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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七月上)

国家级: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2022.07.12发布)
内容摘要:
《工作方案》提出4方面12条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围绕政府投资项目,聚焦七大建设领域。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围绕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生态环境、灾后恢复重建等七大建设领域,推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相关部门明确各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二是细化工作任务,充分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国家层面列出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分领域形成年度项目清单。地方同步建立本地区适用以工代赈的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以县域为主组织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三是严格规范管理,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重点工程项目可研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文件等要件中,以适当形式体现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压紧压实项目建设环节各方责任,在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明确以工代赈用工及劳务报酬发放要求,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围绕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等加强监管和检查。四是完善保障措施,加强投入支持和总结评估。坚持中央统筹、省部协同、市县抓落实。实施一批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重点工程配套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提高到30%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积极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相关领域财政资金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督查激励。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7/12/content_5700631.htm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960号,2022.07.12发布)
内容摘要:
1、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和建筑风貌。建立地下空间开发与运营管理机制,推行分层开发和立体开发。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治理“贪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乱象。严格限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2、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改造。重点在老城区推进以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城中村等“三区一村”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更新改造,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模式。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推进水电路气信等配套设施建设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促进公共设施和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打通消防通道,统筹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改善居民基本居住条件。基本完成大城市老旧厂区改造,推动一批大型老旧街区发展成为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因地制宜将一批城中村改造为城市社区或其他空间。注重改造活化既有建筑,防止大拆大建,防止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3、强化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建立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逐步消除性别、户籍、身份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强化劳务派遣用工监管,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欠薪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引导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支付劳动报酬、给予社保待遇、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服务。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过程中对外来人口、本地人口一视同仁。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207/t20220712_1330363.html?code=&state=123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2〕617号,2022.07.13发布)
内容摘要:
1、充分运用新购入项目机制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鼓励已上市的基础设施REITs通过扩募等方式筹集资金购入优质资产。2、合理简化新购入项目申报要求。新购入项目的不动产评估净值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再参照首次发行时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的相关要求执行。3、完善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程序。4、要切实保障新购入项目质量。各地要指导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充分借鉴已发行基础设施REITs经验,选择具备基本条件的项目进行购入。新购入项目如不属于首次发行项目申报材料中的拟扩募资产范围,应说明具体原因。5、积极协调落实发行条件。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重点围绕土地使用、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国有资产转让、相关手续证书办理等,对项目合规性手续完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6、引导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确保新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207/t20220713_1330443.html?code=&state=123
 
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07.08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和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5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7/20220706_767082.html
 
5.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2022.07.13发布)
内容摘要:
1、优化城市结构和布局。城市形态、密度、功能布局和建设方式对碳减排具有基础性重要影响。积极开展绿色低碳城市建设,推动组团式发展。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新城新区合理控制职住比例,促进就业岗位和居住空间均衡融合布局。合理布局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生活性集散交通和绿色慢行交通设施,主城区道路网密度应大于 8 公里/平方公里。严格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坚持从“拆改留”到“留改拆”推动城市更新,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 20%。盘活存量房屋,减少各类空置房。2、全面提高绿色低碳建筑水平。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 30%以上,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达到一星级以上。2030 年前严寒、寒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 83%节能要求,夏热冬冷、夏热冬暖、温和地区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 75%节能要求,新建公共建筑本体达到78%节能要求。推动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建设零碳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加强节能改造鉴定评估,编制改造专项规划,对具备改造价值和条件的居住建筑要应改尽改,改造部分节能水平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持续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到2030年地级以上重点城市全部完成改造任务,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和统计分析,逐步实施能耗限额管理。加强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运行调适,提升设备能效,到2030年实现公共建筑机电系统的总体能效在现有水平上提升10%。3、推进绿色低碳建造。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钢结构住宅,到 2030 年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40%。推广智能建造,到 2030 年培育100个智能建造产业基地,打造一批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形成一系列建筑机器人标志性产品。推广建筑材料工厂化精准加工、精细化管理,到2030年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损耗率比2020年下降20%。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控,到 2030年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高于300吨/万平方米。积极推广节能型施工设备,监控重点设备耗能,对多台同类设备实施群控管理。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建材产品,建立政府工程采购绿色建材机制,到2030年星级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木竹建材。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推进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分级利用,到203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5%。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7/20220713_767161.html
 
6.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组织动员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服务各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2〕81号,2022.07.13发布)
内容摘要: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动员组织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积极参与全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充分发挥注册执业人员技术优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为基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对参加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可凭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作为继续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学时(1天最多不超过10学时)。同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应鼓励政策,对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注册执业人员及其派出单位给予通报表扬,供在本地区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参考使用。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tzgg/202207/20220713_767173.html
 
