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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四月上)

国家级:
1.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49号,2022.04.12发布)
内容摘要: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3-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4/20220412_765631.html
 
2.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45号,2022.04.12发布)
内容摘要: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7-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4/20220412_765619.html
 
3.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46号,2022.04.12发布)
内容摘要: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6-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4/20220412_765626.html
 
4.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44号,2022.04.12发布)
内容摘要:
《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8-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4/20220412_765617.html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22〕6号,2022.04.08发布)
内容摘要:
1、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三个必须”要求,统筹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2、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的特点,围绕隧道、大型桥梁、高陡边坡、大型海上项目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高风险工程项目,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要严格排查项目施工许可、发承包行为、施工方案制定实施等情况,督促加强对施工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危险源的管控,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提升安全技术防范水平。3、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重点工作,紧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求,统筹协调项目审批、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转包及违法分包、无图纸无方案施工等行为,并督促相关有处罚权的部门依法严格查处。要加快完善长效机制,提升科技安全水平,增强建筑工人安全素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4、地方各级安委会要将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考核巡查的重点内容,并督促工信、住建、交通、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开展常态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采取列入“黑名单”、及时向媒体曝光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整改到位。
原文链接: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204/t20220408_411289.s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83号,2022.04.08发布)
内容摘要:
1、大力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纵深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调整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动智能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发展,坚定不移加大“走出去”发展力度,有力推进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监理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监理企业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2、着力优化建筑市场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持续优化工程造价行业监管,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扎实推进根治欠薪工作,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3、稳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继续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力度,狠抓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质量(含违规海砂)监管。4、不断提高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推动智慧工地建设,推进“三个全覆盖”,加强智慧工地技术应用研究,加快打造基于大数据避免用工风险的“建安码”,推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4/8/art_8639_10409988.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及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2022.04.11发布)
内容摘要: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遵循“安全、有序和原路返回”原则,切实筑牢“外防输入”防线,妥善做好务工人员撤离安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务工人员正常返回。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返回人员撤离安置工作负总责,将撤离安置工作交由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实施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对确实无法返回原工地的人员必须做好异地妥善安置,并做好防疫管控和“封闭式”管理。2、切实做好援建返苏人员全流程闭环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通知相关参与援建方舱医院等应急设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返苏过程必须服从统一安排、专车接送,并加强各自的人员管理,严禁员工单独行动、私自乘车、乘坐公共交通,确保返苏全流程可知可控。返程人员N95口罩一戴一备、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即时抗原检测阴性证明,根据报备的名单点名上车。3、坚决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突出重点地区人员排查,全面实施封闭管理,抓好工地内部管理。4、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疫情防控不到位的,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按规定扣除企业信用分,并进行通报;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防控信息以及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施工现场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除扣减企业信用分外,要实施暂缓市场准入等联合惩戒措施。5、切实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将各项制度要求明确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4/11/art_49384_10411235.html
 
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对《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22年)(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04.11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22年)(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xydt/001002/20220411/f114e7cf-1b93-4e10-84cc-c10bfac26989.html
 
4.南京市建筑产业办:关于印发《南京市装配式居住建筑预制构件标准化设计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宁建筑产业办〔2022〕28号,2022.04.01发布)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南京市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推动预制构件标准化设计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引导和规范混凝土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板及预制剪力墻板的标准化设计和生产,根据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和规程,由南京市产业办组织编写的《南京市装配式居住建筑预制构件标准化设计技术导则(试行)》已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导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204/t20220401_3333925.html
 
5.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关于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价字〔2022〕10号,2022.04.01发布)
内容摘要:
自2014年12月1日以后招标的或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执行2014费用定额;在此之前的工程仍按2009费用定额计取。执行2009费用定额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各部分费率标准见《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执行2014费用定额且为2018年6月27号前完工的工程(包括执行营改增后的2014费用定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和省(市)级标化增加费两部分,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为计费基础,各部分费率标准见宁建建监字〔2016〕174号文。执行2014费用定额且为2018年6月27号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尚未开工或未完工的工程以及2018年6月27号后签订施工合同或者招标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省(市)级标化增加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三部分,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工程设备费”为计费基础,各部分费率标准见宁建建监字〔2016〕174号文及宁建建监字〔2018〕528号文。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负责所辖区域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定工作,南京市其它建设工程由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办理。区造价管理机构可参照本通知办法办理测定手续。
原文链接:
http://www.njszj.cn/ZJWEB/MessageShow.aspx?Id=1fb2b520-8814-47b6-9448-4354f9614f63
 
6.苏州市建筑安全委:关于加强全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7号,2022.04.02发布)
内容摘要:
1、各地、各有关单位应督促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限额以下的,严格按照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要求,至属地乡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全面纳入监管范围。2、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肢解工程,严禁未报先建、少报多建等规避监管的行为。3、各级财政、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规定依法纳入审批、管理程序。4、各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应切实加强网格化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发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停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并依法或协助查处非法建设行为。5、即日起,对苏州市所有在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开展集中排查,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要对项目报建手续和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纠。对未履行建设程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要立即停工整改,在补办相应手续和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复工。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bmwj/202204/d034ad64180546298bfeba109951544b.shtml
 
