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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2年三月下)
 
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2022.03.25发布)
内容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清单(2022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 6 项,许可准入事项 111 项,共计 117 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减少 6 项。建筑业许可准入类: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涉河项目、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包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安全生产许可及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要求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除外);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备案管理的除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按备案管理的除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建筑业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活动;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和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军事国防项目、防灾减灾等涉及民生的公益项目外,禁止在海岸退缩线与海岸线之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禁止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北京)等。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203/t20220325_1320231.html?code=&state=123
 
2.住建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2〕21号,2022.03.25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发布《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35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56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21项;工程建设产品标准13项;标准翻译9项;国际标准1项;专项工作49项。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3/20220325_765325.html
 
3.住建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2022.03.29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决定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4月1日—4月15日为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16日—2022年12月为排查整治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为巩固提升阶段。重点任务: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健全管控体系,排查安全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严格落实手册要求,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落实关键人员责任;提升施工现场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强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提升安全技术防范水平,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深入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打造安全生产示范工程。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3/20220329_765380.html
 
4.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与建造师分会: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03.22发布)
内容摘要:
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与建造师分会和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评价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1日。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9853.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60号,2022.03.16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自即日起至4月20日,在江苏全省范围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即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为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3月21日至3月底为自查整改阶段,4月6日至4月20日为督查整改阶段。整治范围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三区”(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消防安全管理。排查整治重点为参建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三区”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四个一”行动落实情况、临建设施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夹芯层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2/3/16/art_8639_10381060.html
 
2.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电水气联合报装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建改办〔2022〕3号,2022.03.28发布)
内容摘要: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电水气联合报装的实施方案(试行)》,实施方案适用于南京市主城六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且需要申请用电、用水、用气联合报装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江北新区、新五区可参照执行。实施方案将电水气报装工作流程优化设置为“受理、答复、接入”三个环节,建设单位发出电水气联合报装申请后,由电水气三家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主动对接、提前服务、联合踏勘、信息共享、统筹施工,推行联合报装、联合答复、联合接入。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203/P020220328636259045624.pdf
 
3.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开工前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5号,2022.03.16发布)
内容摘要:
通知要求苏州市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须进行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等条件审查,审查不通过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开工前审查的各项内容,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开工前审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自收到开工前审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须对建筑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填写《建筑工程开工前审查表》,并作出审查结论。未经开工前审查或开工前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责令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经复查确认整改到位后,方可准予开工。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行。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bmwj/202203/c8f89aa143f24e9eb86acf484eb11437.shtml
 
4.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2022.03.16发布)
内容摘要:
监理企业应统一为监理人员配置标识清晰的安全帽和工作服等安全防护用品。现场监理人员应全员配备监理记录仪,按规定使用记录,并将记录的影像资料及时上传至“苏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现场监理人员每月在“苏州市建筑从业人员监管服务平台”中的考勤天数不得低于实际施工日的70%;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实名制”系统将发出预警信息。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频次调整为每季度1次。监理机构“实名制”考勤和履职情况考核结果,将列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发生亡人事故且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关联责任事故的、监理企业未参加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综合评价的、项目总监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在一定期限内监理企业暂停投标资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资格。文件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bmwj/202203/df7e8b4afbb945e2bac6581a1e79888e.shtml
 
5.扬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建科〔2022〕19号,2022.03.28发布)
内容摘要:
通知要求突出施工图审查的“技术性”要求,严控审查受理要件,尽可能减少非“强条”“强标”意见数。扩大“容缺受理”和“自审承诺制”实施范围,具备施工图技术审查条件的工业项目、省市重大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列入容缺受理项目范围,技术性审查与政策性审查并行,容缺材料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单位规划总平面图确定后由建设单位提交相关承诺书后,即可先行开展施工图预审查。后续材料补齐,经核对与报审内容一致的,即可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全面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注重技术能力建设,提高审图规范化水平。
原文链接:
http://www.yangzhou.gov.cn/yzszxxgk/zjj/202203/64acb47e11934020b9cd3508b0c556af.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延期将纳税信息纳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闽建筑函〔2022〕13号,2022.03.25发布)
内容摘要:
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需要,以及部分地区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时提交纳税信息。福建省住建厅决定闽建筑〔2021〕24号文规定的2022年4月1日起将纳税信息纳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房建类)序列,调整至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每年度纳税信息评价有效期从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企业应于每年6月20日前,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按照完税证明的税款所属期,填报上一年度纳税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核实企业填报的纳税信息,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严肃处理并纳入信用扣分(扣20分,有效期二年)。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203/t20220325_5866942.htm
 
2.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2022.03.25发布)
内容摘要: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智慧工地”增加费两项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费率乘以1.15系数。“智慧工地”增加费包括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设备、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起重机械安全监控设备、软件和管理等增加的相关费用。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包括人员进出防护费、防护物资费、相关核酸检测费、宣传教育费、临时隔离设施费、防控人员费以及其他额外增加的内容,不包括疫情防控一、二级响应或被列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后按照当地防疫要求发生的隔离、核酸检测、停工等费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包括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纳入企业管理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总价综合费用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费率乘以1.04系数。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2022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程量可按本规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2/3/25/art_1229159345_58929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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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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