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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1年十一月下)

国家级: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2021.11.22发布)
内容摘要:
1、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2、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3、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4、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1/22/content_5652485.htm
 
2.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2021.11.30发布)
内容摘要:
国务院决定选择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为首批试点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重点如下: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下放部分工程资质行政审批权限,将省级审批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和特种工程资质的审批(包括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事项后资质核定),下放至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市辖区(县)和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有关部门;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推进和完善建筑师负责制;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1/25/content_5653257.htm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450号,2021.11.16发布)
内容摘要:
2022年1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初始注册,经聘用单位确认,由双方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住建部审核后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直接公告审批结果。取消相关职称注册条件,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无需申报本人职称情况。住建部在注册审查中不再考核职称条件。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11/t20211116_252341.html
 
4.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44号,2021.11.17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zqyj/202111/t20211119_252400.html
 
5.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1〕207号,2021.11.26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组织开发了新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决定自2021年12月8日至12月22日暂停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受理工作。各单位于12月9日前完成已受理事项转报工作,新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定于12月23日启用。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11/t20211129_252501.html
 
6.人社部: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2021.11.10发布)
内容摘要:
《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为三年。列入期间偿还拖欠工资的,自改正之日起满6个月,且作出守信承诺,可申请提前移出。
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bmgz/202111/t20211119_428250.html
 
7.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1〕334号,2021.11.11发布)
内容摘要:
水利部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办法注册为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
原文链接:
http://www.mwr.gov.cn/zwgk/gknr/202111/t20211111_1551049.html
 
江苏省:
1.常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通知(常住建〔2021〕238号,2021.11.17发布)
内容摘要: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在招投标、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工程造价、质量、工期和安全的影响,约定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价格风险分担原则。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2、已签订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主要材料价格如果在施工期间,出现大幅涨跌和影响时间超出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时,发承包双方可以按照公平合理、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3、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应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4、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材料价格波动的动态监测,做好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增加发布频次,警示价格波动风险。5、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本通知相关要求。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不受本通知相关规定影响。
原文链接:
http://www.changzhou.gov.cn/gi_news/128163711350030
 
2.苏州市住建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等费用计取要求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59号,2021.11.19发布)
内容摘要:
1、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列出具体的总承包服务工作内容,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列总承包服务费。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总承包服务费以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为基数,按通知中的费率计算;结算时按总承包单位投标时所报费率以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为基数进行调整。2、总承包项目中的装饰工程,应建设单位要求单独设计的,按“单独装饰工程”取费。3、总承包项目中含依法必须招标的内装工程暂估价的,土建、内装工程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等措施费用,在总承包招标和暂估价内装工程招标时,分别在各自工程量清单中列项、计价。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bmwj/202111/d010ee5216994a4891ded40f7db14573.shtml
 
3.苏州市住建局:关于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地实名制考勤通道标准化建设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60号,2021.11.26发布)
内容摘要:
1、自2022年1月1日起,苏州市新开工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距竣工时间超过一年的在建项目建筑工地实名制考勤通道参照参考图集具体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因施工条件限制,不具备安装现场固定考勤设备或通道样式无法参照上述要求的项目,应在开工前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应按照“服务+开户”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农民工实名制服务水平,择优选择实名制考勤设备服务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通道设备标准化建设。3、各地要确保建筑工地实名制考勤通道标准化建设,认真做好新建项目实名制考勤通道的安装验收工作;对未按标准建设的,及时要求考勤设备商整改。4、各对有在非项目施工现场安装实名制考勤设备或将实名制考勤现场照片等原始数据替换、篡改并上传至平台等不良行为的,一经查实即视为数据造假,按照服务合同取消标准化建设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报请省住建厅处理。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bmwj/202111/b6aae725257345b287d08d332c6f6dbd.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赣建字〔2021〕7号,2021.11.23发布)
内容摘要:
1、进一步细化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各类施工安全事故发生。2、健全制度,规范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登记、施工过程管理。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开工前向属地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服务。3、落实责任,强化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依法应当而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依法应当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应当抽查的,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1/11/23/art_40687_3757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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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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