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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七月下)

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2022.07.26发布)
内容摘要:
《通知》要求重点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207/t20220726_1331404.html?code=&state=123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07.18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单位修订了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qyj/202207/20220715_767209.html
 
3.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07.19发布)
内容摘要:
交通运输部起草了《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8日。
原文链接:
http://www.moj.gov.cn/pub/sfbgw/lfyjzj/lflfyjzj/202207/t20220719_460029.html
 
4.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07.15发布)
内容摘要:
财政部根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4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完善法律责任等8个方面。在立法宗旨和目的中增加了“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求,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和定义也作了调整。《征求意见稿》还对政府采购政策重新进行了梳理完善,在采购政策目标中增加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内容,并丰富各项政策目标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了政策制定主体及政策执行措施,提出新设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方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创新采购这一新方式。针对政府采购合同,《征求意见稿》根据合同标的和绩效目标,规定了固定价格、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样化的合同定价方式,完善了合同履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履约验收等条款,增加了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原文链接:
http://gks.mof.gov.cn/gongzuodongtai/202207/t20220715_3827392.htm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转发南通市住宅工程渗漏防治技术指引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2〕336号,2022.07.18发布)
内容摘要:
南通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南通市住宅工程渗漏防治技术指引〉的通知》,文件从强化新建住宅工程渗漏防控、加强既有住宅渗漏治理、完善渗漏防治约束与激励措施等多维度提出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所附《南通市住宅工程渗漏防治技术指引》对设计和施工环节、以及关键节点的防渗漏提出明确技术要求,内容务实全面,可操作性强,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现予转发,各地结合实际参考借鉴。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7/18/art_49384_10544462.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2022.07.21发布)
内容摘要:
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是指建设工程企业申请省级、市级许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方面的施工类,交通、水利方面的监理类资质除外),其申报业绩(企业和个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指标(如层数、跨度、面积等)而形成的数据信息库。业绩指标库的载体为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业绩指标库供资质审批使用,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工程业绩,不作为申报资质有效业绩认定。申报资质为施工类的,业绩指标库内容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类别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7/21/art_49384_10549061.html
 
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公共建筑室内装修构造》的公告(〔2022〕第10号,2022.07.22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批准《公共建筑室内装修构造》苏J49—2022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原《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构造》苏J49—2013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7/22/art_49384_10549548.html
 
4.江苏省住建厅:关于《附属小型市政工程“三零”服务范围》《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开工条件及配套改革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2.07.27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研究起草了《附属小型市政工程“三零”服务范围(征求意见稿)》和《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开工条件及配套改革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6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7/27/art_10113_10554513.html
 
5.江苏高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22.07.21发布)
内容摘要:
《审理指南》的制定旨在平等维护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正确、及时审理此类纠纷案件。关于装修质量要求认定的一般规则,《审理指南》明确,交付全装修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审理指南》明确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对装修质量要求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设置样板房的,交付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应当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概括性排除广告宣传、样板房对装修质量要求约定的,不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所交付商品房的装修与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样板房等不一致之处有明确具体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未对买受人进行提示或者说明的除外。关于减价责任与装修差价损失,《审理指南》规定,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要求,或者出卖人欺诈、装修实际价值过分低于约定装修价格,当事人对此未约定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减少房屋装修部分价款的,应予支持。减少装修价款,一般以维持合同约定交易条件均衡性为原则,按“同比降低”规则核算数额,计算公式为(1-实际装修估价/约定装修估价)×装修价格。约定装修价格构成不能确定无法进行评估,或者房屋装修存在欺诈情形的,减少装修价款的数额,依据约定装修价格与实际装修评估价格的差额,按照公平原则予以酌定。
原文链接:
http://www.jsfy.gov.cn/article/93985.html
 
