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十一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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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2022.11.07发布)
内容摘要:
1、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支持民间投资参与102项重大工程等项目建设。根据“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国家重大战略等明确的重点建设任务,选择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已确定的交通、水利等项目要加快推进,在招投标中对民间投资一视同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鼓励民间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2、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3、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4、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落实各项建设条件。5、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6、通过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源,因地制宜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211/t20221107_1340900.html?code=&state=123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2022.11.02发布)
内容摘要:
1、住建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11/20221102_768672.html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4号,2022.11.02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决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由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住建部将通过比对社会保险信息等方式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手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工作和执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信息、个人工程业绩信息、执业单位变更记录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11/20221102_768673.html
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2022〕53号,2022.11.04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决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在河北、吉林、广东、四川、广西、西藏、天津、重庆等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电子证照试运行。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人脸核身验证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地区互联互通互认。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11/20221104_768727.html
5.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2〕128号,2022.11.08发布)
内容摘要:
为做好升级改造期间新旧系统衔接和数据迁移,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决定自2022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暂停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申请受理工作。各单位于11月16日前完成已受理事项转报工作。新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于12月1日启用。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tzgg/202211/20221107_768755.html
6.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11.04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对《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进行了修订,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要求,将名称变更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qyj/202211/20221104_768725.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盾构管片(φ6.2m)设计标准图》的公告(〔2022〕第13号,2022.11.02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批准《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盾构管片(φ6.2m)设计标准图》苏Z05—2022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11/2/art_49384_10647270.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建筑消能减震设计图集》的公告(〔2022〕第14号,2022.11.02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批准《建筑消能减震设计图集》苏G30—2022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11/2/art_49384_10647294.html
3.南京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领域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2〕221号,2022.11.09发布)
内容摘要:
1、全市范围内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筑工人及临时零星用工人员应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做到应录尽录、准确无误,并实行每日考勤。2、项目实名制登记后一个月内,应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项分账管理。严禁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委托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代发,严禁将工资直接发给班组长。3、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应按照工资支付表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须与分包企业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由分包单位委托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对于不足一周的临时零星用工,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和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4、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签订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管理工作的的通知》要求,在“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中实施合同信息要素归集管理。5、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相关方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为施工单位实行相关管理制度创造条件,并及时查证落实情况。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关制度落实工作负总责。7、监理单位应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负监理责任,对于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8、市、区要强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事中事后的管理,对各参建单位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通报表扬并推广成功经验,并将视情给予信用考核加分,优先推荐参加评奖争优活动;对拒不整改、相关制度执行不力的,对相关责任主体核减建筑市场信用分值、行政处罚等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全市建筑市场限制准入处理,必要时报上级部门进一步处理。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211/P020221109620190623656.pdf
4.徐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监管的通知(徐住建发〔2022〕181号,2022.11.15发布)
内容摘要:
1、加强源头管理,落实审批环节法定责任告知。建筑领域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告知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按规定预存和拨付人工费等法定责任;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实名制管理等法定责任。2、加强事中监管,动态监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每月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拨付人工费用的和总包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项目进行核查并预警,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建设单位,移交人社部门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全市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报人民银行等征信机构;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全市通报批评,调整降低企业信用分,情节严重的限制市场准入。3、加强末端管理,部门协同联合处置欠薪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时,各地住建局清欠办应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电话抽查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已全部发放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由清欠办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各地住建局许可处、质安监部门依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受理竣工验收;建筑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受理项目人员解锁;房地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部门依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办理监管资金余款拨付。4、压实属地责任,保障欠薪全过程监管制度落地见效,确保完成“半年清零”目标,快速压降建筑工程领域欠薪线索总量。
原文链接:
http://zj.xz.gov.cn/govxxgk/13638937zjj//25fcff47-b871-4079-a83a-7dfb232270dd.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延长《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2〕10 号,2022.11.14发布)
内容摘要:
上海市住建委经评估决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2020〕20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gfxwj/20221114/c6da024394774d81acbdf23301e5d471.html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闽建筑函〔2022〕51号,2022.11.01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造价总站结合福建省实际,组织编制并形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61-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26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211/t20221101_6031876.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推进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闽建筑〔2022〕14号,2022.11.04发布)
内容摘要:
1、严格现场封闭管理,严格落实工地现场实名制管理,严防聚集性传染。2、强化疫情防控管理,配合属地做好在建项目疫情防控管理,充分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项目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巡查检查。3、加强复工开工储备,对受疫情影响停工的项目,要指导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优化项目设计和施工组织,复工后在保障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尽可能抢回受影响延误的工期。4、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要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要求,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工程价款80%,有条件的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5、鼓励招标人按照闽建办〔2022〕4号文要求,对信用综合评价分数高的企业,予以免缴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严格落实工程保函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施工企业采用现金形式缴纳或预留。6、支持总包单位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专业工程,实施优质优价,严禁恶意压价。鼓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择优选择省建筑业协会、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公布的专业承包龙头企业。在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招标中,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相应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评价成果。7、疫情防控属不可抗力,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按照闽建筑〔2021〕21号文的规定计取费用。已产生的疫情防控费用在同期进度款支付。承发包双方应按照上述规定及时补充签订协议和签证手续。8、加强项目造价风险控制。受疫情影响的工期,发包人应予以确认,施工合同工期顺延,后续赶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事实上停工、缓建,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应及时予以确认。对于未按照闽建筑〔2018〕41号文规定约定主要材料品种的,钢材、水泥、地材、铜、铝及其相关的成品、半成品等主要建材应当列入风险管控范围。9、合理确定应急工程建设费用。在疫情期间抢建的方舱医院、集中隔离点等应急工程,参建各方应尊重特殊时期各项费用偏高的事实,包括人工费单价、管理费、材料(设备)价格和损耗、大型机械停滞等。发包人应履行保证造价合理首要责任,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及时对各项工程量和单价予以确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211/t20221104_6038011.htm
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机制的通知(闽建筑〔2022〕15号,2022.11.09发布)
内容摘要:
1、招标条件备案环节强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审查;严格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审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80%。建立项目工程款支付监控预警机制。2、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督促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依法予以处罚。3、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面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项目稳步推进。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4、严格落实劳务实名制考勤管理,严厉打击实名制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予以全省曝光,督促限期整改,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新项目接入。5、强化工资支付保障,紧盯专用账户管理的人工费用拨付环节,紧盯总包单位监督管理环节,紧盯工资保证金缴交和使用监管环节。6、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实名制平台大数据分析功能,预警防范欠款欠薪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处罚)。7、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调查核实欠款投诉情况,督促建设单位明确清偿时间表路线图,限时整改清偿无争议款项。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通过约谈、抄告上级部门、提级办理、转报纪检监察部门等方式予以推动;依法依规追究欠款欠薪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211/t20221109_6042707.htm
5.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2〕9号,2022.11.03发布)
内容摘要:
1、严把选材用材关。合理选用采购保温材料不得选用已限制和禁止类产品。保温材料按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企业及供应商。严格落实见证检验制度。保温材料、产品进场验收合格后,要在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见证下随机抽样,按规定送至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性能进行复验。2、严把施工质量关。落实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强调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有针对性,坚持样板引路制度,强化技术交底和培训,加强工序检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强化外墙保温工程质量验收。3、严把主体责任关。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将外墙保温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不得肢解发包。要督促设计单位做好外墙保温专项设计,组织好设计施工图纸会审和交底,按规定将外墙保温施工质量检测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压实参建单位质量责任。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参建责任方的质量责任。4、严把监督责任关。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积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2/11/3/art_40687_4200906.html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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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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