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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1年十二月下)

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2021.12.22发布)
内容摘要:
意见明确要进一步明确和简化投资审核管理,对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创新和优化投资审批程序,坚持企业作承诺,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规范和严格投资审批活动,落实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将用地用海和规划选址、节能、节水、环保等要求落实到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督管理等要求。意见提出要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协调服务。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12/t20211222_1308882.html?code=&state=123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2021.12.17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企业按照建市〔2014〕79号文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112/20211217_763491.html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2021.12.21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内容包含基坑、模板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拆除、暗挖、建筑幕墙安装、人工挖孔桩、钢结构安装九类工程。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112/20211221_763509.html
 
4.住建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14号,2021.12.30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业单位要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112/20211230_763713.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深刻汲取苏州市相城区“12.22”附着式电动施工平台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189号,2021.12.24发布)
内容摘要:
1、提高政治站位落实监管责任。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管控措施,既要加强新建工程的安全监管,又要加强既有建筑改造装修工程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隐患并有效消除。2、在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同时,严厉打击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强令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和盲目抢工期、赶进度,以及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未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等行为。3、要按照“隐患即是事故”理念,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实施清单管理、逐项销号,并严格依法依规处置。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安全风险隐患,定岗定人、严防死守,确保安全可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对违法违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对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问责曝光一批。4、严格导轨爬升式升降工作平台现场使用安全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江苏省所有在用“导轨爬升式升降工作平台”一律停用两天,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监理单位应对自查自纠情况严格复核,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自查自纠或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暂停施工,督促落实整改,同时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要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严格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制度,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或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依法提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12/24/art_8639_10226382.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第25号,2021.12.24发布)
内容摘要:
由江苏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在2022年1月31日前提出不延续的申请。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省厅核发的资质、电子证书将自动更新,企业可在资质申报系统中自行下载使用;各市核发的资质,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可凭原证书承接任务。企业按照建市〔2014〕79号文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12/24/art_49384_10224849.html
 
3.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苏建函设计〔2021〕672号,2021.12.31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联合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技术要点(试行)》,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12/31/art_49384_10256998.html
 
4.南京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1〕352号,2021.12.22发布)
内容摘要:
2021年12月27日起,新开工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在办证前完成该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合同在“合同归集系统”信息要素归集工作,“南京市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基础数据模块不再进行合同归集;专业承包和分包合同信息应在签定合同后及时按有关规定归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实行“不见面"在线归集(保密工程除外),相关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在“合同归集系统”填写真实、准确、合法的合同信息要素,提交承诺书。合同归集流程及相关表单请按照苏建规字〔2020〕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112/t20211222_3239011.html
 
5.南京市城建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2021.12.22发布)
内容摘要:
南京市城建委委托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服务中心组织编制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指南(试行)》,用于指导南京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开展有关消防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以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112/t20211223_3240595.html
 
6.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南京市绿色建材厂商价信息发布的实施办法(宁建价字〔2021〕28号,2021.12.24发布)
内容摘要:
为促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做好绿色建材价格信息服务,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发布了《南京市绿色建材厂商价信息发布的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中所称的绿色建材厂商价是品牌材料市场销售参考价格(含税含运费),发布范围包括:1、按照《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对《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内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和实施规则认证的建材产品;2、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认证的建材产品;3、市造价站已发布信息价的材料除外。
原文链接:
http://www.njszj.cn/ZJWEB/MessageShow.aspx?Id=2164724c-6b21-4c43-9d5f-cc4c865bd590
 
7.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住建设〔2021〕22号,2021.12.27发布)
内容摘要:
1、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审批。2、强化决策管理,严格管控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3、全面建设信息系统,充分结合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操作应用,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增加系统内专门涉及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普查、安全隐患排查和隐患清单建立的项目内容。4、推进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超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建立隐患建筑清单。5、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加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专业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编组,科学配备车辆装备。6、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研究建立超高层建筑使用管理专家库,为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撑。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bmwj/202112/9cf0f11e2bf748bd943c277d4413c4d2.shtml
 
8.南通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及违法违规行为惩戒的通知(通住建规〔2021〕4号,2021.12.15发布)
内容摘要:
对在南通市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取消其工程评优创标资格。同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在南通市范围内参建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评优资格采取严控措施。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严控该工程评优创标资格,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施工企业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资格和其参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推荐资格。
原文链接:
http://zj.nantong.gov.cn/ntsfgj/bmwj/content/01a2e2cf-7234-4fa8-a9f8-f2a9c09b9fcd.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本市部分企业资质统一延期的通知(2021.12.21发布)
内容摘要:
2021年7月1日起,上海市按照国家及住建部文件要求,停止受理工程勘察丙级、设计丙级和丁级、施工三级、监理丙级等资质申请。目前上述资质即将到期,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含)至2022年12月30日(含)届满的上述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gztz/20211222/fc16894dfd394c82a9263f65e37975fb.html
 
2.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5号,2021.12.16发布)
内容摘要:
1、严格落实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2、同一项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自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3、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单位已承建工程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4、实施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全面停工的决定抄送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暂停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1/12/16/art_1229159235_2381504.html
 
3.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补充通知(2021.12.24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设区市建设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以上范围内的企业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企业已经按照原通知取得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的资质电子证书的,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按照本通知再行延期的电子证书。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1/12/24/art_1229159560_58928528.html
 
4.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2021.12.21发布)
内容摘要:
1、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同一项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自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2、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分户验收;采用装配式方式施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驻厂监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整改符合要求并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3、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良好信用环境;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1/12/21/art_40687_3798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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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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