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报告 >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九月上)

国家级:
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2〕40号,2022.09.07发布)
内容摘要:
1、提升建筑工人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引导建筑企业将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2、全面实施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达标情况作为在建项目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推动施工现场配足配齐技能工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3、强化岗位风险分析和工作指引,引导建筑企业逐步建立建筑工人用工分类管理制度。4、积极拓宽就业渠道,为不适宜继续从事建筑活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市场需求、易学易用的培训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5、严格落实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求,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进一步降低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企业复工复产,依托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通过以工代赈帮助建筑工人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6、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建筑工人生命安全。7、改善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好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8、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用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政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9/20220906_767894.html
 
2.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09.08发布)
内容摘要:
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7日。
原文链接:
http://www.moj.gov.cn/pub/sfbgw/lfyjzj/lflfyjzj/202209/t20220908_463203.html
 
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09.13发布)
内容摘要:
交通运输部起草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
原文链接:
http://www.moj.gov.cn/pub/sfbgw/lfyjzj/lflfyjzj/202209/t20220913_463431.html
 
江苏省:
1.南京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场地硬化处理要求的通知(宁建质字〔2022〕187号,2022.09.01发布)
内容摘要:
《通知》要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通道、临时便道以及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场地应按要求进行硬化处理。硬化范围外的裸露土地应采用绿化种植、喷洒抑尘剂、覆盖防尘网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工作要求:1、施工现场场地硬化处理由现场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做好组织协调,保证相关措施费用足额支付。工程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确定其中一个施工单位统一负责实施现场场地硬化处理,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管理责任和措施费用。2、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施工计划安排,科学合理规划布置施工场地,确保满足施工、消防、排水要求。3、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场地硬化、车辆冲洗设备及配套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组织整改,确保符合本通知及相关标准要求。4、施工单位应对现场硬化场地开展常态化巡查维护,特别是对于使用路基箱、预制混凝土或钢板作为临时便道的,发现路面出现沉降、翘曲、损坏或错位等问题的,应及时维修更换。5、各区工程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场地硬化处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对新开工工程,要及时赴现场检查场地硬化处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6、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南京市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应严格执行通知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确认为差别化管理工地,不得推荐为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209/P020220901630410518697.pdf
 
2.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建立全市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现场核查长效机制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341号,2022.09.01发布)
内容摘要:
1、将参建各方承发包行为纳入日常检查范围。各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在建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时,应同步核查填报《建筑工程承发包现场检查表》并归档。对有投诉举报、有质量安全隐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企业承接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要实施重点检查。2、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线索的,应现场做好相关记录,留好影像资料,固定好证据,并及时移交给属地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3、各地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依法顶格处罚,及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信用扣分,并将相关处罚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4、苏州市住建局随机对全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各地现场核查台账资料、违法问题整改和查处情况,并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209/09addf3c8aaa446090de19953b481a0c.shtml
 
3.苏州市住建局:关于防御应对今年第12号台风“梅花”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22.09.13发布)
内容摘要:
1、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靠前指挥,密切关注气象部门预报和台风动向,随时掌握台风的最新信息,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防台措施,确保组织、人员、装备、物资到位。2、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安监机构要及时对本地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进行预报预警,立即组织开展对建设工程的督查检查,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落实防台措施;尤其对深基坑、塔式起重机、脚手架及支模体系、工地围挡、临时工棚以及盾构等重点部位、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闭合。台风过后,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要开展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做好有关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调试工作,确保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施工。3、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事故专报制度,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后及时上报。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209/df31817b59ab4caaba1687cee3aa9e26.shtml
 
4.无锡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施工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措施清单(试行)》的通知(锡建质安〔2022〕28号,2022.09.13发布)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建筑施工领域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指导参建各方做好闭环生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全市建筑施工疫情防控战时安全生产措施清单(试行)》,其中禁止情形9条,生产安全措施9条,消防安全措施9条,监管服务措施6条。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9+9+9+6”四类措施清单,以如履薄冰、小心翼翼、极端负责的态度,落实对建筑工地施工情况的远程监测和人员流动情况的颗粒化管控,重点检查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督促各方加强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对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2/08/30/3745591.shtml
 
