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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八月上)

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2022.08.01发布)
内容摘要:
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意见》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切实保障招标人在在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2、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3、严禁设置投标报名。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4、重点关注异常低价投标。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5、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充分论证。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6、严厉打击“标王”“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208/t20220801_1332495.html?code=&state=123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2022.08.08发布)
内容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领域相关决定修改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包括《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关于印发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2545号)等6份文件。建设领域相关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包括《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6号)、《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124号)等5份。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208/t20220808_1332755.html?code=&state=123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2022〕34号,2022.08.12发布)
内容摘要:
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试运行省份应于2022年9月底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升级和联调测试等工作,出台相关纸质证照转换电子证照实施细则,主动向社会公开。其余省份应根据有关标准,尽快做好电子证照发放准备工作,力争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相关证照电子化。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8/20220811_767531.html
 
4.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2022.08.08发布)
内容摘要:
1、加强用地空间布局统筹,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指导作用,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联合开展选址选线、严格落实节约集约。2、联合开展选址选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积极配合和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工作。在选址选线工作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重点评价分析建设项目涉及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并提出建设性意见。3、严格落实节约集约。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从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对方案进行分析比选,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4、改进优化用地审批。简化用地预审阶段审查内容。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5、协同推进项目建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与发展改革、交通、能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共享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主动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提供合规性分析等支撑性、基础性服务。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修订完善公路、铁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等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防止“未批先建”。有关部门对于未取得先行用地或未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项目,均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各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指导督促各地依法依规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原文链接:
http://gi.mnr.gov.cn/202208/t20220808_2743497.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部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警示(苏建价函﹝2022﹞23号,2022.08.08发布)
内容摘要:
今年4月下旬至7月中旬,螺纹钢、铜、铝合金、不锈钢等金属材料价格下跌幅度较大;从7月中旬至今,前述材料价格小幅回升。工程建设各方在施工发承包、施工合同价格条款签订和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并合理分担材料价格风险。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xydt/001002/20220808/54f9a4e9-ff1f-49be-ac92-2529f8228baf.html
 
2.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2022.08.05发布)
内容摘要:
1、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增加以下资格审查必要条件: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的。2、招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原文链接:
http://www.jszb.com.cn/JSZB/InfoDetail/Default.aspx?InfoID=700532ea-4da3-47a2-8f5d-8d54a8de4838&CategoryNum=023004
 
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65号,2022.08.05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编制预算、公开采购意向、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原文链接:
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2/8/5/art_77309_10565494.html
 
4.常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高温天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2〕182号,2022.08.10发布)
内容摘要:
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实行“做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尽量避免高温时段进行露天室外作业。2、要加强高温期间现场防火工作,严防高温天气下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3、要严格落实防汛防台防极端天气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对深基坑、高边坡、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设备、高处作业、围墙围挡及防雷等重点内容和环节的监控及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暴雨大风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组织对大型设备、脚手架、深基坑、临时用电等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4、各属地监管部门要做好气象预警信息传递,要时刻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和极端天气预报预警,加强风险提示和安全宣传,及时通过QQ、微信、电话和现场点对点通知等方式传递预警信息,督促建筑工程参建单位提前落实防控措施。
原文链接:
http://www.changzhou.gov.cn/gi_news/789166011619394
 
5.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市政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住建质〔2022〕23号,2022.08.08发布)
内容摘要:
1.提升围挡品质。严格按照苏建函质〔2021〕199号文、苏建函政〔2022〕304号文等要求,设置工地围挡、喷淋及围挡公益广告等,严禁超出围挡范围占道施工。2.材料有序堆放。工地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等应安全、整齐堆放(存放)于工地围挡范围内,布置合理,严禁占道堆放。砂石、水泥等易扬撒物料以及当天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并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3.加强设备管理。工地现场建筑机械设备停放应规整、有序,合理布置停放区域,按要求设置安全警戒线,严禁占道停放。在闹市区施工应使用低噪音机械设备;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安排低噪音工序工种。4.强化扬尘管控。严格落实扬尘管控办〔2022〕2号文、扬尘管控办〔2022〕3号文等关于工地周边全封闭围挡、裸土与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等湿法作业、路面与场地硬化、出入车辆有效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及远程视频在线监控、扬尘在线监测、喷淋洒水抑尘、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等十项工作措施。
原文链接:
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208/586fd9a7078a45fb9d256fba1aafb364.shtml
 
6.无锡市住建局: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22〕18号,2022.08.09发布)
内容摘要:
无锡市决定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工作。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概述、投资估算、资金来源、预计招标时间、信息发布时间等内容。招标人登录“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要求填写《无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计划表》,加盖电子签章并提交后,在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相关栏目发布。招标人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发布内容仅作为市场主体提前了解项目招标计划安排的参考,招标项目实际内容以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通知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2022年10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至少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发布。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2/08/09/3728766.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征求《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闽建筑函〔2022〕37号,2022.08.05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208/t20220809_5970909.htm
 
2.福建省住建厅: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22〕31号,2022.08.12发布)
内容摘要:
2021年版合同履约评价标准施行以来,部分企业反映存在因项目状态维护不及时、项目类别填报错误等问题被误计分。为健全完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进一步规范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福建省住建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25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208/t20220812_5974737.htm
 
3.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发布《健康驿站施工质量验收导则(试行)》的公告(2022.08.05发布)
内容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健康驿站建设,规范健康驿站施工质量验收,浙江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健康驿站施工质量验收导则(试行)》,现予发布,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2/8/5/art_1229159346_58930174.html
 
4.江西省住建厅: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工作的通知(赣建城镇〔2022〕36号,2022.08.02发布)
内容摘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工作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或招标人)、项目概况、招标方式、投资额(或合同估算价)、资金来源和预计招标时间等信息。招标人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在首页“交易信息--房建及市政工程--招标计划”栏中按本通知要求填写招标计划公告相关信息。除涉密、应急、抢险救灾等项目外,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不少于30日发布招标计划。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2/8/2/art_40687_4086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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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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