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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五月下)

国家级: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2022.05.25发布)
内容摘要:
《意见》要求聚焦盘活存量资产重点方向,明确三大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意见》要求聚焦重点区域。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三是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以及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意见》要求聚焦重点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对参与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
http://f.mnr.gov.cn/202205/t20220526_2737268.html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2022.05.27发布)
内容摘要:
《工作方案》要求,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全面摸清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等基本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实施分类整治,确保整改到位。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工作方案》要求,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加强日常检查,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清查整治违法行为,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强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工作方案》指出,成立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5/27/content_5692543.htm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22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07号,2022.05.24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在6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2022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主要内容包括:1、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宣讲活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施工一线和施工企业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宣讲,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推动施工企业员工以“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引领行为自觉;2、深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标准法规,督促施工企业组织学习,开展典型执法案例展示交流活动,拓宽畅通投诉渠道,不断深化群防群控、联防共治;3、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强化组织领导、把握时间节点,突出重点任务、抓好三个结合,强化部门联动、加大执法力度;4、开展“五大活动”增强全行业安全防范意识,如安全宣传咨询、网上知识竞赛、云课堂、云观摩和应急救援演练等五大活动。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5/24/art_8639_10458968.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09号,2022.05.25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主要任务包括:1、深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要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监理单位要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2、强化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各施工项目要结合实际切实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3、推进绿色智慧工地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发挥政策的联动和集成效应,引导和支持绿色智慧工地建设,推动政府投资规模以上新建工程实现智慧工地全覆盖。4、深化差别化管控机制,注重奖优罚劣、差异管理。5、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建造,推动《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编制工作,完善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体系,将绿色施工过程评价纳入信息化管理。6、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取消省市标准化文明工地申报资格,限制参加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5/25/art_8639_10460800.html
 
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2.05.26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起草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5/26/art_10113_10462044.html
 
4.无锡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建质安〔2022〕15号,2022.05.18发布)
内容摘要:
无锡市住建局要求在全市重点建筑施工企业中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督促各施工企业落实风险辨识、隐患整治、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工作制度,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摸清全市重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风险分布状况,建立健全施工项目超危大工程风险档案,形成安全生产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在无锡市承接3个及以上建筑工程和申请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鼓励其它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本方案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施工企业要对照《无锡市建筑施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在“无锡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中进行申报。无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的统筹管理。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2/05/18/3670887.shtml
 
5.常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高、中考期间建设工地施工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2〕105号,2022.05.24发布)
内容摘要:
高考和中考备考期间,6月1日至6月6日,6月10日至6月17日,建设工地施工作业时间为:早7点至晚7点。高考和中考考试期间,6月7日至6月9日,6月18日至6月20日中考考试结束,各考点(含备用考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建设工地一律停止施工作业,其他建设工地施工作业时间为:早7点至晚7点。各建设、施工企业要按《通知》要求,加强对各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部署,科学安排施工,合理调整工期;监理企业必须配合做好高、中考期间禁噪施工的监督工作,发现违规施工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情况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原文链接:
http://zfhcxjsj.changzhou.gov.cn/html/cxjsj/2022/FAEQIBKB_0524/20846.html
 
6.徐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徐住建发〔2022〕80号,2022.05.24发布)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徐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及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徐州市住建局制定了《徐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抽查工作方案》,抽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为该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抽查内容包括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海砂情况,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情况、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控制、试验管理情况等。本次抽查分为三个阶段:2022年5月25日至5月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6月1日至6月15日为监督抽查阶段,2022年6月15日至6月30日为督导检查阶段。
原文链接:
https://zj.xz.gov.cn/govxxgk/13638937zjj//cb5a8b3b-e9ba-44af-a2f3-a5686d5de322.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05.13发布)
内容摘要:
一、建筑工人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窝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和生活费发放,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应当参照沪人社关〔2022〕89号文有关规定,与其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协商确定。二、因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建筑工人(包括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指引有关规定按正常劳动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三、因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建设工程停工,工程现场不能正常开展施工作业的窝工建筑工人,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指引有关规定与其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生活费。四、被隔离、窝工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合同双方应当协商确定被隔离、窝工建筑工人人工费的工程计价方法和标准。计价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计取税金。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工地人员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核酸检测记录等切实做好工程现场建筑工人名单、隔离和窝工天数确认工作。六、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计价意见,另行发布。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gztz/20220517/634fd1b2bc5f486499c3c69ee2316faf.html
 
