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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二月下)

国家级:
1.国务院安委办、住建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3〕2号,2023.02.22发布)
内容摘要:
1、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严格落实参建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2、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法规标准,建立合理工期和造价保障机制,完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优化分包安全管理手段。3、提升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加强勘察设计源头风险防范,严格施工现场重大风险管控,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应急处置水平。4、加快培养隧道施工安全管理人才,推进核心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加大先进工艺技术推广应用。5、强化支撑保障,注重示范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安全管理规范、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件的参建企业,可给予提高安全生产措施费拨付比例、依法适当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支持申请政策性资金和各类评优评先等激励措施。有关中央企业要强化示范引领,带动全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原文链接: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302/t20230222_443189.shtml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02.27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2/20230223_770428.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3〕63号,2023.02.20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2/20/art_49384_10762245.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废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我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招投标管理模式的通知》的公告(〔2023〕第1号,2023.02.21发布)
内容摘要:
经清理,江苏省住建厅决定废止《关于明确我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招投标管理模式的通知》(苏建函招〔2016〕784号)。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2/21/art_49384_10763680.html
 
3.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风貌管控严格控制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23〕3号,2023.02.19发布)
内容摘要:
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城风貌管控严格控制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的规定》,规定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2日发布的《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宁政规字〔2017〕3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www.nanjing.gov.cn/zdgk/202302/t20230222_3833345.html
 
4.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动火作业等消防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通知(苏建函质〔2023〕31号,2023.02.16发布)
内容摘要: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消防安全。要督促工程项目按照市住建局印发的《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等要求,认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力保障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形势平稳。二、紧盯施工现场火灾防控重点。各地住建部门要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护各项措施,重点检查: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情况等。2、建筑工地动火作业管理。动火作业前的动火许可证办理情况;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岗前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动火作业现场周边可燃物清理和防火措施情况;动火监护人现场监护情况等。3、施工现场“三区”(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火灾防控。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入工地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消防教育培训以及施工现场防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要结合复(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将工地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必查项。对现场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要立行立改;不能整改到位的,要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跟踪监控、限期闭合处理。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302/4efac842df5c4697b9b3265b76b8bca9.shtml
 
5.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压降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住建质〔2023〕5号,2023.02.20发布)
内容摘要:
为加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化学品使用风险防范工作,苏州市住建局研究制定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压降工作方案》,《方案》要求要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健全风险分级机制,突出重点开展检查,认真抓好培训教育,强化消防演练。各地住建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危化品使用安全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要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教育培训,宣传好的经验做法,汲取典型案例教训。
原文链接:
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302/6b7f85888f6c4c9aab0ab0bbdc02a052.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地务工人员现场居住环境提升标准》的通知(沪建质安〔2023〕93号,2023.02.21发布)
内容摘要:
为切实加强对上海市建筑工地务工人员的关心关爱工作,进一步改善务工人员工地现场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务工人员的幸福感和归属感,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上海市建筑工地务工人员现场居住环境提升标准》,对建筑工地生活区制定精细化标准。2023年6月1日后新开工的重大工程、市管项目、外环线以内建筑工地应按照《提升标准》实施。2023年9月1日后,所有新开工的建筑工地应按照《提升标准》实施,全面改善上海市建筑工地务工人员生活环境。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_8uVxHwVxZk0ZmEbJ91Ocw
 
2.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整治重点》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23〕17号,2023.02.22发布)
内容摘要:
1、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将整治重点纳入日常管理。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针对整治重点进行严格排查、严格整治,并留存相关书面资料。2、各监督机构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区域整治重点,并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巡查等活动中重点监管和查处,对整改不力的应依法处置,查处结果应与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考评以及文明工地查评挂钩,严肃监管氛围,加大查处力度。3、各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整治情况上报总站,上报情况和整治力度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64FxlNrpmuOLyLgc2OWQ3g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3〕2号,2023.02.18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fxwj/202302/t20230218_6112436.htm
 
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闽建〔2023〕3号,2023.02.18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现予印发,《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闽建〔2016〕2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fxwj/202302/t20230218_6112438.htm
 
5.浙江省住建厅:关于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2023.02.20发布)
内容摘要:
1、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在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4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4月30日,待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延续)”事项上线后,个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2、对已参加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可通过原“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申请办理纸质证书。待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事项上线后,个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获得新的电子证书。3、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级事项上线后,原向各设区市和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发证事项,统一改为个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3/2/20/art_1229159346_58931863.html
 
6.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的公告(2023.02.23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批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33/T 1104-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J33/T 1104-2014)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3/2/23/art_1228990170_326.html
 
7.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2023.02.27发布)
内容摘要:
1、强化原企业资质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核查。建设工程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的相关规定,核查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前相关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2、严格按资质标准进行资质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或跨省变更后的企业向浙江省住建厅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严格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3、强化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根据国办发〔2015〕58号文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要求,加强对包括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和跨省变更进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的各类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并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依法撤回资质。4、严格办理程序。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注册地变更等资质核定,按照建市〔2014〕79号文有关规定,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正式函件。5、支持企业做优做强。根据浙政办发〔2022〕47号文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企业依法申报资质。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3/2/27/art_1229159560_58931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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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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