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四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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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2022.04.24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即日起执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4/20220424_765838.html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2022.04.27发布)
内容摘要:
《通知》要求海绵城市建设投资规模的确定应实事求是,不应将建筑、道路、环境整治等主体工程投资计入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在设计环节,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计纳入方案设计审查,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环节,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重点审查和监督内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落实场地竖向要求,确保雨水收水汇水连续顺畅,控制水土流失。加强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明确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落实资金,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确保相关设施正常发挥功能;避免出现无责任主体、无资金保障等情况。相关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拆改,不得非法侵占、损毁。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重大设施布局应纳入到有关规划和审批环节,新建、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变更、报批的项目,不得擅自降低规划指标;改造类项目应全面考虑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4/20220427_765918.html
3.住建部:关于印发部2022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厅函〔2022〕165号,2022.04.27发布)
内容摘要:
1、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推动建立相关行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在建设工程抗震、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等管理过程中,强化信用监管。2、加快信用信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等领域已有监管平台的信用数据统筹,逐步形成标准统一、互通共享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3、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完成信用信息共享任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自律。4、建立健全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机制。研究探索房地产市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程等领域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机制。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中,探索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5、加强组织实施,适时开展信用管理试点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4/20220426_765898.html
4.中装协:关于发布建筑装饰行业工程建设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绿色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中装协[2022]32号,2022.04.19发布)
内容摘要:
由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中世卓优科技有限公司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绿色施工管理标准》,批准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标准,编号为T/CBDA 61-2022,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bda.cn/html/tzgg/20220419/135505.html
5.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发布《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标准》的公告(第1142号,2022.04.18发布)
内容摘要:
由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标准》,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052-2022,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ecs.org.cn/xhbz/fbgg/12847.html
6.中国建筑业协会绿色建造与智能建筑分会:关于《建筑工程绿色建造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建协绿智[2022]3号,2022.04.24发布)
内容摘要:
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建筑工程绿色建造评价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21日。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9880.html
7.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2022.04.24发布)
内容摘要: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简化合并资质等级分类,取消了公路工程丙级、水运工程丙级以及公路工程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资质,调整后公路、水运工程均分为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资质。2、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下放到省级审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继续由省级审批。3、针对丙级资质取消的情况,通过适当降低乙级资质的条件,维持现有市场规模稳定。4、参照水运领域做法,适当提高了公路领域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能力要求,有序放宽企业负责人的技术能力要求。5、删除了甲级、乙级资质对技术人员专业结构的要求,由企业根据市场状况自主调配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6、调整完善业绩条件,补充了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企业业绩条件,为监理企业提供更为灵活的申请制度。7、明确公路工程乙级、水运工程乙级、水运工程机电专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8、取消部级审批事项需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的环节,并将专家评审时限由最长60日缩短至最长30日,提高审批效率。9、删除由申请人提交企业章程制度等信息材料的规定,改由部门间进行协同共享。10、对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资质证书的管理模式,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由4年延长至5年。11、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证书,明确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均能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健全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规则,对违反承诺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12、删除定期检验制度,改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监管,并增加动态核查、“互联网+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3、加强信用管理,明确将资质申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原文链接: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204/t20220424_3652598.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安生〔2022〕92号,2022.04.21发布)
内容摘要:
治理行动分为三个阶段:2022年4月10日—4月25日为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26日—2022年12月为排查整治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为巩固提升阶段。重点任务包括:1、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排查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2、构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3、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基础管理工作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强化高处作业安全措施。4、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落实关键人员责任。5、全面发挥重点工程项目和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要做到五个带头。6、全方位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深化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两场联动”机制,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4/21/art_8639_10422533.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顺延事项的公告(〔2022〕第5号,2022.04.24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根据江苏省当前疫情防控总体形势和要求,决定有效期截止日为3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的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有效期顺延至8月31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4/24/art_49384_10425947.html