2.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延长《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建建管〔2022〕203 号,2022.05.21发布)
内容摘要: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建建管〔2015〕377号)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沪建建管〔2015〕355号)需在原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继续施行期间,如有修改,以新公布文件为准。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jsgl/20220522/524209c51b834b71b84e57a520c06b36.html
 
3.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履约及工程造价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标定〔2022〕207 号,2022.05.23发布)
内容摘要:
一、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二、对于虽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合同虽可履行,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的规定执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不能履行或建设工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三、建设工程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应当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四、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工损失或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口罩、测温计、隔离服、面罩、消毒物品、核酸(抗原)检测(社会统筹的除外)、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现场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滞留在工地上的人员工资或生活费应按本市人社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复(开)工后,因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价格上涨等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可参照本市建设工程人材机价格波动风险防范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建设工程复(开)工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的人员工资应按本市人社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发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增加疫情防控费用。五、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责任方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管理不当等原因导致疫情发生或扩散的,责任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合同未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六、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按照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以化解矛盾纠纷,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依约提起诉讼。七、对满足属地疾控部门和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复(开)工条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按照相关规定强化工地现场实名制管理、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地现场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jsgl/20220529/fe893a18ce6c4e15860beb25490906e2.html
 
4.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申领施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2022.05.25发布)
内容摘要:
一、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符合属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方可申领施工许可证。二、建设单位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时,除法定必须具备的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外,还需在“疫情防控承诺书”一栏上传经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疫情防控承诺书》。三、压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把防疫关。坚决服从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疫情防控监督管理,确保守牢工地疫情不反弹的底线要求。参建人员实名制管理、返岗通行证(复工证)、 “场所码”或“数字哨兵”、核酸检测(抗原检测)、现场消杀等工地现场疫情防控的方案制定与措施落实应严格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四、申领施工许可证后,项目受监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对承诺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发现疫情防控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予以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整改通过后方可恢复施工。五、各级施工许可审批单位要优化审批流程,通过“一网通办”和“互联网+”实现申请“零跑动”,审批“不见面”。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gztz/20220525/e4681143a7dd4ca4976224db9927a6f4.html
 
5.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市政管线工程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安〔2022〕3号,2022.05.23发布)
内容摘要:
一、建设单位要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发包工程,保障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施工单位要完善安全责任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作业审批、专项安全培训等。监理单位要严格关键工序节点旁站,督促隐患整改落实等。二、各项目要认真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关键施工环节、关键岗位职责、关键作业要求,对开挖深度超过3米或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的基槽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按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批。三、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做好基槽支护和临边防护,开挖土方应及时清运,不得堆放于沟槽两侧,并做好封闭围挡。四、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福建省66条具体措施。五、各地要按照闽建建函〔2021〕60号文件要求,建立完善限额以下房建市政工程监管机制,明确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和《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要求,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保障限额以下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205/t20220523_5916154.htm
 
6.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的通知(2022.05.19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2/5/19/art_1229159346_58929577.html
 
7.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检测技术规程》的公告(2022.05.27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批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检测技术规程》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33/T1270-2022,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2/5/27/art_1229159347_58929650.html
 
8.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赣建安委〔2022〕16号,2022.05.31发布)
内容摘要:
江西省住建厅组织开展住建领域2022年“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安全生产月”活动,将于6月开展,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启动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6月启动,12月底前结束。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紧紧围绕江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巩固提升”攻坚战工作要求,按照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查处建筑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等“打非治违”集中行动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报道等活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把“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与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和解决当前住建领域安全发展、安全生产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与精准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安全风险防范大宣传大实践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推动落实各方面安全生产责任结合起来,达到以活动促工作、以活动保安全的目的。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2/5/31/art_40687_3978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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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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