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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三月上)

国家级:
1.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03.09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制定了部主管的39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对外公布。包括: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jigou/sjjg/jgfgs/fgsgzxx/202303/20230308_770593.html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征求《2023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的通知(2023.03.08发布)
内容摘要:
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完善新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住建部现将《2023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3/20230307_770568.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部分规则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调整执行的提醒函(2023.03.06发布)
内容摘要: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18号),《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不一致的,以《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的规定为准。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xydt/001002/20230306/6236ccc4-10d2-4efd-9d06-5dda8b486eb1.html
 
2.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劳务作业企业信息归集工作的提示函(苏建函建〔2023〕41号,2023.03.01发布)
内容摘要: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劳务作业企业信息归集情况进行摸排,引导企业做好填报,确保相关企业应归尽归;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各监理单位、建筑劳务工程发包单位要做好项目上劳务作业企业信息归集督促和审查工作,确保材料齐全,及时上报;各建筑劳务作业企业要提高认识,及时、如实报送数据。苏州市住建局要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劳务作业企业信息归集专项检查,对各板块在建工程项目劳务作业企业信息归集率进行排名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未进行信息归集劳务作业企业所在项目进行公开通报,并对相关施工、监理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303/cc00171aa5e64c43aaa4c19ad843877d.shtml
 
3.南通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23.03.01发布)
内容摘要: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包括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军队房屋、文物保护以及历史建筑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法建筑的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zj.nantong.gov.cn/ntsfgj/bmwj/content/1d117ca6-cb6e-4b78-bd2a-1ac3ea6a90ff.html
 
4.徐州市住建局:关于全面根治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补充通知(徐住建发〔2023〕28号,2023.03.13发布)
内容摘要:
1、新建及在建居民小区开发项目及其他房建项目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精装修、市政、绿化、机电安装等专业承包工程)、市政道路及绿化、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镇(街道办事处)、区、村工程项目需纳入实名制监管平台进行管理。2、明确责任、落实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新建及在建居民小区开发项目甲分专业承包工程,其他非住宅房建工程项目甲分专业承包工程,主城区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老旧小区等工程项目,乡镇建设工程项目均需按规定落实好实名制管理。3、强化建筑领域农民工支付全过程监管。强化建筑领域农民工支付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四流合一”支付制度,严格监管各责任主体实名制落实情况。4、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改进实名制工作中的不足,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薄弱的施工企业及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整改不力的项目,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招投标、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限制市场准入等处罚。对各县(市)区实名制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实名制工作推进落实较好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或信用加分。
原文链接:
http://zj.xz.gov.cn/govxxgk/13638937zjj//7f76da8d-a7a8-454a-bd0b-3ea8ef9b0d58.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和《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修订建议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23〕4号,2023.03.02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修订《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闽建〔2017〕7号)。各住建局、行政审批局结合当前招投标市场情况,于2023年3月10日提出相应修改、删除、增加条款的建议意见。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03/t20230302_6124150.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3〕4号,2023.03.09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福建省住建厅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本实施办法试行前已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可继续按原担保合同执行;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在建工程,按照本实施办法及各设区市具体操作细则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fxwj/202303/t20230309_6128438.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的通知(闽建筑〔2023〕7号,2023.03.09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人社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闽建筑〔2017〕8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03/t20230309_6128441.htm
 
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3〕6号,2023.03.09发布)
内容摘要:
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编制的《福建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416-2023,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303/t20230309_6128435.htm
 
5.福建省住建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城〔2023〕5号,2023.03.13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23年版),现予以颁发,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15年版)》同时废止。厦门市可依照当地当年价格指数进行调整,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本标准不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概算、预算或结算依据。本标准未列入的挖掘修复项目,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福建省住建厅备案。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csjs_3792/202303/t20230313_6130210.htm
 
6.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23〕25号,2023.03.02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3/3/2/art_1229159346_58931970.html
 
7.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类考核管理的通知(2023.03.03发布)
内容摘要:
江西省决定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C1)、土建(C2)、综合(C3)三类。一人只可持有其中一类证书。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已取得江西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管人员,于2023年3月20日前,由企业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https://zjy.jxjst.gov.cn/),申请证书换发。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3/3/3/art_40687_4378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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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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