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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六月上)

国家级:
1.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2022.05.31发布)
内容摘要:
1、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对沿江沿海沿边及港口航道等综合立体交通网工程,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审批程序,抓紧推动上马实施,确保应开尽开、能开尽开。支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3000亿元铁路建设债券。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金融等政策支持,再新增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3万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3万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3000座。2、加快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2022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南水北调后续工程等重大引调水、骨干防洪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建设和改造等工程。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清单,加强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并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3、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4、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启动编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扎实开展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有力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实施,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2022年新增支持500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5/31/content_5693159.htm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2022.06.13发布)
内容摘要:
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防范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坚持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省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落实省级政府责任,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市县主体责任,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降低市县偿债负担,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机制,一般债务限额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应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等相匹配,促进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完善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和违规使用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6/13/content_5695477.htm
 
3.住建部:关于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2022.06.09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编制了《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现予印发,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6/20220608_766563.html
 
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06.10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9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6/20220610_766625.html
 
5.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煤炭工业矿井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06.10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煤炭工业矿井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9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6/20220610_766627.html
 
6.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装配式钢结构模块建筑技术指南的通知(建办标函〔2022〕209号,2022.06.13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印发了《装配式钢结构模块建筑技术指南》,该指南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模块建筑的设计、制作、安装、质量验收与维护管理。装配式钢结构模块建筑是主要采用钢结构集成模块单元在施工现场组合而成的装配式建筑。其中,钢结构集成模块单元是由工厂预制完成的钢结构主体结构、围护墙体、底板、顶板、内装部品、设备管线等组合而成的具有建筑使用功能的三维空间体。模块建筑工厂完成度与集成度较高,具有建得快、造得好、功能全等优势,适用于公寓、酒店、学校、宿舍、住宅、医疗、办公等民用建筑,也适用于部分工业建筑。模块建筑是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新模式。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6/20220613_766654.html
 
7.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2022.05.31发布)
内容摘要: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205/t20220531_3814923.htm
 
8.财政部办公厅、应急部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财办资〔2022〕11号,2022.06.13发布)
内容摘要:
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3日。
原文链接:
http://zcgl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206/t20220613_3817509.htm
 
9.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关于发布建筑装饰行业工程建设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标准《健康家居室内装饰装修技术规程》的通知(中装协[2022]40号,2022.06.13发布)
内容摘要:
由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主编并汇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健康家居室内装饰装修技术规程》,被批准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标准,编号为T/CBDA 62-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bda.cn/html/tzgg/20220613/135774.html
 
江苏省:
1.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三)(2022.06.10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高院发布《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三)》,涉建设工程款债权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案外人基于法定优先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等。指引(三)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不再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新规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原文链接:
http://www.jsfy.gov.cn/article/93545.html
 
2.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及过程文件档案管理办法(宁建价字〔2022〕17号,2022.06.01发布)
内容摘要:
南京市造价站发布《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及过程文件档案管理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及过程文件档案的管理。业务档案管理,是指造价企业从接受委托、调研、取证、编审、合议、复核、审定到出具报告书全过程中形成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等文件材料的相关管理工作。
原文链接:
http://www.njszj.cn/ZJWEB/MessageShow.aspx?Id=c1a7ddfb-b735-4ffa-8168-8c8721b98129
 
3.常州市住建设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住建规〔2022〕1号,2022.06.13发布)
内容摘要:
常州市住建设局等印发《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缴纳配套费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和常州经开区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配套费。
原文链接:
http://www.changzhou.gov.cn/gi_news/447165508836378
 
4.常州市住建设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常住建〔2022〕120号,2022.06.06发布)
内容摘要:
常州市住建设局决定对全市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对有投诉举报、质量以及安全隐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企业承接其他的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重点检查整治。2022年6月15日前为动员部署及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6月至2023年11月为全面排查及督促抽查阶段,2022年12月和2023年12月为总结阶段。整治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是否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原文链接:
http://www.changzhou.gov.cn/gi_news/211165449880257
 
5.徐州市住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徐住建发〔2022〕85号,2022.05.31发布)
内容摘要:
1、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应严格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质量义务,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情况的检查,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2、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相邻楼层同一竖向部位混凝土浇筑时间间隔) 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或不良记录条件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不良记录;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立案处罚:(1)未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交货检验的;(2)未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浇筑、振捣和养护的;(3)擅自改变预拌商品混凝土水胶比的;(4)未对涉及结构安全试件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5)使用不合格或无资质企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的。
原文链接:
http://zj.xz.gov.cn/govxxgk/13638937zjj//cdaf692c-41d8-4add-8714-bedb2a65b319.html
 
6.盐城市住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工地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2022.06.14发布)
内容摘要:
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汛期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全面安排部署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工程项目经理是在建工程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排查、消除施工现场的各项事故隐患,根据天气变化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和工序,保障一线操作人员生命安全,确保安全度汛。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监管职责,对施工企业汛期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度汛的工程和隐患必须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和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结合汛期气候特点,立即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重点对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临时用电、临建设施及围挡墙等易受恶劣天气影响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排查治理,确保在6月30日前,所有在建工地的汛期安全检查全覆盖。要加强深基坑工程防汛安全管理;加强起重机械设备防汛安全管理;加强脚手架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防汛安全管理;加强高处作业防汛安全管理;加强临建设施及围挡、围墙防汛安全管理;加强高温天气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加强施工现场食品安全管理。
原文链接:
http://cxjsj.yancheng.gov.cn/art/2022/6/14/art_2317_3865793.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招标投标办、市建设交易中心:关于本市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开评标活动管理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2022.05.31发布)
内容摘要:
依据疫情防控形势,上海市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分两阶段有序恢复开评标活动。第一阶段:2022年6月1日至6月20日,主要采取远程开评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第二阶段:6月20日之后,除中高风险区域外,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线下开评标场所全面恢复。线下开评标,除招投标监管人员、场所服务人员、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进入相应的开评标场所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疫情防控期间,对招投标活动提起投诉及投诉处理均采用邮件方式送达,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受理邮箱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www.shcpe.cn)网站公布。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gztz/20220531/6e04bcffd57343a0820b74591d8d8ad2.html
 
2.上海市安质监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基坑工程复工阶段质量安全管控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22〕32号,2022.06.02发布)
内容摘要:
一、建设单位切实落实首要责任,各参建单位须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应全员到岗履职。其他参建方应确保相关人员在工程需要时随时到场。二、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对基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明确的复工意见。三、处于基坑施工阶段的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编制专项复工方案,复工方案需包含复工后施工组织计划和事故险情应急处置等内容。四、基坑工程复工前,施工总包单位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应对基坑质量安全隐患进行带班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项目整改到位。五、基坑工程复工后,监测单位应开展常态化的基坑监测工作,并按照《上海市基坑工程在线监测实施方案》(沪建质安〔2022〕677号)要求将监测数据上传基坑信息系统。六、出现基坑监测数据危险报警或其他突发险情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各方对险情快速处置,并按规定报告。七、各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开展基坑工程复工检查,并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将复工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给市安质监总站。八、上海市安质监总站将于6、7月份对复工的基坑工程组织随机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复工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gztz/20220602/df693566e4e64679a37d2e436267b43a.html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22〕7号,2022.06.09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各地遵照执行。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206/t20220609_5927601.htm
 
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2.06.10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修订了《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形成了《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辖区县(市、区)主管部门以及预拌混凝土、施工等企业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25日。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3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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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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