱检测市场的,或捏造事实、虚假恶意投诉、举报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母体机构)信用评价,直接定为D级。
原文链接: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aqyzljlglj/202305/t20230505_3821374.html
 
2.住建部:关于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25号,2023.05.26发布)
内容摘要:
2023年7月底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审验要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实现统一入口、全流程网上办理。2023年12月底前,将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地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规程,统一确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能源、铁路、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的申请主体、申请表单、办理要件、内容要求、办理时限等事项信息的数据格式标准。严禁线下增加申报要件、在申报前事先线下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多次录入等“体外循环”、“隐性审批”行为。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5/20230525_772379.html
 
3.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发布《建筑索结构工程施工标准》的公告(第1577号,2023.05.18发布)
内容摘要:
由东南大学、北京工业大学等单位编制的《建筑索结构工程施工标准》,经协会轻型钢结构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341-2023,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ecs.org.cn/xhbz/fbgg/13951.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装修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2023〕79号,2023.05.25发布)
内容摘要:
各地应细化明确依法开展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施工许可的装修改造工程范围。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装修改造工程,要进一步落实房屋装修改造质量安全所有人(使用人)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材料构配件供应等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对限额以下或因前置手续无法办理等原因不能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的装修改造工程,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联动,分类分层施策,确保各类装修改造行为均纳入有效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坚决杜绝装修改造导致的房屋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5/25/art_8639_10903922.html
 
2.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废止《关于印发〈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的通知》的公告(〔2023〕第1号,2023.05.18发布)
内容摘要: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2号)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经研究,《关于印发〈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的通知》(苏建招办〔2017〕3号)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
原文链接:
http://www.jszb.com.cn/JSZB/InfoDetail/Default.aspx?InfoID=be8108b1-2c0a-4eaf-ad5d-ff51fb164538&CategoryNum=023004
 
3.无锡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贯彻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警示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锡建发〔2023〕8号,2023.05.23发布)
内容摘要:
1、加强初步发包方案监管,重点监管招标人填报的初步发包方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内容。2、加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监管,重点监管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3、加强评标、定标的监管。4、加强评标结果公示、中标人公示监管。招标人发布的评标结果公示是否包含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信息、业绩、各投标人技术标评分情况、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规定内容;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中标人公示是否包含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排序、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信息、业绩、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结果、各类定标因素的票数以及总票数、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规定内容。5、加强招标信息发布监管,重点监管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不合格申请人公示、评标结果公示、中标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信息是否在“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发布。6、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全面落实评标专家“一标一评”制度,通过约谈、通报、公示等方式,规范评标专家行为。7、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和考评工作。8、加强开标、评标现场交易活动的管理,全面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开标、评标现场交易活动的见证管理工作。9、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每个季度随机抽取不少于25%的项目(标段)进行抽查,对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式、投诉举报多的项目加大抽查比例,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3/05/23/3966584.shtml
 
4.镇江市住建局:关于归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镇建建管〔2023〕26号,2023.05.15发布)
内容摘要: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模块归集的建筑工程信息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工程项目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2.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3.采购单项工程金额在400万元以下;4.工程已完工,并通过参建各方验收。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模块的工程信息针对已完工限额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用于信用评价时计取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业绩得分,不作为其他依据。建筑业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违反承诺或者虚假承诺提交的信息被发现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扣减信用分,并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原文链接:
http://jsj.zhenjiang.gov.cn/jsj/xxgkbmwj/202305/ee8a41cf23b94b5594ad18806c71725c.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表格》的通知(闽建筑〔2023〕11号,2023.05.16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造价总站组织编制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表格》,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量规则(2022年版)》(闽建筑〔2023〕1号)配套实施。《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2020年版)》的附件1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05/t20230516_6170203.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修订五份标准招标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闽建筑〔2023〕12号,2023.05.25发布)
内容摘要:
一、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第二章第二节投标须知第3.4.5款第(1)项,即“(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予以删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附件2-1)、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附件2-2)、投标保证保险(凭证)(附件2-3)中的“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条款予以相应删除。二、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3.4.4款第(1)项,即“(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予以删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附件2-6)、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附件2-7)、投标保证保险凭证(附件2-8)的“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条款予以相应删除。三、将《福建省建筑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8年版)》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和附件第17.4款第(1)项,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予以删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附件三)中的“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条款予以相应删除。四、将《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8年版)》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和附件第17.4款第(1)项,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予以删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附件三)中的“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条款予以相应删除。五、将《福建省标准工程勘察招标文件(2018年版)》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和附件第17.4款第(1)项,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予以删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附件三)中的“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条款予以相应删除。六、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是否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潜在投标人数量、使用的评标办法等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自行明确。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即2023年6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按本通知的要求实施。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05/t20230525_6175584.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3.05.25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起草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3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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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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