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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十二月上)

国家级:
1.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2022.12.13发布)
内容摘要:
财政部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为矿山工程3.5%,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原文链接:
http://zcgls.mof.gov.cn/zhengcefabu/202212/t20221212_3857218.htm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深刻汲取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2”火灾事故教训 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243号,2022.12.05发布)
内容摘要:
1、深刻汲取教训,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2、加强督促指导,进一步压实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施工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消防责任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建设、设计、监理等工程其他参建方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要求,履行好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3、突出工作重点,立即开展建筑工地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督促企业立即整攻,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依法查处,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4、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在建工程项目部应定期组织有策划、有培训、有总结、有成效的消防演练,确保人员参与到位,确保每一名在场员工能够熟练使用灭火器材设备、熟练掌握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5、严守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严格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制度,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或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依法提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12/5/art_8639_10697474.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241号,2022.12.05发布)
内容摘要:
1、江苏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已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使用;未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需自动延期的,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书面提出不延期申请。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许可通过后由系统自动注销相应类别的三级资质。按现行二级资质标准升级或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及增项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其已有各项资质必须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及个人业绩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有关规定执行,未进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业绩指标库的工程业绩,不作为申报资质有效业绩认定。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业绩及技术负责人业绩,未进入江苏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由江苏省住建厅会同各专业厅局和部门认定。4、企业直接申请取得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要求对其进行动态核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12/5/art_8639_10697554.html
 
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2.11.30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起草了《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11/30/art_10113_10693350.html
 
4.徐州市住建局:关于暂停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申请受理的通知(徐住建发〔2022〕186号,2022.12.02发布)
内容摘要:
自发文之日起,暂停受理市区新设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的申请。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经开区、铜山区、贾汪区、高新区、淮海港务区住建主管部门暂停受理新设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核查申请,并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报告暂停新设立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立项审批。
原文链接:
http://zj.xz.gov.cn/govxxgk/13638937zjj//1fb016dd-184f-4212-b524-12a24dbb06f8.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418号,2022.12.09发布)
内容摘要:
1、浙江省住建厅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设区市建设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2、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可直接申请或通过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申请升级的,应满足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申请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前,需将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及个人业绩等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供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使用。自发文之日起,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全部按照属地核查原则审核入库,原已入库未经审核的个人业绩提取使用时,需按照现有规则予以审核确认。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2/12/9/art_1229159345_58931342.html
 
2.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保证金管理应用(电子保函)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423号,2022.12.13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开发了“建设工程保证金管理应用”,实现电子保函在线申请、提交、查验和非电子保函、现金保证金线上登记,“零跑腿”“快审核”“少材料”,简化收退保证金繁琐流程,盘活企业现金流,赋能企业发展。保证金管理应用将于2022年12月15日上线试运行。“保证金管理应用”包含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线上办理及线上登记业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数据将实时推送至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也可直接通过“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填报登记。“保证金管理应用”目前已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浙商银行等3家银行系统完成对接调试,后续将陆续扩大保函机构对接。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2/12/13/art_1229159345_58931397.html
 
3.江西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房屋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的通知(2022.12.05发布)
内容摘要:
1、建立绿色施工管理责任链。建设单位要明确绿色施工要求,提供包括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推动绿色施工专项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监理单位要审查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施工单位要编制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2、建立绿色施工岗位责任制度。施工单位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要紧紧围绕“四节一环保”将工程绿色施工管理责任详细分解。3、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控。对重大节日、重要敏感时期或者空气质量指数达到重度污染时,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采取强化措施、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措施。定期进行工地扬尘防治达标自评,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4、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原则,制定实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5、强化施工现场噪声控制。建设单位要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2/12/5/art_40687_4274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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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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