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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一月下)

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23年第57号令,2023.01.19发布)
内容摘要: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2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301/t20230119_1347031.html
 
2.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89号,2023.01.19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批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1/20230118_770016.html
 
3.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2023.01.30发布)
内容摘要: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住建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guizhang/202301/20230119_770018.html
 
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自贸区各片区和沈阳市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的函(建办厅函〔2023〕26号,2023.01.29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同意辽宁省政府赋权的辽宁省自贸区各片区和沈阳市实施的省级权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1/20230129_770082.html
 
5.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73号,2023.01.19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批准《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511-2022,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2010)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1/20230118_770014.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科〔2023〕10号,2023.01.18发布)
内容摘要:
《方案》提出到2025年,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更加完善;全省绿色建筑和绿色城区规模总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低碳建筑示范成效初步显现;城镇新建建筑按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碳减排水平全国领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超过 8%;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增速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面建立绿色城乡建设发展政策体系,建设方式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显著提升;城乡空间特色和建筑功能品质显著增强;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碳减排水平国际先进;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普遍形成。2030年前,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力争2060年,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格局全面形成,碳排放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大幅提升,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大幅降低,城乡建设领域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国际领先,美好人居环境全面建成。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1/18/art_8639_10729756.html
 
2.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01.30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全面修订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招标人主体责任、评标专家管理,严格规范投标和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加大了违法招标投标行为打击力度。招标人和投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对于前者,条例从保障招标自主权、规范招标人采购行为、提高招标程序的公开透明度等方面作详细规定;对于后者,重点从保障投标人权利、降低投标成本、严格规范投标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还特别结合实践,对电子招标投标中一些新型违法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明确。条例从评标专家产生、严肃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针对招标代理秩序,条例从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投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等方面作了规范,还鼓励招标代理机构主动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开展等信息,由平台向社会公开,供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时参考。
原文链接:
http://www.jsrd.gov.cn/qwfb/sjfg/202301/t20230130_544165.shtml
 
3.南京市城建委:关于统一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受理要件及文件命名规则的通知(宁建科字〔2023〕20号,2023.01.19发布)
内容摘要:
电子文件命名规则:子项_图号_图纸名称。其中:“子项”为所申报施工图审查项目的单体工程。当申报施工图审查项目仅一栋单体时,子项即为所申报项目,例:社区服务中心_建施-03_一层平面图.pdf;当申报施工图审查项目为多栋单体时,子项应与施工图设计的单体相对应,例:厂房02#_结施-06_一层柱配筋图.pdf;当申报施工图审查项目为多栋单体,且有部分单体施工图设计内容相同时,子项可以为与施工图设计相对应的多栋单体,例:住宅2#、3#楼_建施-05_标准层平面图.pdf。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301/t20230129_3812522.html
 
4.南京市城建委:关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2023.01.29发布)
内容摘要: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和招标人代表,鼓励采用远程异地评标。二、规范施工项目资格审查活动。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主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项目因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9家,招标人应当降低类似工程业绩条件(量化指标不超过50%)或者取消类似工程业绩条件,改为资格后审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三、调整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技术复杂或者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和无资质要求的专业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四、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和计量支付条款。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五、规范装配式建筑招标活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招标,混凝土装配式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60%的、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55%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80%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六、完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对采用资格后审审查方式且使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施工项目,当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资质、投标保证金、工期、质量标准和投标报价等基本要求的投标人超过80家时,应当将满足基本要求的投标人先按报价进行排序,去除高价部分的20%和低价部分的20%后,计算报价平均值A(报价平均值A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等任何情形而改变,计算错误除外),开标时从以下2种方法中随机抽取一种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然后对满足基本要求的投标人的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进行计算得分并排序。七、提高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权重。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施工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所占权重由4%-6%调整为6%-8%。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监理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所占权重由3%-4%调整为4%-5%。具体分值由招标人自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八、调整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是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但达不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政府投资的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发包,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不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包确定承包人,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发包。鼓励招标人择优发包给中小建筑业企业。九、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建设单位应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十、加强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把本辖区评标专家入库初核关口,强化评标专家抽取监督,落实对评标专家“一标一评”的考核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十一、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对招标人、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进行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B16rJTR_JGsaapS7-oYKYA
 
5.无锡市住建局: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3〕2号,2023.01.17发布)
内容摘要:
即日起至2023年全国“两会”结束,各地各部门要统筹做好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排查整治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风险隐患,确保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领域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锡建质安〔2022〕17号)明确5条整治重点的基础上,增加1条重点治理内容:是否存在不按方案施工,盲目抢工期、赶进度、冒进蛮干等安全隐患。春节过后,部分项目可能出现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复工前严格细致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各建筑工程在完成复工各项工作后,填写《2023年春节后建筑工程复工备案表》,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符合复工条件后,至项目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复工备案手续。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3/01/17/3871957.shtml
 
6.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01.16发布)
内容摘要:
《宿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宿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zjj.suqian.gov.cn/szjj/zcfg/202301/bee747324ea646e2b333678320cf94e8.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电子证书启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的通知(沪建质安〔2023〕27号,2023.01.17发布)
内容摘要:
自2023年2月1日起,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电子证书正式启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旧版电子证书同时废止。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后,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https://zwdt.sh.gov.cn/)平台“我的证照”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OFD文件)。也可通过手机“随申办”APP,在“亮证”中选择“个人”添加证照,“按委办分类”选择“市住建委”,点击添加“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特种作业证书”,点击查看或下载该证件图片。同一人员不得持有多本相同专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已持有外省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上海市不再发放同专业证书。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4mFR1Iw2FUDOX7fJLlwjSg
 
2.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重大项目不停工、重点企业不停产”工作的通知(2023.01.19发布)
内容摘要:
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要求,持续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和“容缺审批+承诺制”,积极协调、主动服务,确保重大项目施工许可3个工作日内办结,确保春节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打烊”,服务“不降质”。各级住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如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资质核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发,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注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及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信息登记等事项均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理,简单变更事项“智慧审批”,实行“办理不见面、线上不打烊、服务不间断”。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3/1/19/art_40687_4338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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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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