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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1年十一月上)

国家级:
1.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1〕12号,2021.10.28发布)
内容摘要:
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对查实的欠薪问题要在2022年春节前全部办结,让被欠薪农民工及时拿到应得的工资返乡过年。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其他欠薪易发多发行业企业为重点,对欠薪问题实施集中专项治理:一是全面加快“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和地方其他渠道接收欠薪举报投诉的分类核实处置,做到案结事了。二是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三是全面清查在建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程款(人工费)拨付、资金监管情况,源头化解欠薪风险。四是全面强化欠薪违法惩戒,用好用足行政、刑事、信用等惩戒手段,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欠薪特别是恶意欠薪从严惩处。对政府项目、国企项目欠薪的,严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ldjcj/LDJCJzhengcewenjian/202110/t20211028_426276.html
 
2.最高院:发布第30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2021.11.11发布)
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0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民事合同类相关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明确了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对于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原文链接: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31231.html
 
3.住建部: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37号,2021.10.29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删除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有关条款。二是增加信息管理内容。信息管理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含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由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自愿填写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三是明确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属地化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本次修订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注册在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注册管理机构为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四是完善相关责任条款。为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明确、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责任,本次修订增加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虚假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的罚则(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五是精简造价工程师注册流程等具体规定。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程序条款,拟在后续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确(150号部令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zqyj/202111/t20211102_252144.html
 
4.住建部: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1.11.02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修改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
原文链接:
http://www.moj.gov.cn/pub/sfbgw/lfyjzj/lflfyjzj/202111/t20211101_440407.html
 
5.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2021.11.10发布)
内容摘要:
1、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涉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2、规定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3、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4、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5、严格临时用地监管。自2022年3月1日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原文链接:
http://f.mnr.gov.cn/202111/t20211110_2702720.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2021.11.09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经2021年10月29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文件指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开工前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按照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工期。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当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因人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价格变化及工期延误等其他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化时的调整方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三、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应当按照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约定付款周期,付款比例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60%。对分部质量验收通过的工程量,原则上应当同步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以下的,不超过90天;金额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80天;核对时间超出规定期限时,按照合同约定从超出之日起计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10%,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四、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及时组织处理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竣工验收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五、处罚力度加大。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以及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30%以上、按质论价费未按规定计取、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60%的建设项目,加大对相应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直至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依法责令停工整改。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11/9/art_8639_10103118.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1.11.10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起草了《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11/10/art_10113_10104352.html
 
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苏财建〔2021〕133号,2021.11.04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原《省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苏财建〔2010〕86号)和《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细则》(苏财建〔2011〕137号)同时废止。规程用于规范省级基建项目和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评审的操作规则和程序。投资评审一般包括省级基建项目的单项评审、全过程跟踪评审和专项资金核查、其他评审等。单项评审是指对基建项目的匡(估)算、概算、概算调整、建设资金申请和竣工财务决算等的某一事项进行评审。全过程跟踪评审是指对基建项目的匡(估)算、概算、概算调整、建设资金申请和竣工财务决算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关键节点事项进行评审,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掌握影响投资的重大事项。专项资金核查是指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核查内容和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和支出效益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价。
原文链接:
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1/11/4/art_77309_10097689.html
 
4.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21〕14号,2021.11.02发布)
内容摘要:
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春节前,在江苏全省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对欠薪金额500万元以上或涉及人数100人以上,以及存在重大群体性事件隐患的企业,要列入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督促企业制定清欠方案、限时解决、提前稳控。对政府项目、国企项目欠薪的,严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对欠薪违法行为符合“黑名单”条件的,应列尽列,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使欠薪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1/11/2/art_77281_10095021.html
 
5.南京市城建委: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宁建招字〔2021〕300号,2021.11.03发布)
内容摘要:
为规范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行为,南京市城建委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初核、使用、日常考核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发布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111/P020211103652420646728.pdf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请持有本市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尽早提出延续申请的通知(2021.11.03发布)
内容摘要:
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已统一换发上海市电子资质证书,并纳入上海市企业资质统一管理。按照上海市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尽快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将自动失效。具体路径:访问上海市住建委官网首页(http://zjw.sh.gov.cn)→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输入法人一证通密码登录),选择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按需求选择相应资质类别申请)。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gztz/20211104/a6820dc37bb743b4a4cecadb083d2ee9.html
 
2.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2021.11.04发布)
内容摘要:
1、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概算时,应当在工程预备费中考虑建设周期内市场要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差额费用。若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市场价格波动所产生的差额超过设计概算工程预备费中考虑的费用,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概算审批部门。2、交易阶段,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对风险范围所指“施工期”(或“计量周期”)的起始事件和结束事件进行详细定义和划分。对可调价差的建设工程要素,可采用列举法、比例法单独或组合的方式约定其范围。发承包双方可约定采用市场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或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进行价差调整。3、合同履行阶段,当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价格变化幅度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合同价款调整。4、合同价款结算,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的结果和合同价款调整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进入结算。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调整后的差额只计取税金。5、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参照指导意见,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gztz/20211104/947e62597e0247d8a38776666845f241.html
 
3.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2021.11.01发布)
内容摘要:
即日起,浙江省新开工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工程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已开工建设的工程,根据剩余施工工期等要素进行合理投保。已投保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商业保险的工程,应将其调整为安责险或增加安责险险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建发〔2018〕3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等文件规定,明确参保要求,细化实操办法,规范承保行为,确保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实现房建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1/11/1/art_1229159346_58927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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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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