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对《江苏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2年)(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04.20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2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xydt/001002/20220420/1abac4ea-198e-4264-814e-47ad9a5e144d.html
4.南京市城建委: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建筑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论证专家管理细则》和《南京市既有建筑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论证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2022.04.21发布)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论证工作,根据《南京市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意见》(宁建改办〔2019〕11号)、《关于申报我市既有建筑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评审专家的通知》要求,南京市城建委制定了专家管理细则并建立了专家库,现予以公布。论证专家按照《南京市既有建筑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论证专家管理细则》统一管理。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五个专业专家应从《南京市既有建筑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论证专家库人员名单》中选定。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204/t20220421_3347793.html
5.常州市住建局:关于将我市建筑工地从业人员纳入城市免疫感知平台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2〕57号,2022.04.18发布)
内容摘要:
1.各属地监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所有在建工地认真学习《建筑工地从业人员纳入城市免疫感知平台管理方案》及《常州市城市免疫感知平台工地管控子系统使用说明》,并熟练掌握平台操作要求。2.各属地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工地管控子系统上线运行准备工作,尽快将本辖区内建筑工地项目信息推入感知平台。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必须由管理人员担任扫码核验员,所有进入工地的人员必须扫码,相关信息纳入城市免疫感知平台,未扫码的不得进入工地。属地监管部门应对此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4.各属地监管部门明确一名防疫联络人,并将人员信息上报我局建筑业管理处。
原文链接:
http://www.changzhou.gov.cn/gi_news/432165026428168
6.无锡市住建局: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锡建建市〔2022〕9号,2022.04.18发布)
内容摘要:
1、由于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的有效衔接,缩短建设周期,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2、按立项批复文件和《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承包单位。3、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应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在条款中明确工程总承包范围:工程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4、因应急设施工程现场复杂的特殊情况,为及时掌握造价动态避免结算纠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跟踪审计单位全程参与项目建设,及时处理和签认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文件。5、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承包费用组成包括工程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安工程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2/04/18/3647368.shtml
7.镇江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镇建建管〔2022〕28号,2022.04.25发布)
内容摘要:
1、强化实名制管理,镇江市行政区域内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均应落实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建立有效维权渠道,开设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工程款与人工费用分账管理,执行总包单位代发制度。3、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开(复)工条件审查,属地监管机构要严格审核新建项目开工条件,重点核查考勤设备安装、专用账户开设、人工费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协议、工程款支付担保等落实情况。对已开工的在建项目,存在以上问题的应限期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采取约谈、通报记入信用档案、移交执法部门查处等措施。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属地监管机构应当对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情况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原文链接:
http://jsj.zhenjiang.gov.cn/jsj/xxgkbmwj/202204/f04c0c5b3bc1446f818924ca6f5b0e19.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闽建科〔2022〕4号,2022.04.22发布)
内容摘要:
1、在新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之日后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新标准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查。2、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鼓励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新标准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于尚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新标准进行调整修改。对于已开工建设但有条件整改的项目,鼓励按照新标准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依据的有效标准进行审查。3、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关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新标准实施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与新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得在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4、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设单位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在审查材料中应当一并报送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免审项目也需上传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查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未明确时间的,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查。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204/t20220422_5897749.htm
2.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援建上海返浙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2022.04.21发布)
内容摘要:
1、高度重视援建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从严从紧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疫情防控大局。2、压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援建单位要将援建人员返浙情况底数摸清,务必实现一人不漏、做到应管尽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配合属地防控部门和企业做好人员转运、环境消杀等工作,督促返浙人员应检尽检、应隔尽隔。3、进一步强化各项管控措施。针对隔离期满后管理、确诊人员治疗后等关键节点,要强化动态跟踪管理和管控措施,与各地防疫部门、援建单位形成全面工作联络机制,及时上报信息。严格遵守属地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严格落实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强化值班值守和应急管理,确保全受控无遗漏。4、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项目推进。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项目建设,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实行精细化管理,在确保安全、质量的情况下,坚决守住疫情防线,加快建设进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2/4/21/art_1229159345_58929352.html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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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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