7.无锡市住建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取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建市〔2022〕8号,2022.04.13发布)
内容摘要:
1.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临时设施费。承包人须提供防控专项方案并经发包人同意,同时提供相关物资购买合同、票据等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措施费用。防控物资费包括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防控人员费包括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2、非常态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因疫情原因,项目被要求停工且临时封控工地,工地内部在场施工人员被隔离在工地现场,该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应按照人社部门的规定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因疾控部门或发包人要求,施工人员核酸检测费用,承包人提供相关部门通知(通告)及委托核酸检测合同、票据等凭证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取,列入其他项目费。承包人提供的在场施工人员以无锡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有考勤的人员为准,并经发包人确认。3、疫情防控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该费用仅计取增值税。疫情防控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2/04/13/3642539.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建筑工地基本生活和防疫物资保障工作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2】270号,2022.04.03发布)
内容摘要:
1、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在从严从实抓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用实际行动关心关爱建筑工人,做好建筑工地基本生活和防疫物资保障工作。二、上海市将所有建筑工地纳入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各属地街镇负责将辖区内建筑工地基本生活和防疫物资保障统一纳入物资协调保障工作范围。3、各区建设、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民防等建设工程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管的建筑工地的协调指导,针对建筑工地基本生活和防疫物资需求,加强与属地街镇的沟通协调,配合属地街镇做好建筑工地基本生活和防疫物资保障工作。4、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分析研判建筑工地基本生活和防疫物资需求,并安排专人负责与街镇对接,配合街镇相关部门做好物资配送接收工作。5、用于建筑工地基本生活物资和防疫物资保障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之后列入工程造价成本。6、各区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查检查,对存在不作为、玩忽职守造成建筑工地群体事件等情况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gztz/20220404/f21fb21a628644b599281e1b1aa6b449.html
 
2.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办、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现阶段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如何开展(2022.04.06发布)
内容摘要:
1、原定于2022年4月10日(含)前开标的项目延期进行。自4月6日起招标人可以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www.shcpe.cn)上发布补充招标文件。有关确定投标截止时间的补充招标文件同步取消投标保证金的,可以在新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发布;补充招标文件涉及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其他内容的,发布时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目前阶段,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补充招标文件、组织远程开标和对开标异议作出答复。采用该方式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补充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中“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条款中写明“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补充招标文件及后续招投标活动”。涉及资格预审的项目参照执行。3、4月10日后线下开标的项目,根据市、区及委托管理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防控要求,由项目所属招投标监管部门自行确定是否开放。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小木桥路683号)因疫情防控原因目前暂不开放,开放时间另行通知。恢复开放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本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4、其他招投标活动,将根据疫情形势及本市发布的最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具体以通知为准。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gztz/20220406/393a0db6456e4f739c58e34042024f81.html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的通知(闽建消〔2022〕3号,2022.04.02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导则》,现予以印发。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204/t20220402_5874150.htm
 
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闽建建〔2022〕2号,2022.04.12发布)
内容摘要:
1、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未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进行桩基等施工。2、狠抓勘察质量控制。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3号)《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勘察过程中的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数据应按规定上传至“福建省岩土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登记系统”。3、加强设计质量管理。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计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桩基础设计,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前组织专业设计人员向施工、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明确桩基质量控制及检验方法。4、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加强桩基工程施工质量管控,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地质条件出现异常时,应通知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5、夯实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实施桩基工程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停工,并按规定报告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6、强化基桩工程检测质量管控。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7、严格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桩基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参与验收的人员应符合要求。桩基工程验收前3天,建设单位应通知监督机构。桩基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8、强化责任主体信用惩戒。发挥信用惩戒作用,明确桩基工程质量责任记分标准。对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施工前未进行设计交底的,按照《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对勘察、设计单位予以不良行为扣分。9、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检查执法,对桩基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约谈、通报、记分、处罚等方式,加大惩处力度。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cjs_3791/202204/t20220412_5890094.htm
 
5.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安〔2022〕4号,2022.04.15发布)
内容摘要: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基础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坚决遏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2022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2022年12月为排查整治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为巩固提升阶段。重点任务包括全面开展危大工程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危大工程识别、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等全流程管理,突出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边坡、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等危大工程,聚焦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把贯彻落实手册与动态评价有机结合,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和监管信息化工作;全面提升施工现场人防物防技防水平,鼓励工程参建单位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智能建造技术产品,开展智慧工地建设试点;全面整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类别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加强市场现场联动治理,强化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全面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央企、国企要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当好安全生产的“排头兵”;全面规范限额以下工程监管,保障限额以下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204/t20220415_58927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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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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