5.镇江市住建局:关于明确市区房地产开发疫情影响时间的意见(镇建房管〔2022〕112号,2022.09.05发布)
内容摘要:
镇江市区今年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周期完成的,工期可顺延(在交付周期内多次因疫情停工及高速公路管控等影响),交付期限顺延2个月。以上时间为指导性意见,具体项目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确定。
原文链接:
http://jsj.zhenjiang.gov.cn/jsj/xxgkbmwj/202209/557186b52f0c46a09cf6464f217fb724.shtml
 
6.徐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秋、国庆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徐住建发〔2022〕152号,2022.09.01发布)
内容摘要:
1、建设单位要按月及时拨付人工费并监督施工企业按时发放;施工单位要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建立劳动合同、实名制考勤、工资发放表、银行流水 “四流合一”机制,即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工资标准、实名制系统中的考勤天数、工资发放表中的实发数额计算过程、银行发放流水单的工资发放记录,四者之间数据要环环相扣,逻辑关系严密统一。2、各属地住建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在中秋、国庆及二十大召开前后对本辖区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项目欠薪隐患台账。要通过实名制考勤服务监管平台实时核查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各项数据,对数据异常的项目要及时排查原因并预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对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后续资金吃紧的工程要重点跟踪、认真督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相关企业、责任人尽快落实解决。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各地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人社和住建部门。3、按照“谁投资,谁处置”、“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两场联动”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因人工费支付不到位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予延期,将限制其新建项目预售并对监管资金使用进行限制,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发放规定,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发生上访讨薪事件,项目部建设、施工方相关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理,凡责任单位处理措施不力造成集访且施工企业将工资发给包工头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上报市清欠办和省住建厅,不良行为录入省市信用管理平台,并给予考核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建造师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不良企业清除出徐州市建筑市场。  
原文链接:
http://zj.xz.gov.cn/govxxgk/13638937zjj//5b065ff2-786b-4bab-80f4-4ce69c242c5e.html
 
7.徐州市住建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先行开工建设桩基部分的通知(试行)(徐住建发〔2022〕155号,2022.09.06发布)
内容摘要:
徐州市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自主选择是否分阶段申请办理桩基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桩基工程”和“主体工程(不含桩基)”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桩基施工许可须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52号修改)规定。其中:1.桩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取得审查合格意见书)。2.桩基工程报建的施工单位和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为同一个单位,并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通知书,且承诺确保整个工程质量和安全。3.签署告知承诺书。分段施工许可手续办理,由建设单位登录徐州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页面或江苏省住建厅网站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页面进行申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原文链接:
http://zj.xz.gov.cn/govxxgk/13638937zjj//89b5468f-ce08-40aa-ab4f-328b8d7a4ff0.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2〕447号,2022.09.07发布)
内容摘要:
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修复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由原行政处罚(或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负责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意见反馈等工作。失信行为类别主要分为三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定严重失信行为:1.因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但处以罚款的除外;2.因围标串标、出借和借用资质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被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取消1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的;3.因提供虚假执业注册人员及职称人员等信息,或盗用冒用个人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申请行政许可,被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4.被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的;5.根据《信用信息修复若干意见》规定的五年查询期限内不可修复的其他失信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1.因一般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但处以罚款的除外;2.因围标串标、出借和借用资质等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的;3.违反安全、工程质量相关规定,被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听证以上行政处罚的。除特定严重和较严重失信行为以外,被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其它失信行为属于轻微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信用信息,在五年查询期内不可修复。通知自2022年9月15日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14日。原《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修复标准>的通知》(沪建建管〔2021〕273号)予以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jsgl/20220913/24ff7a3399aa4cfc8c7fb1ea3f8e6cd0.html
 
2.福建省住建厅:转发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闽建科〔2022〕12号,2022.09.06发布)
内容摘要:
1、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2、对于拟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省住建厅结合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对于拟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省住建厅结合抗震设防、消防设计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3、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强化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4、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审批的超高层建筑,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建设单位在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时,需提供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规划批准文件(需明确该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层高、层数等内容),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5、要加强超高层建筑节能管理,新建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于竣工验收备案后取得相应的绿色建筑标识。6、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摸清超高层建筑“一楼一档”基本情况,确保超高层建筑使用安全。7、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209/t20220906_5988238.htm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九月上)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九月上)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政策报告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