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十一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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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11.23发布)
内容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形成了《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
原文链接:
https://yyglxxbsgw.ndrc.gov.cn/htmls/article/article.html?articleId=2c97d16b-82cf3be1-0184-a387a227-005d#iframeHeight=806
2.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64号,2022.11.17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批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4-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11/20221117_768953.html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11.16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28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qyj/202211/20221116_768927.html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2022.11.16发布)
内容摘要:
《意见》要求强化稳岗扶持政策。全面落实社保费缓缴、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结合实际实行“免申即享”“直补快办”,重点支持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渡过难关,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加速落地吸纳农民工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的项目,尽快发挥带动农民工就业作用。做好大龄农民工就业扶持。收集适合大龄农民工的就业岗位、零工信息,在农民工专场招聘活动中持续发布。尊重大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指导企业根据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大龄农民工有就业需求的,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jy/202211/t20221118_490347.html
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2022〕119号,2022.11.18发布)
内容摘要:
《通知》从做好项目前期论证、推动项目规范运作、严防隐性债务风险、保障项目阳光运行四方面进一步规范PPP发展路径。《通知》要求要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科学把握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对于属于公共服务领域、需求长期稳定、回报机制清晰、收益水平合理、具有运营内容的项目,可采用PPP模式实施,优先实施具有强运营属性、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项目。针对规范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知》进一步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应压实辖内市县财政部门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责任,严守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红线的要求。跨地区、跨层级PPP项目的财承论证应合理规划和分担支出责任,严禁通过“借用”未受益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空间等方式,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10%红线的地区,不得新上PPP项目;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PPP项目。《通知》明确提出,保障社会资本充分竞争。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PPP项目。地市级、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可以代表政府方出资参与PPP项目,不得作为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资质的穿透管理,防止内幕交易、关联交易,防止政企权责不清和地方保护主义。在严防隐性债务风险方面,《通知》指出,应加强项目合同审核,加强项目执行信息复核,规范项目预算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严格做好本级PPP项目合同审查,严禁在项目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约定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方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保障最低收益、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损失、承担项目融资偿还责任以及以其他名股实债方式融资等兜底条款。严禁通过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监管。
原文链接:
http://jrs.mof.gov.cn/zhengcefabu/zfhshhz/202211/t20221118_3852275.htm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篇(2022版)》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221号,2022.11.24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篇(2022版)》,现予印发。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宣传引导,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本细则的要求,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11/24/art_8639_10678968.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2〕585号,2022.11.24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先后印发了《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2022版)》《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篇(2022版)》,各地要及时深入学习手册实施细则,通过组织专题会议、培训等方式,广泛开展手册宣贯。各地要将手册实施细则的要求与日常监管的内容结合起来,将手册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作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的重点。应当要求和指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结合工艺、工法等,编制更具针对性、具体化、形象化的企业手册,包括但不限于编制配套图册、录制操作视频等,并切实在项目上落地执行。江苏省住建厅将把手册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指标,对落实情况好的项目予以评优倾斜。各地也要将手册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级优质工程、标准化文明工地评选要求中,优先推荐手册执行良好的项目,强化正向激励。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11/24/art_49384_10678956.html
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记录和归集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通知(苏建价函〔2022〕33号,2022.11.28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造价管理总站决定对江苏省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造价咨询活动中发生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归集、公开,并实行常态化管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为信用信息的记录与归集平台。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是指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以上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行业协会的表彰、表扬、奖励信息。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自表彰、表扬、奖励决定之日起3年;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自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且不得低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期限。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xydt/001002/20221128/3ddae61d-f7e6-474e-adad-b391bc747ad0.html
4.南京市城建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2]226号,2022.11.15发布)
内容摘要:
南京市城建委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现予印发。意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化因素,增强风险管控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施工合同应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具体包括:约定可调价材料的范围、约定合同价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约定调差的价格参照依据及基期价格、约定调差的计算节点、约定材料差价的计算公式。二、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后,可根据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签订的不同情况,参考履约原则:1、施工合同相关计价条款签订明确,对材料的可调范围、风险幅度以及价差调整办法有合理约定的,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2、施工合同相关计价条款签订不明确,对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就需要调价的材料及风险分摊办法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补充协议。3、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干,对市场价格波动不作调整的,当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4、发承包双方在协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时,具体原则可参考意见相关内容。三、对于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材料差价与过程结算款同期结算并支付。
原文链接:
http://www.njszj.cn/ZJWEB/MessageShow.aspx?Id=5f59db0e-0fea-4a72-b949-e7c3ddae62b0
5.苏州市住建局:关于明确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苏住建建〔2022〕56号,2022.11.25发布)
内容摘要:
1、明确“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的程序。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将确定“评定分离”方案作为“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的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方案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时发布。2、明确资格预审项目招标人选择投标人相关事项。评选因素应具体、明确、体现竞争性,不得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不得以明示、暗示的方式指定或照顾在特定行政区域注册或纳税的企业,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和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选因素。3、加强招投标的核查、通报、监督。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配备情况将列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及标后履约考评内容,每季度予以公布。对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评定分离”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以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等虚假招标,且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一经查实,将作为违反相关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原文链接:
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211/1310c3d876a24e5496d3e07417091919.shtml
6.无锡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22〕38号,2022.11.28发布)
内容摘要:
1、切实提升招标文件编制质量,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锡建发〔2022〕30号文的规定制定定标方案,合理确定定标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2、合理确定票决定标法中最优票数,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和实际需求,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定标因素与每个定标因素最优票数N(取值范围为3-5),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3、规范选择定标因素,招标人可以将近两年内因投标人原因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以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为准)作为定标可选因素。招标人选择“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作为定标因素的,履约评价结果应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并明确具体定标规则。4、优化定标成员库组成,政府集中建设管理单位组建定标成员库时遇到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的,经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可以委派单位外或系统外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类相关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的代表组建集中建设项目定标成员库,但每个标段的定标委员会中,单位外或系统外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总数的一半。5、强化定标过程管理,招标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回避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定标活动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降低廉政风险。6、规范定标委员会行为,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因素和定标方法,客观、公正地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后进行票决。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定标因素和定标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7、推进定标票决情况向社会公开,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定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各类定标因素的定标理由、票数以及总票数、投标人依据各类定标因素提交的材料等,接受社会监督。8、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采用“评定分离”方法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加大对“评定分离”项目的检查力度。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2/11/28/3811140.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22〕651号,2022.11.17发布)
内容摘要:
1、上海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和检测机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2、企业通过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企业仍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要求办理。3、上海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可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的“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施工)”新申请或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相关要求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企业资产(含注册资本金、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的二级资质标准要求。4、“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6项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下放至企业注册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批。浦东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批事项仍按照原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jsgl/20221123/5a75a493431d4f4cb6f70c3f33b7b645.html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2022〕10号,2022.11.24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23 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办法。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fxwj/202211/t20221128_6063495.htm
3.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既有市政设施保护技术导则(试行)》的公告(2022.11.16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既有市政设施保护技术导则(试行)》。各地需深刻吸取近年来因建设工程施工影响的地面塌陷、地下管道被破坏等事故教训,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2/11/16/art_1229159343_58931070.html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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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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