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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1年十二月上)

国家级:
1.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53号,2021.12.03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修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本次修订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按市场价格编制,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为概预算编制提供依据;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要求,取消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的相关规定,减轻企业负担;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提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结算理由。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tzgg/202112/20211203_763269.html
 
2.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管混凝土混合结构技术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63号,2021.11.30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批准《钢管混凝土混合结构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446-2021,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111/20211130_763200.html
 
3.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21.12.09发布)
内容摘要:
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9762.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电动车辆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173号,2021.12.02发布)
内容摘要:
1、高度重视施工现场各类电动车辆安全管理;2、落实各单位电动车辆安全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各类电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包单位应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要求,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电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电动车辆安全管理;3、加强电动车辆进、退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各类电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电动车辆进场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自检,当施工现场电动车辆超过说明书使用年限、达到报废条件、性能不满足现场安全生产需求,或经监理单位确认不合格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相关电动车辆组织退场;4、强化电动车辆使用管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电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记录,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5、规范电动车辆停放、充电和检查、维护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定各类电动车辆固定停放场所,分包单位应每周对电动车辆进行检查、维修及保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定期对分包的车辆维修保养、人员交底等情况进行检查;6、加强电动车辆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现场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12/2/art_8639_10142053.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2021.12.08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研究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现予印发,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积极宣传,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引导企业遵照执行,推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见效。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12/8/art_49384_10185685.html
 
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公告((2021)第24号,2021.12.02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用于指导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施工过程结算适用于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xydt/001002/20211202/2e07e1a3-89aa-4cc4-bd20-0a42387599c8.html
 
4.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价函〔2021〕83号,2021.12.13发布)
内容摘要:
1、完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强化以双随机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明确以咨询成果质量为重点的责任管控;2、加强事中市场主体监管,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以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身份号码为标识,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3、完善事后市场主体监管,规范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对于“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执法部门查实后作为失信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通过“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依法公开在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鼓励造价咨询企业投保工程造价职业保险,防范执业风险。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xydt/001002/20211213/299d73fd-b523-4b6a-a36d-50920b8e7fa4.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许〔2021〕7号,2021.12.10发布)
内容摘要:
一、福建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类别的企业资质证书,按照省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0〕2号)规定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以及有效期于2022年内届满的,其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二、上述四类企业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及企业其它经营等活动。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资质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上述四类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事项。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要及时做好所在地企业资质证书信息与省厅官网“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对接和更新工作。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另有规定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办理。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xzxk_3797/202112/t20211210_5791300.htm
 
2.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2021.12.06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批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 DB33/1092-2021,自 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16)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1/12/6/art_1229159347_58928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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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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