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八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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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住建部、人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2022.08.16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人社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8/20220816_767575.html
2.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17号,2022.08.25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5.0.8、6.0.6条。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第3.0.3、3.0.4、3.0.10、3.0.13、4.1.1、4.2.1、4.4.10、5.4.1条。四、《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第3.0.4、3.0.6、3.0.8、5.4.1、5.4.2、5.7.4条。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8/20220825_767714.html
3.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发布《医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标准》的公告(第1285号,2022.08.25发布)
内容摘要:
由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医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标准》,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151-2022,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ecs.org.cn/xhbz/fbgg/13167.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修改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87号,2022.08.16发布)
内容摘要:
一、文件标题修改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二、正文第一段文件依据部分修改为:“为提升监管与服务水平,优化现场人员配备,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有关管理要求明确如下”。三、删除“四、在线工程个人业绩”中“关键岗位人员有无在建工程,应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中人员信息是否处于锁定状态进行判断,处于锁定状态时,以有在建工程认定(含因变更原因锁定的)”和“项目负责人以其他身份在其它工程中担任现场管理人员的,同样视为有在建工程,但同一地点同一项目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不超过执业范围的除外”。四、将文件中的“备案”“网上备案”修改为“归集(配备)”“信息归集”。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8/16/art_49384_10578069.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江苏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85号,2022.08.15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对江苏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调整,将“三、主要任务(三)创新工程建设组织模式,营造融合发展新业态专栏1”中:“5.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支持各地将已经承担了工程总承包任务且综合实力较强、合同履约情况良好、质量安全水平较高的单位培育成工程总承包骨干单位,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优先进入工程总承包市场。至2025年,全省培育发展200家以上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单位。”调整为“5. 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支持已承担工程总承包任务且实力较强、合同履约良好、质量安全水平较高的单位培育成工程总承包示范单位,支持工程总承包单位做优做强、专业承包单位做精做专,提高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资源配置、风险管控等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延伸融资、运行维护服务。鼓励建设单位根据实施效益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给予奖励。”本次未涉及调整的内容,仍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建建管〔2021〕110号)文件执行。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8/15/art_49384_10575994.html
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江苏省特殊消防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2.08.18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起草了《江苏省特殊消防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8/18/art_10113_10580767.html
4.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08.29发布)
内容摘要:
自2022年7月14日起,新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对于2022年7月14日前,各设区市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查的项目,仍由各市负责组织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在线办理地址为: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s://www.jszwfw.gov.cn/)。请各市指导建设单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网上申报:搜索“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或者“超限高层”)—“在线办理”—选择办理地点—“江苏省”—“法人登录”,注册后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8/29/art_49384_10590352.html
5.南京市城建委:关于恢复担保保函(保险)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通知(2022.08.25发布)
内容摘要:
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南京市城建委决定在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恢复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2022年9月15日起新发布招标文件的项目按此通知要求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208/P020220825585543720929.pdf
6.无锡市住建局:关于明确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架计价办法的通知(锡建建市〔2022〕21号,2022.08.17发布)
内容摘要:
一、使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在工程量清单各脚手架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中明确脚手架使用材质及搭设方式。二、使用承插型盘扣式模板支架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在工程量清单各模板及支架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中明确模板支架使用材质及搭设方式。三、使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及模板支架的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控制价中根据以下办法足额计取盘扣式支撑架相关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报价中自主报价,合理计取盘扣式支撑架投标报价。四、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及模板支架计价定额按如下办法计取:1、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综合脚手架时,人工乘以系数1.15,材料费乘以系数1.50。2、其他脚手架和模板支架执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材料费乘以系数1.3。3、高大支模费用另行考虑。五、执行过程中,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和模板支架计价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办理竣工结算的项目按此通知执行。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2/08/17/3734966.shtml
7.无锡市住建局:关于明确异常高温天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相关费用计取事项的通知(锡建建市〔2022〕19号,2022.08.15发布)
内容摘要: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施工企业停止当天室外露天作业,其工期顺延。高温天数超出正常年份,导致承包人停工及降效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并免除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施工企业应留存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天气记录,作为计量依据。二、防暑降温费包含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饮品、药品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由承包人包干使用,不再向发包人另行计取。高温天气期间,施工企业应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三、其他因异常高温天气增加的施工措施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签证手续,留存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2/08/15/3733959.shtml
8.淮安市住建局:关于取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事项的通知(2022.08.19发布)
内容摘要:
淮安市住建局决定淮安市即日起取消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事项,不再出具相关费率核定表。工程建设各方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省厅公告〔2020〕第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省厅公告〔2018〕第 24 号)文件精神计取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原文链接:
http://hazjj.huaian.gov.cn/gggs/tzgg/content/16592832/1660877052830DCswZG1x.html
9.徐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在建项目关键性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通知(徐住建发〔2022〕143号,2022.08.17发布)
内容摘要:
一、严格监管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项目经理每月考勤率不低于70%。总监在1个在建项目执业的,每月考勤率不低于70%;有2以上项目同时执业的总监,应当由监理企业向属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经批准,有2个在建项目执业的总监,每个项目的每月考勤率不低于40%,有3个项目执业的总监,每个项目的每月考勤率不低于30%。自2022年9月1日起,原则上一个总监只负责一个在建项目,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勤率按照该文件规定,参照对项目经理的规定执行。二、严格落实实名制考勤系统应用。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在项目现场安装实名制考勤设备,采集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等管理人员信息,实行每日考勤,确保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按时、按期到岗,考勤记录将作为各地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以及核实管理人员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三、严格实行日常到岗考勤机制。每月5日前,徐州市住建局将通过实名制平台进行定期检查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对上月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不达标的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属地住建部门要根据整改通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对连续两月未整改到位的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通报相关企业,扣减项目对应企业信用分。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长期不到岗履职导致施工进度严重缓慢的;(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长期不到岗履职导致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对上述情形的关键岗位人员,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相关责任人和所属单位将限制徐州建筑市场准入,不得作为当年评优表彰推荐对象。
原文链接:
http://zj.xz.gov.cn/govxxgk/13638937zjj//5d24c174-63bc-40a6-94b9-90056e2ba9ce.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做好下放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闽建办许〔2022〕3号,2022.08.31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政府发文共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6个福建省住建厅权责清单内的审批事项。即: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含2个子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外房地产估价机构在闽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届时福建省住建厅不再受理上述涉及福州市、厦门市企业的相关审批事项,由承接部门负责审批,并同步列入权责清单。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xzxk_3797/202208/t20220831_5984579.htm
2.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规范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建〔2022〕14号,2022.08.25发布)
内容摘要:
一、从2022年8月25日起,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和完善补录业务在“江西住建云-项目监管一体化平台-政务部门登录-市场监督管理”中办理。二、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流程共设置初审和审核两个环节,按照“谁审批、谁变更、谁负责”的原则,请各地从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人员中选择2人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的初审人和审核人,人员基本信息报省厅建筑监管处汇总,用于开通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管理账号。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重新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重新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推送至“江西住建云”平台。四、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申请,确需由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申请变更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五、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经发包方同意,应当予以认可,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各地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标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未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办理的,应当予以纠正。六、发生信息变更的工程项目中的施工许可证信息数据将同步更新至“江西住建云”平台项目数据外网和“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库。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2/8/25/art_40687_4121115.html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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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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