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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一月上)

国家级:
1.住建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办市〔2022〕58号,2022.12.30发布)
内容摘要:
为规范建筑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住建部、人社部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供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212/20221230_769775.html
 
2.财政部、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2023.01.11发布)
内容摘要:
市政基础设施,是指由各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其他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所需的工程设施等有形资产。下列各项不属于通知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1.独立于市政基础设施、不构成市政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和船只等。2.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设备。3.已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规定,确认为公路水路、水利基础设施的资产。但是,有关公路水路、水利基础设施随着城镇发展变更为市政基础设施的除外。4.不再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政基础设施。5.由企业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的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依据:应当遵循5号准则、《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其会计核算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及其应用指南。对于已经作为市政基础设施核算、但不属于本通知界定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关资产,记账主体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其重分类为固定资产、其他类别的公共基础设施等。对于原已确认为固定资产或其他类别的公共基础设施、但属于本通知界定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关资产,记账主体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其重分类为市政基础设施。
原文链接: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1/t20230106_3862348.htm
 
江苏省:
1.南京市造价站:南京市2022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解答汇编(四)(2022.12.30发布)
内容摘要:
1、《指导意见》提出的材料调差办法是结合相关规定及工程案例测算结果形成的一种相对合理的计算方法,用来指导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摊,不具有强制性,具体采用的材料调差办法应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对于签订材料价格不调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如果材料价格波动远超预期,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3、苏建价〔2008〕67号文是2008年省建设厅发布,《指导意见》参考了现行的2013年住建部与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两者是不同时期依据相关规定出台的文件,风险管控的总体思路是一致的,具体方法上略有区别,采用何种调差办法需要在合同中明确。4、合同中可以约定全部材料或部分材料。如果约定是部分材料可调,则应在合同中将这些材料列出或明确可调材料的判别方法。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在工程造价中占比较高的主要材料可以调差。5、材料调差数量采用计算周期内实际使用数量,可按施工图纸计算并考虑合理损耗率,各类材料的合理损耗率可以参考现行计价定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6、材料差价同样属于材料费,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中,并按照费用定额的计价程序,计取相应的总价措施费、规费和税金。7、材料调差原则上不再进行下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原文链接:
http://www.njszj.cn/ZJWEB/MessageShow.aspx?Id=6fb18d5a-5a75-444b-810d-c4d70332ee3f
 
2.徐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停复工安全管理和节后复工安全检查的通知(徐住建发〔2023〕3号,2023.01.10发布)
内容摘要:
一、严格落实春节期间停工报告制度。春节期间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通过的,将春节期间停工报告、暂停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值班表报给属地安监机构;春节期间停工报告应当说明项目停工计划安排,对在建工程停工期间是否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已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落实领导带班和管理人员值班制度;春节停工期间存在需要不间断监测的,有关单位因依照监测方案安排人员保证监测工作连续性及其工作质量;发现结构失稳或位移超预警值的,要及时疏散周边人员并将情况上报建设单位及属地安监机构;春节停工期间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值班计划认真值班,并保证留守值班人员通讯畅通。二、强化春节期间不停工项目安全管理。春节期间需要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导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项目总监等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员必须到岗履职,并严格执行实名制考勤制度和班前“晨会”制度;否则,不得在春节期间施工。三、严密组织春节后复(开)工项目安全检查。春节后,复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现场其他参建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施工项目部自查后,经监理项目部监理复查、总监签字同意,并报属地安监机构备案后,方可恢复施工,否则一律不得施工。
原文链接:
http://zj.xz.gov.cn/govxxgk/13638937zjj//e2284b9c-099a-4ccf-bd2e-d7246de9f33a.html
 
3.连云港市住建局:关于继续延迟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的通知(连建房监〔2022〕383号,2022.12.30发布)
内容摘要:
连云港市住建局研究决定对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连云港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连房调控办发〔2022〕6号)中到期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的延迟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jsj.lyg.gov.cn/lygszfj/fdcscl/content/e853400a-2473-468c-99f1-adda43fffdf9.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取消疫情防控期间自动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证书有效期的通知(沪建质安〔2023〕3号,2023.01.06发布)
内容摘要:
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上海市住建委现决定对2023年6月30日前到期的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统一延长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从2023年7月1日起,全面恢复以上证书的常规延期制度。相关企业、行业从业人员提前做好证书延期工作。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0Pk5FSsdp7ZxwChq3Genug
 
2.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全面统筹做好本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3〕4号,2023.01.06发布)
内容摘要:
一、明确阶段工作目标任务。围绕“保健康、防重症”,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完善应对准备,调整优化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全面提升工地现场管理水平,最大程度保护行业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轻减缓疫情对建筑工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二、全面压实四方责任。继续坚持发挥个人、参建单位、属地街镇和行业部门四方责任主体的疫情防控作用,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合力,共同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三、加强人员健康管理。工地现场应配齐备足退烧、止痛、降压等常用药物,供现场人员不时之需。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新冠重症死亡的,一律参照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从严处罚。四、加强人员实名制管理。做实做细建筑工地实名制系统,优化完善建筑工地实名制系统功能,全面推行个人码和工地码扫码制度。五、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优化调整疫情管控措施。施工许可证申领阶段,不再需要提供疫情防控承诺书。取消强制核酸(抗原)检测、查验健康码(核酸阴性证明)和“三色工地”管理等要求。六、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程参建各方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序、可控。施工企业应关心关爱工人,加强务工人员上岗作业前的健康状况检查。将建筑工地清洁消毒、通风换气、个人防护、居住环境改善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纳入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范畴,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本市建筑工地文明工地评选条件。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lCVtXSeKEic4sOWuN54HWw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应急工程结算的意见(闽建筑〔2022〕16号,2023.01.06发布)
内容摘要:
一、应急工程计价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明确约定计算办法、价款支付以及结算方式。二、应急工程执行福建省现行计价规定,并按下列规定合理调整和确定工程造价:(一)套用现行预算定额计价的,水泥、混凝土、钢材的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1.05,其他材料(设备、成品箱房除外)的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1.15;施工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1.30;应急工程人工费按照专项人工费调整系数调整。各地未发布专项人工费调整系数的,调整系数由发包人确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二)现行预算定额未编列项目或应急工程所需的临时用工,按直接成本加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计算综合单价,直接成本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组成。用工数量及人工单价、材料用量及其单价、机械使用时间和租赁单价均按照签证办理工程结算。(三)疫情封控期间因材料供应困难、运输成本高,材料价格高于各地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四)应急工程建设期间,因疫情防控产生的以下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办理工程结算:1.人员滞留、隔离、食宿、防护等费用。2.闭环管理、机械设备停滞、周转材料停滞、自备应急电源等费用。3.其他专项费用。(五)应急工程造价不下浮,不计算缩短工期增加费、赶工费、干扰费。三、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指导应急工程计价和工程结算。各地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发承包双方可按照本意见签订补充协议。四、意见所指的应急工程,由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认定。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01/t20230106_6087724.htm
 
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科函〔2022〕97号,2023.01.11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确认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3月31日,《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无需换发,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此期间仍可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301/t20230111_60911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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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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