6.常州市住建局:关于开展2022年常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2〕159号,2022.07.25发布)
内容摘要:
《通知》要求核查范围是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不分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市级行政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核查采用企业自查、信息系统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息系统核查和实地核查结果不达标的企业,常州市住建局将发布拟撤回其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告,同时由属地建筑业管理部门向相关企业发送《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1个月,企业在整改期内不能参加招投标、合同信息归集等经营活动,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常州市钟楼区、天宁区企业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责送达相关企业,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经开区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各属地建筑业企业。期间,企业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在“常州市一体化监管平台”中更新并告知属地管理部门,因地址、联系方式不准确,造成有关手续材料不能及时通知送达的,后果自负。资质核查结果为不达标的建筑业企业,应在限期整改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回复的建筑业企业视作放弃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建筑企业,常州市住建局将撤回该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
原文链接:
http://zfhcxjsj.changzhou.gov.cn/html/cxjsj/2022/FAEQIBKB_0725/21013.html
 
7.无锡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房建类)信用考核及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建市〔2022〕16号,2022.07.18发布)
内容摘要:
1、建立全市房建类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核(综合大检查)检查人员库。全市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核(综合大检查)工作时,采取“属地回避”的工作原则,从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人员需回避工作所在地区项目的检查。2、优化综合考核(综合大检查)评分。无锡市范围内无在建项目的房建类建筑施工企业,其中近三年来承担的工程获得国优(指鲁班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与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联合评审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协会评审的“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评审的“中国钢结构金奖”奖项)或两个及以上扬子杯奖项,同时在该时间周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其综合考核得分以同资质序列企业本轮有效综合大检查得分的平均分计分。3、探索建立信用手册管理新模式,逐步实现企业信用手册中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等内容从“无锡市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管理系统”自动归集至信用管理系统。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2/07/18/3714106.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持续高温天气期间施工作业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闽建电〔2022〕20号,2022.07.18发布)
内容摘要: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针对持续高温天气下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保持清醒认识,进一步强化安全防范意识,针对性做好防暑降温、防疲劳作业、个体防护、用电安全、防火防爆、防台风、防雷电、防泄漏中毒、防密闭空间作业等工作,全面落实高温天气安全防范各项责任和措施,堵住各种安全生产漏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督促各相关单位、项目,严格执行高温停工或限时作业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和高处作业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和高处作业;向从业人员普及疫情防控、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卫生知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饮品药品等,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强化对本行业高温天气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对检查发现的隐患,立整立改,该停工的停工,该立案的立案。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引发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xwj/202207/t20220718_5955203.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计价软件测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2〕12号,2022.07.18发布)
内容摘要: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的计价软件应申报测评。申报测评需提交造价软件测评申请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投标计价软件在我省的应用情况、投标计价软件完全版本一套、计价软件开发单位诚信承诺函、其它相关技术资料。经测评合格的投标计价软件名单,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投标计价软件版本升级的,不再重新测评。计价软件测评由福建省造价总站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测评时间截止2022年7月30日,测评资料可以电子版形式递交。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207/t20220718_5955625.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优化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样式及证书使用要求的通知(闽建筑函〔2022〕33号,2022.07.22发布)
内容摘要:
一、增加证书使用有效期。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二级建造师查看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注册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二、增加手写签名和签名日期要求。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并填写签名日期,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注册证书无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若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用于企业资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时,需重新下载最新样式电子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其它注意事项仍按照《关于启用新版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及电子注册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9〕128号)文件要求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207/t20220722_5958123.htm
 
4.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事项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赣建审批〔2022〕77号,2022.07.25发布)
内容摘要:
1、自2022年8月15日起,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由省住建厅办理。2022年8月1日起,各市、县(区)主管部门停止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申报。2022年8月1日前已受理的申报,按行政审批工作要求办理完成。各市、县(区)已实施的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2022年8月1日后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办理解除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原行政处罚决定单位向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函报办理。2、自2022年8月15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属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事项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8月1日起,江西省住建厅停止受理非省属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申报。2022年8月1日前,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事项工作人员配备,并将《江西住建云政务服务平台用户信息表》上报厅行政审批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不进行统一换发,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结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事项后,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变更为相应资质核定部门。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2/7/25/art_40687_4078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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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七月下)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七月下)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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