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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十月下)

国家级: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37号,2022.10.26发布)
内容摘要:
《方案》明确了依靠改革开放释放经济增长潜力、提升面向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政务服务效能、着力推动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三方面21项举措。《方案》提出要继续把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给予同等政策支持。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方案》要求要加快推进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以及省级规划的重点项目,运用“放管服”改革的办法,打通堵点卡点,继续采取集中办公、并联办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同时,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和相关业主单位的责任,加强监督。落实好重要项目用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水土保持等方面审批改革举措,对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用海用岛审批实行即接即办,优化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要依法盘活用好5000多亿元专项债地方结存限额,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相结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在专项债资金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使用过程中,注重创新机制,发挥对社会资本的撬动作用。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中长期贷款投放,为重点项目建设配足融资。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10/26/content_5721739.htm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2〕1586号,2022.10.25发布)
内容摘要:
《措施》指出要高标准落实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国家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等支持政策,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加快外商投资绿色低碳升级。引导外资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支持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创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绿色低碳领域相关标准制修订,科学确定国家重点产品能效能耗限额要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做能效、水效等方面的“领跑者”。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210/t20221025_1339087.html?code=&state=123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10.20发布)
内容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9日。修订后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分为9章58条,包括总则、计划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领导与队伍建设、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了以工代赈专项计划和资金项目管理、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
原文链接:
https://yyglxxbsgw.ndrc.gov.cn/htmls/article/article.html?articleId=2c97d16c-82cf3ac8-0183-f4db9d38-0031#iframeHeight=806
 
4.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47号,2022.10.24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0-2022,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1.4、3.2.1、3.2.2、4.1.22、4.1.26(1、2)、5.1.3条(款)。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第3.0.6、3.0.12、5.1.7、7.2.7条。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第4.1.16、4.4.8、5.2.3、5.3.4、7.2.12条。四、《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3.0.5、4.5.1、4.5.5、4.5.6、4.5.7、4.8.1、4.9.1、5.1.6条。五、《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第3.2.10、3.2.17、3.3.12、10.2.1条。六、《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3.2.2、3.5.2、3.5.3、4.2.3、4.2.4、5.2.3、5.5.2、5.6.6、5.7.2、5.7.11、6.1.3、6.3.2、6.5.1、7.2.4、7.3.4、7.3.10条。七、《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第3.2.3、5.1.7条。八、《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010第3.0.1、4.3.1、5.2.5、7.2.1条。九、《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第3.1.6、4.6.4条。十、《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第4.1.2、5.2.1、5.2.4、7.3.6条。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10/20221021_768499.html
 
5.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2022.10.24发布)
内容摘要:
自2022年11月起,在南京、杭州、绍兴、湖州、青岛、佛山等6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至48座城市。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各有关城市可选择部分项目先行实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到2025年实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策实施的全覆盖。鼓励将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实施范围。
原文链接:
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210/t20221024_3847589.htm
 
6.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发布《建设项目过程结算管理标准》的公告(第1328号,2022.10.24发布)
内容摘要:
由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科技大学等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过程结算管理标准》,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178-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ecs.org.cn/xhbz/fbgg/13311.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的通知(苏建函消防〔2022〕506号,2022.10.24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已通过专家审查,现予印发,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指导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照执行。2021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即日起废止。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10/24/art_49384_10636429.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规范落实建筑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制度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2〕523号,2022.10.26发布)
内容摘要:
从2022年11月10日起,江苏省房屋市政工程范围内全面规范落实建筑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制度。实施范围为江苏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应安排管理人员参加班前安全“晨会”,并对班前安全“晨会”进行拍照(照片采用水印相机拍摄,每个班组照片1张),所有参加人员均应在照片中清晰反映,并定期在班前安全“晨会”交底书上签字。施工总承包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将各专业(劳务)分包单位作业班组班前安全“晨会”活动拍摄的照片通过“项安通APP”上传至“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系统保存照片一年。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监要运用“省安管系统”及时掌握本企业承建所有在建项目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执行情况。“江苏省安管系统”会将班前安全“晨会”制度落实率低于50%项目提示信息自动推送至企业端(安全总监),便于企业安全总监督促项目部强化落实此项工作。加强监督、从严处罚: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线上交流群将班前安全“晨会”工作纳入管理;探索试行班前安全“晨会”实时在线监控;加强对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执行情况的线上和线下监督检查;凡未落实班前安全“晨会”交底要求的,除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外,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启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10/26/art_49384_10639436.html
 
3.南京市城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标准》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2]208号,2022.10.21发布)
内容摘要:
南京市城建委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标准》,现予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包括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是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 号)实施的措施费用。本标准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在总价措施费中计列常态化疫情防控费。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按规定计取;投标人投标时自主报价。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列项和取费标准见附件。本标准发布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承包人提供防控专项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总价措施费。如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参考附件中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取费标准,按新冠疫情发生后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
原文链接:
http://www.njszj.cn/ZJWEB/MessageShow.aspx?Id=c0f7d48d-5128-4f7c-9dba-4b9689a5a444
 
4.淮安市住建局:《关于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统一开工条件告知承诺制办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2022.10.19发布)
内容摘要:
淮安市住建局公布《关于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统一开工条件告知承诺制办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1月18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至市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
原文链接:
http://hazjj.huaian.gov.cn/gggs/tzgg/content/16645536/1666148189146BAFcNv6H.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22〕4号,2022.10.21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导则(试行)》,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可依据《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导则(试行)》附录B对智慧工地实施情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推荐省级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评选和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参考。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cjs_3791/202210/t20221021_6021346.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2〕24号,2022.10.21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在总结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福建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0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cjs_3791/202210/t20221027_6025968.htm
 
3.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1〕16号,2022.10.27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研究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细则》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的全面性、时效性。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意见。施工单位、项目部根据工程项目风险普查结果,梳理编制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清单,按照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管控措施。风险危险程度按照从高到低划划分为一级风险(重大风险)、二级风险(较大风险)、三级风险(一般风险)、四级风险(低风险)四个级别。一级风险、二级风险分别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制定《重大(风险源)危险源管控方案》,并由项目部实施。施工单位对一级风险管控进行监督指导。三级风险、四级风险的管控分别由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负责实施。项目部、施工班组长分别对三级风险、四级风险的管控进行监督指导。建设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2/10/27/art_1229159346_58930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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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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