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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十二月下)

国家级:
1.住建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56号建议的答复(建建复字〔2022〕108号,2022.12.27发布)
内容摘要: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修订,充分考虑了监理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当简化资质标准,优化注册人员考核指标,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同时,为提升监理企业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对企业和人员业绩等核心指标增加了考核要求,如综合资质标准增加了对企业完成相应工程类别项目业绩的考核指标、乙级资质标准增加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完成相应工程类别项目业绩的考核指标等。下一步,住建部将修改完善并适时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同时,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指导,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强化对地方主管部门的培训,做好标准实施和企业换证工作的衔接,确保平稳过度,推进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jyta/gkzhudongjianyi/202212/20221227_769579.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下放承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2022〕236号,2022.12.15发布)
内容摘要:
1、江苏省住建厅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初审工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和54个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审批管理工作。原二级、三级、四级(含暂定)房地产开发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各地应当予以认可并办理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手续。同时,上述企业也可按新资质标准重新申报二级资质,按新标准获得证书后,原有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原二级、三级、四级(含暂定)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应按新资质标准重新申报。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相关业务全程网上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核定、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通过“江苏省房地产行政许可综合服务系统”办理。3、2022年12月15日起,江苏省住建厅停止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相关业务。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下放承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承接工作方案,做好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工作流程、业务培训等各项承接准备工作,确保“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12/15/art_8639_10707455.html
 
2.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红线内配套辅助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473号,2022.12.19发布)
内容摘要:
1、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建筑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原则上应统一申领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配套辅助工程,一律不得开工。2、即日起,各地住建部门要通知所有在监项目开展自查自纠,红线内配套辅助工程未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应在2023年1月31日前整改到位。3、各地住建部门应将建设项目红线内配套辅助工程纳入监管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巡查、抽查频次。对存在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要求停工整改,并对责任单位依法实施顶格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212/4c87c26c8c434533a427c49cecb22239.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2〕13号,2022.12.19发布)
内容摘要:
1、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的相关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适用于本通知。上海市建筑(非居住类)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1)无故或者以合同纠纷、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单人欠薪金额累计超过2万元,或者欠薪人数超过10人、欠薪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且拒不整改的;(2)发生群体性讨薪事件后,不积极处置,拖延、敷衍、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置,导致讨薪事件恶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3)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农民工工资纠纷的,且处置不及时的;(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3、自通报之日起,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企业,企业惩戒措施按以下标准执行:(1)根据国家、本市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提高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2)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第50号)规定,责任企业为施工企业的,在公布的1个月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报名;(3)根据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扣除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并认定不良信用信息等级。4、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E7%AD%BE%E7%AB%A0%E6%96%87%E4%BB%B6(1).pdf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投标报价软硬件信息雷同判定有关事项的意见(闽建办筑函〔2022〕50号,2022.12.19发布)
内容摘要:
投标人根据现行《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通过投标计价软件复制粘贴本企业在历史投标项目的清单组价数据时,带入被引用项目的招标人软硬件信息。该情况导致同一招标项目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同时记录其他项目中的相同招标人软硬件信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相互串通投标的,不属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规定的软硬件信息雷同情形。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212/t20221219_6081146.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2〕26号,2022.12.21发布)
内容摘要:
由福州市地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编制的《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410-2022,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212/t20221221_6082462.htm
 
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和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许〔2022〕3号,2022.12.23发布)
内容摘要:
1、福建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2、新设立或申请增项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3、资质审批部门要严查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企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定期开展资质动态核查,核查资质批后动态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于不满足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撤回已批资质。4、加强对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的核查,坚决遏制注册建造师“挂证”现象。对于注册建造师参与资质申报个人业绩弄虚作假的,按照《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规定,予以扣分。对于频繁变动(一年内变动2次或2次以上)执业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对涉及企业及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对于注册建造师未实际到岗、“人证分离”的,按“挂证”予以处理。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xzxk_3797/202212/t20221223_6083469.htm
 
5.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启用新电子证照样式的通知(2022.12.15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等电子证照样式按标准进行调整,于2023年1月1日起启用新样式电子证照。上述电子证照更新后自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推送,各相关企业或个人需注册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进行下载。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2/12/15/art_1229159560_58931409.html
 
6.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权限的通知(2022.12.29发布)
内容摘要: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江西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事项由江西省住建厅审批。本通知发布之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已受理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事项申请,由已受理部门按行政审批工作要求办理完成。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2/12/29/art_40687_4312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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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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