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1年八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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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43号,2021.07.30发布)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7/30/content_5628461.htm
2.国务院: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令第744号,2021.08.04发布)
内容摘要: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重点从五个方面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相关措施。二是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三是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四是强化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五是强化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8/04/content_5629341.htm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1〕45号,2021.08.05发布)
内容摘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随时监控施工工地疫情变化,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二、加强施工工地人员排查,从严做好风险管控。施工工地发现近期有南京、扬州和张家界等中高风险地区经停史、旅居史的人员,应立即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属地社区报告,并及时配合做好管控措施。三、加强现场防疫,严格工地内部管理。四、加强培训教育,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引导施工工地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等良好卫生习惯。要严格开展上岗前疫情防范措施交底,确保疫情防范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名员工、每一个岗位。五、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坚决防止盲目抢工期。六、严格值班值守,强化应急准备。各地要制定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和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密切联系,时刻保持应急状态。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8/t20210805_251112.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建领域相关考试及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苏建考务函〔2021〕11号,2021.08.04发布)
内容摘要: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各项要求,切实做好辖区内各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无纸化考点、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疫情防控的指导监督及协调工作。二、所在设区市内存在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点及基地,原则上应及时关停或调整考核计划,以防疫情输入及扩散,具体按当地疫情防控要求执行。尚在组织考核的考点及基地,应主动报请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三、各地应充分发挥在线教育优势,进一步拓展线上教育资源,确保“安管人员”等住建领域从业人员便捷参加在线继续教育,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得开展线下培训活动。四、有效期截止日为7月20日至12月30日期间的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有效期顺延至12月31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8/3/art_49384_9960280.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1〕379号,2021.08.09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xydt/001002/20210809/390dfb7f-9033-4752-8286-24dba94fc70b.html
3.常州市住建局:关于开展2021年常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1〕159号,2021.08.04发布)
内容摘要:
1、企业自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信息系统核查: 2021年8月31日,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中将自动比对企业信息与人员信息是否满足相关核查标准,根据比对情况对发现企业资质存在不达标的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出整改通知书。3、实地核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单位工作计划实施,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资质存在不达标情况,应及时告知企业并发出整改通知书。4、对信息系统核查和实地核查结果不达标的企业,常州市住建局将发布拟撤回其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告,同时由属地建设建筑业管理部门向相关企业发送《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1个月,企业在整改期内不能参加招投标、合同信息归集等经营活动,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
原文链接:
http://www.changzhou.gov.cn/gi_news/865162806077557
4.苏州市住建局:关于明确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围挡品质提升相关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43号,2021.08.09发布)
内容摘要:
1、市政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工地围挡单价措施项目,根据品质提升要求拟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予以计价。2、其他专业工程围挡品质提升后临时设施费费率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参考费率详见通知。3、按要求提升围挡品质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作调整。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bmwj/202108/d9482d33ae224c9198dcce8652cc8810.shtml
5.镇江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内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镇政建〔2021〕111号,2021.08.09发布)
内容摘要:
镇江市住建局印发《镇江市住建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内审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内审,是指市住建局内审部门运用专业性手段,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合理)性的内部审计行为。内审范围为由镇江市住建局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概算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及局属单位自筹资金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原文链接:
http://jsj.zhenjiang.gov.cn/jsj/xxgkbmwj/202108/815a6722ee934c758455cdac0905d33d.shtml
6.镇江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建〔2021〕112号,2021.08.09发布)
内容摘要:
镇江市住建局制定了《镇江市住建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工作办法(试行)》,办法用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镇江市住建局属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概算2000万元以下)及局属单位自筹资金10万元以上的工程审计活动,外聘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原文链接:
http://jsj.zhenjiang.gov.cn/jsj/xxgkbmwj/202108/aaab2c1d276c4a68ab744cdf6b2ad557.shtml
7.徐州市住建局:关于做好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徐住建发〔2021〕146号,2021.08.06发布)
内容摘要:
一、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方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管理规程》,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二、细化疫情防控措施。1.认真排查高中风险地区来徐人员和密切接触者。2.建立日报告制度。3.启动工地疫情防控预案。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1.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疫情防控要求,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控措施,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疫情防控不到位,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2.对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防控信息,以及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施工现场出现疫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原文链接:
http://zj.xz.gov.cn/govxxgk/13638937zjj/2021-08-06/755509bf-f8fb-432d-8096-dd657dfd2aff.html
8.扬州市住建局:支队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题会议(2021.08.11发布)
内容摘要:
一是所有建筑工地全部停工,处于全封闭状态。如有涉及安全应急抢险等确需施工的,要提前向市安监站报备。二是工地内所有人员不得外出(项目部统一采购人员除外,做好登记,不接触其他人),不明人员不得进入工地。三是每个项目要建立完备的疫情防控体系机制,由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监理单位(监督责任)派专人负责。四是由于此次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疫情持续时间未定,建筑工地各方主体要关注本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人的思想动态,了解人员诉求,及时化解突出问题和矛盾,积极安抚项目人员情绪。五是持续做好工地内部安全生产工作,对深基坑、高支模等危大工程的部位做到每日监测到位。六是工地内所有公共区域每日进行2次以上彻底消毒杀菌。七是工地总包单位负责人要对现场人员、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情况了如指掌,支队随时进行电话点调,提问相关情况;上级随时抽查,做到全面客观回答问题。八是各总包单位项目经理每日需跟公司主要(分管)负责人汇报工地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情况,以便公司负责人掌握工地第一信息,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
原文链接:
http://yzzjj.yangzhou.gov.cn/yzcxjsj/gzdt/202108/0926e844ff2a46c8a96d7c3ec4390543.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发布《城市轨道交通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9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闽建科函〔2021〕20号,2021.08.11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等有关单位主编的《城市轨道交通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盾构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4项省标,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福州市西湖公园管理处等单位主编的《大树移植技术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用木本苗木标准》等5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省土木建筑学会组织主编单位和行业专家进行复审修编审查,现予以重新发布。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108/t20210811_5667171.htm
2.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公告〔2021〕14号,2021.08.05发布)
内容摘要: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被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240-2021,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1/8/5/art_1229159347_58927224.html
3.江西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活动中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共享江西住建云平台信息数据的通知(赣建城镇〔2021〕19号,2021.08.04发布)
内容摘要:
一、自2021年8月1日起,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江西住建云平台实施信息数据对接,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活动中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进赣建筑施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限省外进赣建筑施工企业)等信息数据均从江西住建云平台获取。二、自2021年8月1日起,江西住建云平台不再办理省外进赣施工企业单项工程投标信息登记。省外进赣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时,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按操作要求勾选参加投标的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三、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江西住建云平台实施信息数据对接后,建筑施工企业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基础信息页面点击“同步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信息”按钮,完成企业信息更新后即可参加投标,无需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1/8/4/art_40687_3526084.html
4.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建法〔2021〕12号,2021.08.04发布)
内容摘要:
1、自本文印发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建办市〔2021〕30号文所列停止受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证书简单变更事项正常办理(不含有效期届满的资质证书)。2、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江西省住建厅下放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3、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后,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自申请受理始1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1/8/4/art_40687_3517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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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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