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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二月上)

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2023.02.06发布)
内容摘要:
1、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2、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3、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4、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5、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6、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7、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交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担保服务,降低服务费用。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302/t20230206_1348366.html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02.09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2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2/20230209_770240.html
 
3.中建协: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的公告(第50号,2023.02.01发布)
内容摘要: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被批准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CIAT0050-2023,自2023年4月1日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10408.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2023.01.30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68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3/2/3/art_46143_10740670.html
 
2.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2023.01.30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3/2/3/art_46143_10740488.html
 
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春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3〕14号,2023.02.07发布)
内容摘要:
 一、高度重视春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今年春节后建筑工地开复工不同于疫情三年,各地推动经济建设发展相关重大项目将密集开工,建设活动迎来一个活跃高峰,抢工期、赶进度现象加上恶劣天气、寒冷气候等影响施工安全的不确定因素给安全生产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确保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二、严格落实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围绕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五个到位”要求,严格落实“五个必须”。项目部必须做到项目经理24小时在岗。三、切实加强建筑施工重点环节安全监管。要强化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严禁在在建工程、宿舍内使用明火取暖,严禁乱拉、乱接电器,严防煤气中毒、火灾和触电事故。要关注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对施工的不良影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及时清理积水、积雪、结冰,严禁雨雪大风等极端天气强行施工作业。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复工生产行为。对未开展复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对自查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的、未经培训上岗的(项目经理、总监和安全员)等情形而擅自复工的项目,一律停工并依法从严查处。对存在重大隐患、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果断停工停产,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严防“带病”复工生产酿成事故恶果。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2/7/art_8639_10743208.html
 
4.南京市建委:关于公开征求《南京市关于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的通知(2023.02.06发布)
内容摘要:
南京市建委编制完成《南京市关于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302/t20230207_3820558.html
 
5.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苏建函质〔2023〕24号,2023.02.08发布)
内容摘要:
1.建设单位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登录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竣工验收备案子系统,上传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相关材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申请。2.项目所在地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结合一体化平台相关环节数据结果进行核验,符合备案条件时即可打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符合备案条件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注明原因,提示建设单位补充材料及其它原因。3.建设单位在网上提交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可登录竣工验收备案子系统进行查询,如已办结,建设单位持纸质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和备案人身份证到窗口领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项目所在地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应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不得无故拒绝。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302/aa6924afa42c4f87b5fb11278a5d00c1.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量规则(2022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23〕1号,2023.01.31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造价总站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量规则(2022年版)》(以下简称本清单),现予印发,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本清单与《模拟清单计价计量规则》配套实施,与《模拟清单计价计量规则》不一致之处,按本清单执行。《模拟清单计价计量规则》附件2、3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01/t20230131_6101009.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安〔2023〕1号,2023.01.31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 2023 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城镇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镇(含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供排水、城市公园绿化管养项目,包括已竣工尚在质保检修期内或委托施工单位管养的项目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301/t20230131_6100750.htm
 
3.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的公告(2023.02.06发布)
内容摘要: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被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33/T 1104-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J33/T 1104-2014)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3/2/6/art_1229159347_58931761.html
 
4.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2023.02.14发布)
内容摘要:
1、江西省住建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质(均不含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等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申报上述资质时,相应人员需通过“江西住建云”微信小程序对个人业绩信息确认并承诺业绩真实性。2、个人业绩信息应填报完整详细,准确反映个人业绩情况。“项目地址”填报至县(区)路段,“项目规模”按相应资质标准规定的规模指标填报,“完成项目的企业及资质等级”填报项目完成时所在企业名称及相应资质类型等级。3、对作出虚假承诺的个人和企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抽查或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企业1年内取消告知承诺申报资格;因承诺不实,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依法不予许可或撤销相应企业资质;相应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按个人承诺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及处理结果。企业参与弄虚作假的,扣除相应企业信用评价分数并依据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予以行政处罚。4、通过个人业绩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3/2/14/art_40687_4356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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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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