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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九月下)

国家级: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2022.09.15发布)
内容摘要:
《意见》指出当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为给市场主体减轻负担、提振信心,明确今年10月底前、11月底前、年底前要做的事项。2022年10月底前:1、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范围,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2、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结合开发设计新产品的具体情形,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选择部分领域探索开展企业自检自证试点;3、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4、编制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有序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5、完成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回头看”;6、建立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7、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2022年11月底前:1、开展不少于100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减少企业重复投入,持续降低综合运价水平;2、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措施;3、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4、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2022年年底前:1、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研究制定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2、国务院有关部门逐项制定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市、县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3、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研究制定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4、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5、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6、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7、在国内主要口岸实现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8、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9、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10、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11、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发布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12、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在重大项目投资、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评估试点;13、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9/15/content_5709962.htm
 
2.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12号,2022.09.15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批准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9/20220914_767990.html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2022.09.22发布)
内容摘要:
修订后的工程类品目共10个门类,包括房屋施工、构筑物施工、施工工程准备、预制构件组装和装配、专业施工、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工程设备租赁(带操作员)、其他建筑工程。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与资产分类中的房屋分类保持一致,并对其下级品目进行同步更新。如将原房屋施工调整为“B01010000办公用房施工”和“B01020000业务用房施工”,并在“B01020000业务用房施工”下,同步更新了“警察业务用房施工”、“司法业务用房施工”、“教育用房施工”等品目。二是规范部分品目名称。如将“B01022400”的品目名称“城市公交用房施工”修改为“城市客运用房施工”,“B02080300城市地铁隧道工程施工”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施工”;“B02140300荒山绿化工程施工”修改为“土地绿化工程施工”;“B02140400防沙工程施工”修改为“防沙治沙工程施工”;“B02140600人工湿地工程施工”修改为“湿地保护工程施工”等。
原文链接:
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209/t20220921_3842003.htm
 
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09.21发布)
内容摘要:
交通运输部起草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t.gov.cn/yijianzhengji/dangqianzhengji/202209/t20220921_3683447.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号,2022.09.22发布)
内容摘要:
1.凡发生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住建部门官网通报事故情况,通报中要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月。2.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省内施工企业和省内外监理企业自厅官网通报事故信息之时起在江苏省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省内施工企业限制期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结束,江苏省住建厅官网事故通报中将标注限制解除时间;监理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后,厅官网发布解除限制通知。3.省外施工企业发生事故的,自厅官网通报事故信息之时起,施工企业在江苏省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通报,暂停其进苏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资格,收回其《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施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结束并回函我厅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撤除通报,限制期解除。4.在江苏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企业继续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上述“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是指除已发布中标公告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外,停止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是指除已发布中标公告的项目外,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9/22/art_8639_10611856.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关于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2.09.28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起草了《关于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9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9/28/art_10113_10617228.html
 
3.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368号,2022.09.28发布)
内容摘要:
一、2022年11月1日(含)前,造价咨询企业已收到完整结算资料的项目,应在2023年1月1日前完成审核并出具成果报告。二、2022年11月1日之后收到结算资料的项目,造价咨询企业应抓紧时间审核,发承包双方须积极予以配合。2023年春节前难以完成结算审核的项目,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造价咨询企业应针对性地出具阶段性成果报告,为年终结算提供有效依据。三、建设单位凭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项目成果报告或阶段性成果报告,应按约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四、建设单位自行办理结算审核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五、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审核工作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未完成审核的项目,于2023年1月1日前填写《苏州市建设工程应结未结项目一览表》,上报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六、应结未结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查实,属于造价咨询企业原因造成延误的,约谈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在企业及相关造价师的信用平台上予以录入;属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延误的,对施工单位予以通报,并计入施工企业不良信用扣分;属于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审计部门或其他委托单位造成延误的,报送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纪监部门,加强督促整改;涉及到具体工作人员的,则按照造价从业人员有关管理办法,将其不良行为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209/626d2cd0bdab4d9d87d75f5d68f19b15.shtml
 
4.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苏建函质〔2022〕373号,2022.09.29发布)
内容摘要:
2022年10月15日前,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完成属地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尚未完成建设的地区可直接使用苏州市级智慧监管平台“地区模块”功能),并实现与市级智慧监管平台数据对接。对于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建设内容表》的“基本版”内容建设;对于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建设内容表》的“标准版”内容建设;对于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申报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应按照《建设内容表》的“强化版”内容建设。2022年10月1日起,新开工或剩余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的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并接入项目属地智慧监管平台。2023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不含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并接入项目属地智慧监管平台。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209/26799f5402464c6baf8bdbe8bc1d272f.shtml
 