7.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2022.06.30发布)
内容摘要:
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二、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jjs.mof.gov.cn/zhengcefagui/202206/t20220630_3823577.htm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2022版)》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35号,2022.07.01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2022版)》,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手册和最新版实施细则的宣贯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实施细则“口袋书”的功能,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编制企业版手册,加快完善手册制度体系,深入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努力提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7/1/art_8639_10526769.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17号 ,2022.06.30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组织编写了《江苏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现予以发布,各地自2022年10月1日起遵照执行。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6/30/art_49384_10524819.html
 
3.江苏省住建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2022.07.12发布)
内容摘要:
一、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是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实施的措施费用;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由于各地疫情动态防控采取特别措施而增加的费用。二、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常态化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列项和参考费率见附件.三、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作为非常态、突发情况下发生的费用。四、因疫情防控政策加强影响工期的,按照以下原则顺延:1. 工地停工天数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的停工、可复工时间计算,工期顺延。因承包人疫情防控方案不到位,不能及时复工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 由于材料设备、机械、人员不能及时进场以及核酸检测频次增加,造成工地窝工、施工降效的,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工期顺延天数。五、对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六、方舱医院等疫情防控应急抢建项目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确定工程造价时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大量集中投入对成本的影响,以及疫情防控、赶工、降效等费用。七、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在建、拟建及已完工但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和工期调整可参照本指导标准执行。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7/12/art_49384_10540032.html
 
4.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对《江苏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2022年)》(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07.08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组织有关人员修编了《江苏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2022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8日。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xydt/001002/20220708/bfb82dc2-c795-47a9-8bfc-a1ac2dd6b19f.html
 
5.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图集》的公告(〔2022〕第9号,2022.07.13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批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图集》苏Z04—2022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7/13/art_49384_10540722.html
 
6.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2022.07.01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已于2020年8月起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不得以质保等名义克扣款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要逐一排查,抓紧清理本地、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违规收取的质量保证金。对已经违规收取的,要立即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对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采购合同等模板和标准文本中关于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表述,要同步予以调整完善。
原文链接:
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2/7/1/art_77309_10526514.html
 
7.常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常住建〔2022〕149号,2022.07.06发布)
内容摘要:
常州市住建局编制印发《常州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各建筑工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hangzhou.gov.cn/gi_news/890165707783766
 
8.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和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21号,2022.07.11发布)
内容摘要:
1、各单位要坚持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行动目标和工作理念,认真分析研判夏季高温施工安全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早部署、抓落实、严防范。2、加大对高温条件下施工安全的检查力度,突出检查危大工程、施工临时用电、临时设施和市政污水管道施工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督促相关企业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时整改闭合。3、针对夏季高温季节的特点,施工企业要制定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和食堂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高处坠落、坍塌、雷击、触电、中暑、食物中毒等类型事故的发生。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合理安排,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在工地现场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用品和应急药品。当气温达到35℃以上时,不得在阳光直射下工作,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必须停止室外作业。坚持落实作业前晨会和收工后完工会制度。4、各单位要及时掌握气象信息,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制度,摸清深基坑和临河湖工地底数。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防汛防台应急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建筑工地活动板房坍塌伤人、地下空间雨水倒灌、高空坠物伤人毁物等各类隐患。进一步完善防汛防台应急队伍、处置措施、救援程序等工作机制。
原文链接:
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207/cba658a2b3a64327a4058b9bd9e7dd70.shtml
 
9.徐州市住建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建筑材料登记管理的通知(试行)(徐住建发〔2022〕111号,2022.07.07发布)
内容摘要:
一、建筑材料登记,是指进入徐州市主城区(泉山区、鼓楼区和云龙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在申报后予以登记并公布的活动。二、徐州市主城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建筑材料的行为,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法规、文件外,应执行本通知要求。三、徐州市住建局负责建筑材料登记目录的制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制定配套文件和具体负责建筑材料登记工作。主城区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建筑材料使用前的登记手续,自觉接受监督。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应加强采购管理,使用已登记的建筑材料。五、对纳入登记目录的建筑材料进场验收时,验收单位应审核其登记手续,现场采用未经登记的建筑材料不得予以验收。六、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建筑材料供应单位登记情况和施工单位建筑材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监督抽测及检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建筑材料,给予注销登记。七、未按本通知要求实施的工程,将严格按《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查处。八、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登记,设立过渡期3个月,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文链接:
http://zj.xz.gov.cn/govxxgk/13638937zjj//ba740d6b-83f0-494d-91bd-fcb41f03e94a.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制定《上海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指南》(2022.07.01发布)
内容摘要:
为加强对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上海市住建委制定了《上海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属地街镇应切实担负起辖区内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管理和督促责任,将建筑工地全数纳入属地疫情防控管理体系,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切实做好辖区内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是疫情防控首要责任主体,施工单位是疫情防控直接责任主体,监理单位是疫情防控监督责任主体。参建各方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应落实到具体岗位人员。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gzdt/20220701/f18628c8b9044a78848e580b414e3c9e.html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筑〔2022〕10号,2022.07.01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细则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207/t20220701_5943172.htm
 
3.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2.07.04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联合起草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5日。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2/7/4/art_1229159361_58929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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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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