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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1年十月上)

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1.09.30发布)
内容摘要: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起草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文件要求落实招标自主权,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重点打击“标王”、“标头”,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评标情况的公开力度,原则上专家的评分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比标优势以及其他投标人未中标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原文链接:
https://hd.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370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意见的公告(2021.10.08发布)
内容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认真研究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与建筑业相关的包含4个问题: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去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增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备案管理的除外)”改为“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备案管理的除外)”。
原文链接:
https://hd.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371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导则的通知(建办质〔2021〕42号,2021.09.30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导则》,现予印发,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9/t20210930_251817.html
 
4.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66号,2021.10.13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批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1-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10/t20211012_251877.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江苏省估价表》的通知(苏建价〔2021〕149号,2021.10.08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江苏省估价表》,现予发布。本估价表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中修市政工程。不适用于市政工程的小修保养工程。《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江苏省估价表》是编制江苏省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依据。本估价表供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参考。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xydt/001002/20211008/676cc29d-c46d-4852-b147-61aa75e7a836.html
 
2.无锡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2021〕3号,2021.09.30发布)
内容摘要:
1、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人负责制;2、扩大“评定分离”方法运用范围,无锡市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建筑勘察项目、建筑设计项目、监理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等招标时,均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的施工项目等招标时,逐步推进采用“评定分离”方式;3、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标中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4、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条件的设置,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5、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不得支解发包、违法发包和规避招标;6、进一步规范招标信用承诺书与中标候选人公示,加强招投标源头风险管控;7、进一步完善投标诚信承诺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8、进一步完善投诉诚信承诺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投诉行为;9、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投标人投标行为;10、进一步实行“一标一评”制度,规范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11、进一步加强开标、评标现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管理;1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书面报告至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并做好配合调查工作;13、进一步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切实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1/09/30/3442767.shtml
 
3.徐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投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徐住建发〔2021〕173号,2021.09.30发布)
内容摘要:
本次针对招标人的虚假招标,投标人的围标串标以及挂投标三个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整治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间为准),国有资金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不少于监管标段总数10%的比例(最低不少于5个标段)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原文链接:
http://zj.xz.gov.cn/govxxgk/13638937zjj/2021-09-30/61660624-dd94-4333-90e2-3dc51b47e77e.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筑〔2021〕15号,2021.09.30布)
内容摘要:
针对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总承包招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挂靠或借用资质投标等恶意竞标行为,投标人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强揽工程行为。运用招投标大数据、实名制监测分析成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创新完善招投标制度。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109/t20210930_5699006.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17号,2021.10.11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的奖励信息指标进行部分调整(详见附件)并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110/t20211011_5702715.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管理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闽建筑〔2021〕18号,2021.10.12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将《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建筑函〔2018〕26号)第八条第二款,《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2020〕8号)评价标准中的4.4,《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筑〔2017〕15号)第十四条,《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筑〔2017〕15号)评价标准中的第3.2.1、3.2.2、3.2.3、3.4条款进行删除或修改。本次修改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110/t20211012_5703532.htm
 
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调整闽建筑〔2015〕29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闽建筑〔2021〕16号,2021.10.14布)
内容摘要: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闽建筑〔2015〕29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采用工程担保保函作为保证形式的,出具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调整为“采用工程担保保函作为保证形式的,建筑市场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约定,选择具有相应担保能力的工程担保公司,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筑市场主体选择具备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110/t20211014_5713320.htm
 
5.江西省住建厅:关于施工现场混凝土工程实行举牌验证制度的通知(赣建字〔2021〕5号,2021.09.30布)
内容摘要:
江西省住建厅计划用三年时间,在江西全省范围内涉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不含装配式建筑)混凝土分部工程的新开工和已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全部实行举牌验证制度。从今年10月开始,至2022年9月,各地试点工程占在建工程比例不低于20%;至2023年9月,占比不低于50%;至2024年9月,所有在建工程实行举牌验证,实现全覆盖。城市道路、市政桥梁、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分部工程参照执行。举牌验证制度是指在预拌混凝土进场和混凝土试件制样、养护、送检等四个环节,以施工现场拍照的方式确认相关质量责任人到岗履职的一种管理方式。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1/9/30/art_40687_3646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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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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