5.无锡市住建局:无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意见(试行)(锡建发〔2022〕30号,2022.09.16发布)
内容摘要:
1、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规定数量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再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2、“评定分离”评标方法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价标准中的评审因素包括技术、商务、经济,技术、商务、经济评审因素的具体内容及分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商务技术标评审因素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省招标办关于对<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等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和无锡市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招标的商务技术标评审因素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无锡市有关规定执行。3、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实行两阶段评标,评标入围方法采用全部入围法。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包含资格审查文件)开标、评标。第二阶段经济文件开标、评标(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标得分原则上不带入第二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推荐规定数量不标明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重新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投诉成立,取消相应中标候选人资格后是否重新推荐或补充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4、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及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定标方法采用票决定标法。招标人应当自完成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定标结果的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5、招标人应健全管理机制,落实标后履约管理责任,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督促中标人按照投标承诺派驻项目管理机构到岗履职,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的日常检查和评价。严格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变更管理,发生条件不符而随意变更情形的,由招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及责任。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二年。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2/09/16/3755884.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通知(沪建建管〔2022〕445 号,2022.09.30发布)
内容摘要:
1、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单独开展桩基础工程施工发包。桩基础工程实施单独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0日;补充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3日。2、纳入市、区政府和特定地区管委会的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桩基础工程施工发包中包含相应的基坑围护措施,但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结构除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桩基础工程及其相应的基坑围护措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技术方案专项论证报告)加强审查;建设管理部门核发桩基础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载明配套的施工明细范围;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桩基础工程施工阶段加强项目监管。3、房屋建筑工程实行整体发包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申请地下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地下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所辖建设管理部门在线提交包含相应地下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以及核发施工许可证需要具备的其他法定要件和书面承诺,所辖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4、对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审批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深度)评审报告后,如无重大技术、经济指标调整的,招标人可提前启动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和监理招标,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批复后,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对于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实行两阶段审批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评审报告后,如无重大技术、经济指标调整的,招标人可提前启动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和监理招标,待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招标人提前启动招标时,应当向所辖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风险承诺书。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首次开展施工招标前不少于30日发布项目施工招标计划。开展设计招标时,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选择“评定分离”的,评标专家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不进行排序,招标人可以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上海市住建委将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后评估,酌情复制推广。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jsgl/20220930/6ac898180e674a0d903da30440398cec.html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2〕13号,2022.09.19发布)
内容摘要:
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清华海峡研究院智慧营造中心共同编制的《福建省建筑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407-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209/t20220919_5995743.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省标《福建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福建省建筑工程安全文件管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2.09.15发布)
内容摘要:
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和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工程安全文件管理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8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36701
 
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投标计价软件测评与招投标衔接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2〕13号,2022.09.29发布)
内容摘要:
1、软件企业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投标计价软件的下载服务,对软件的完整性、符合性负责,对软件自带的造价数据准确性负责。投标计价软件版本更新时,软件企业应重新签订诚信承诺函,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版本更新后的投标计价软件,不得违反闽建筑〔2022〕12号文的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投标计价软件应用监管,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2、为精准记录工程造价电子数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的部分内容予以相应调整。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闽建筑〔2022〕5号)的通用本第五章第二节第三点,修订为“三、采用简易评标法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偏差错误的修正按照第四章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综合单价偏差按实调整,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4、2022年10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工程项目,按照闽建筑〔2022〕5号文以及《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的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209/t20220929_6008712.htm
 
5.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22〕92号,2022.09.19发布)
内容摘要:
一、加强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要在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系统上发布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联信息;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系统上要及时公布解除关联信息。项目中止施工已超过一年及以上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申请,核实后办理施工许可中止手续,系统上公布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解除的关联信息。二、加强施工许可批后核查,要加强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的核查工作,确保已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达到施工许可条件。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首次监督交底时,要重点核查保证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落实情况,并对“浙里建”中项目基本信息进行核对。核查中对项目基本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要督促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对未落实申报施工许可手续时所承诺事项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三、要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以下行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或通过支解单位工程以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二)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但未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等其他申请条件发生变动而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四)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中止(恢复)施工信息,未按要求做好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或中止施工超过一年恢复施工前未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验施工许可条件的;(五)项目未按照施工许可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人员)等许可条件组织工程建设的。四、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在批后核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虚假承诺、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依法严厉查处。对于“浙建资质审批监管在线(资质清爽办)”排查发现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而予以亮灯警示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进行查处。五、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督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2/9/19/art_1229159347_58930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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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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