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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1年七月下)

国家级: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2021.07.20发布)
内容摘要:
1、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制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提升审批服务效能。2、2021年10月底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隐性审批”专项治理,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以及不必要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征求意见、现场踏勘等环节。3、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4、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推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提升招标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清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的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投标条件。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7/20/content_5626165.htm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21〕213号,2021.07.26发布)
内容摘要:
一、立即开展灾害隐患全面排查。对运营和在建的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公路、市政道路的隧道、涵洞,车站、机场等枢纽及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立交桥、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重点排查出入口、防洪排涝设施联接、在建和运营工程衔接等重要点位,线路设施过渡段、标高较低路段等重点区段,排水泵站、挡水设施、大型施工机械等关键设施。二、抓细抓实应急防控措施。根据风险排查情况,立即细化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尽快补强设施短板,充分做好应对极端事件的准备,迅速补足应急抢险物资种类和数量,全面强化薄弱环节。三、抓紧完善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坚持“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原则,按照最严酷的极端天气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第一时间响应机制。四、坚决做好在建工程安全管控。对正在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公路、市政道路、机场等工程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该停工的停工,做好施工设备、基坑和暗挖工程安全管理,妥善做好施工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加强在建项目工地驻地安全风险防范,重点排查项目部和宿舍安全隐患,严禁在河谷、低洼处设置办公区和宿舍区。五、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和有序恢复建设运营。六、层层压实相关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指导、省负总责、城市主体的原则,健全应急防控指挥体系,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压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任。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7/t20210726_1291449.html
 
3.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71号,2021.07.15发布)
内容摘要: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4-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7/t20210713_250800.html
 
4.住建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2021.07.23布)
内容摘要:
因城施策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汇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等问题。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7/t20210723_250914.html
 
5.人社部: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1.07.26布)
内容摘要:
人社部研究起草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
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cfg/SYzhengqiuyijian/zq_fgs/202107/t20210726_419300.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建建管〔2021〕110号,2021.07.23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现予印发,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规划》指出要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持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进一步加强危大工程方案编制、论证、交底、实施、验收等环节管控,推动将超危大工程纳入信息化动态监管。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多渠道加强隐患排查,基本消除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领域盲区漏点。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明确智慧工地技术标准,深入开展智慧监管应用。优先应用安全智慧监管,并逐步推进材料管控、质量管控、绿色施工等关键技术应用全覆盖,逐步形成完善的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建立智慧工地认证标准和规范并开展认证;加强示范引导,指导创建智慧工地示范片区,推动智慧工地应用模式在全省范围内普及。智慧工地项目端设备购置及系统维护等费用纳入建安工程造价。充分发挥建筑业工伤保险预防机制作用,打造基于大数据避免用工风险的“建安码”,逐步建立基于信息化大数据的全省劳务人员安全行为数据采集分析能力,实现现场劳务队伍和工人在作业过程中涉及质量、安全行为的违规违纪惩处信息以及职业技能、学习能力、履约能力、职业健康等信息的大数据共享,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一人一码”。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7/23/art_8639_9897063.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1〕334号,2021.07.15发布)
内容摘要:
1、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工作。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系统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2.0”。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在申报资质期间提供以上材料,切实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3、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附件所列取消的资质,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之日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7/15/art_49384_9888268.html
 
3.常州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有关规定的通知(常住建〔2021〕152号,2021.07.21发布)
内容摘要:
1、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经二次公开招标确定的有关专业分包工程,其农民工工资专户人工费用总额拨款比例按通知执行。2、项目竣工验收前,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账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施工总承包合同总价的18%。3、项目竣工验收后,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时,应当提供各专业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结清的证明材料。4、专业分包工程完工三个月后,如无相关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并且在专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作出相应承诺后,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将农民工工资专户中权属于专业分包单位的结余资金及时返还给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克扣或挪用。5、总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专业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亦不得向专业分包单位收取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任何费用。6、总承包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按照《关于调整<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住建〔2021〕105号)有关规定扣除其企业诚信分。7、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直接发包确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其农民工工资专户人工费用总额拨款比例由总分包单位协商确定,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8、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住建规〔2020〕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原文链接:
http://zfhcxjsj.changzhou.gov.cn/html/cxjsj/2021/FAEQIBKB_0721/19927.html
 
4.常州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公布相关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1〕157号,2021.07.23发布)
内容摘要:
自2021年8月1日起,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必须使用2021版施工示范文本。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照2021版施工示范文本中的“合同主要条款”签订施工合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常建〔2014〕26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zfhcxjsj.changzhou.gov.cn/html/cxjsj/2021/FAEQIBKB_0723/19940.html
 
5.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1〕6号,2021.07.26发布)
内容摘要:
苏州市政府印发《苏州市幕墙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使用安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zcfg1/202107/9b7416b6b4c84feb98fc233c514dfff1.shtml
 
6.徐州市住建局: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徐住建规〔2021〕2号,2021.07.19发布)
内容摘要:
2021年9月1日起,徐州市市区范围内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投保徐州市建工安责险。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前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交保单号及相应保费支付银行流水证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开工项目推进实施建工安责险投保工作。
原文链接:
http://zj.xz.gov.cn/govxxgk/13638937zjj/2021-07-20/34e26fbd-8204-45e8-8d78-51c4bd9c08bb.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修订《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21〕6号,2021.07.15发布)
内容摘要: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核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由省厅将事故基本情况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证据材料书面通报该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cjs_3791/202107/t20210715_5649722.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21〕12号,2021.07.20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评价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2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107/t20210720_56520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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