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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1年十月下)

国家级: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2021.10.21发布)
内容摘要:
《意见》要求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1、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实施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鼓励建设绿色农房;开展绿色建筑、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医院创建行动;发展零碳建筑;实施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鼓励智能光伏与绿色建筑融合创新发展。2、提高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化水平。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档制度,普查现有基础设施,统筹地下空间综合利用。3、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立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完善保护标准和政策法规,严格落实责任,依法问责处罚。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制度,加大保护力度,不拆除历史建筑,不拆真遗存,不建假古董。建立保护项目维护修缮机制,保护和培养传统工匠队伍,传承传统建筑绿色营造方式。4、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创建行动,推广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产业化建造方式,加强技术创新和集成,利用新技术实现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重点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师负责制。加快推进工程造价改革,改革建筑劳动用工制度。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2021-10/21/content_5644083.htm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10.24发布)
内容摘要:
1、强化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引领。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强化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各级规划的支撑保障。2、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区域布局。持续优化重大基础设施。3、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4、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5、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深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6、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7、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建设综合立体交通网,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持续降低运输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8、积极引导低碳出行。8、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健全建筑拆除管理制度,杜绝大拆大建。9、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持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逐步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10、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大幅提高建筑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普及率。11、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12、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快“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绿色转型。健全电力、钢铁、建筑等行业领域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13、完善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严控煤电、钢铁、电解铝、水泥、石化等高碳项目投资,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国有企业要加大绿色低碳投资,积极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应用。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2021-10/24/content_5644613.htm
 
3.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2021.10.21发布)
内容摘要:
1、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2、合理确定建筑布局。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3、深化细化评估论证。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4、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5、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6、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7、系统推进隐患整治。8、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9、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开展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能耗监测,定期组织能耗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公开。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10/t20211026_252054.html
 
4.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2021.10.25发布)
内容摘要:
一、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要求。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三、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内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质疑和投诉。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规定和做法,以及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各地要及时予以清理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1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原文链接:
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110/t20211020_3759590.htm
 
江苏省:
1.常州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常住建〔2021〕231号,2021.10.27发布)
内容摘要:
1、调整评标基准价。ABC评标基准价J=(A×50%+B×30%+C×20%)×K。最低或次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的,招标人应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2、推进诚信建设。在常州市建筑业企业月度(开标当日所在月份)信用考核中排名前30(含)名的投标企业减免投标保证金,激励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3、倡导行业自律。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加强学习交流,提升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hangzhou.gov.cn/gi_news/345163531985322
 
2.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关于调整并发布《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审批流程图》的通知(苏建改办〔2021〕33号,2021.10.18发布)
内容摘要:
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审批流程图》进行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并印发<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审批流程图>的通知》(苏建改办〔2021〕28号)同步废止。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bmwj/202110/6465131942614a0ea08061596f61e67b.shtml
 
3.镇江市住建局: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538号,2021.10.28发布)
内容摘要:
一、自2021年11月1起,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出具镇江属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在镇江属地缴纳的在有效期内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信用管理手册》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2021年10月31日之前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执行。二、《信用管理手册》纳入“镇江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管理范围,企业在办理基本信息“平台”录入手续后,应及时办理《信用管理手册》(电子版),自2021年第四时段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开始,未办理《信用管理手册》(电子版)的建筑业企业不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三、自2021年11月1日起,申请办理《信用管理手册》(电子版)时,不需要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四、在省、市有关部门根据《通知》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之前,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办法参照《镇江市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16〕42号)文件执行。
原文链接:
http://jsj.zhenjiang.gov.cn/jsj/xxgkbmwj/202110/70ac5a1110434a09ac0f13ec2c7d8da5.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的通知(闽建筑〔2021〕19号,2021.10.18布)
内容摘要:
一、落实造价风险防控措施。在编制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和资金筹措时,应充分考虑价格波动因素。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的规定,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风险包干幅度。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应按照《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及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17号)的规定,经市场询价综合确定主要材料价格。二、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各地近期应加强监测主要建材市场行情,对价格波动较大的水泥等主要建材,必要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预警信息,为建设各方应对价格波动提供参考依据。协调在建项目参建各方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引起的工程质量安全潜在风险。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110/t20211018_5743553.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建筑〔2021〕20号,2021.10.19布)
内容摘要: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带头实施装配式建筑,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合理测算投资估算。2、开展预制柱、双面叠合剪力墙等主要竖向受力混凝土构件预制化试点。3、在工程项目中加大钢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以及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隔震减震、预应力技术、成品钢筋配送、施工现场“机器代人”等创新集成应用。4、推动全产业链协同发展。5、实施标准化设计。6、各地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的产能和运输服务半径,优化构件和部品部件产业布局,避免产能过剩。7、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部件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8、生产企业应编制部品部件存放和运输方案,对存放场地、码放支垫、成品保护和运输做出明确要求,确保部品部件完好无损。9、引导建立智能建造基地,加快部品部件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配和建筑机器人,在装配式建筑工厂打造“机器代人”应用场景。10、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11、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建立健全部品部件进场验收制度,对部品部件外观质量、出厂标识、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吊装吊点、预埋件等进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抽检。12、建立部品部件试安装和首层、标准层装配式结构联合验收制度,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根据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进行验收,包括外观质量、位置尺寸偏差、连接质量、接缝防水施工质量、预留预埋件等。13、施工企业应建立装配式建筑信息管理平台,强化质量管控。14、加强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15、施工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纳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16、对实施装配式建筑或智能建造的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17、实施招投标正向引导,支持工程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装配式建造方式。18、推进福建省地域特色的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和企业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110/t20211019_5745832.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2021.10.22布)
内容摘要:
一、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工程概算造价中增加工程款支付担保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费按照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乘以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再乘以担保期限(年)计算。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一般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担保机构确定。二、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三、发承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充分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按照闽建筑〔2018〕41号文规定在合同中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未按照闽建筑〔2018〕41号文规定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的工程项目,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和闽建筑〔2018〕41号文的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将是否落实闽建筑〔2018〕41号文的要求作为审查重点。对未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的,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并按规定予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扣分。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已发布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110/t20211022_57480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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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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