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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1年七月上)

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910号,2021.07.06发布)
内容摘要:
1、加强项目审核把关。规范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在前期工作阶段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落实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2、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严格落实“项目四制”,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建设工期,严格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管理,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严格做好项目档案工作。3、加强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投资法规执法,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发挥审计、督查等监督作用。,加强社会监督。4、强化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加强安全质量事故惩戒问责,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工程质量问题惩戒问责。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107/t20210706_1285472.html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2021.06.30发布)
内容摘要:
1、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2、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3、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6/t20210630_250625.html
 
3.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2021.06.30发布)
内容摘要:
1、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仍按原条件进行审批或备案。2、住建部正在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6/t20210630_250633.html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2021.07.12发布)
内容摘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aodongguanxi_/zcwj/202107/t20210712_418311.html
 
5.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2021.07.08发布)
内容摘要: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同时废止。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原文链接:
http://gkml.samr.gov.cn/nsjg/fldj/202107/t20210708_332422.html
 
6.中装协:关于发布建筑装饰行业工程建设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通知(中装协[2021]58号,2021.07.09发布)
内容摘要: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和部品产业分会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批准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标准,编号为T/CBDA 55-2021,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bda.cn/html/tzgg/20210709/133470.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建筑防水构造》等4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公告(〔2021〕第17号,2021.07.01发布)
内容摘要:
《建筑防水构造》苏J59-2021、《多层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设计图集》苏G60-2021 、《装配式混凝土叠合楼板图集》苏G61-2021、《给水排水图集》苏S01-2021被批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给水排水图集》苏S01-2012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7/1/art_49384_9865940.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主要统计指标台账设置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316号,2021.07.05发布)
内容摘要:
建筑业企业建立的统计台账内容主要包括:(1)建筑业生产情况统计台账。包括签订合同台账、建筑业总产值台账等。(2)企业财务状况统计指标计算台账。包括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劳动工资、应交增值税等内容。建立健全原始纪录,生产统计包括工程建设合同、施工任务单、开(竣)工报告单、工程变更通知单、项目用工考勤表、单位工程项目当月进度表(施工产值计算清单)、项目监理验收记录、监理报告、材料领用单等。财务统计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申报表等。企业按要求建立统计台账后,对各项统计台账的日常登记必须严格执行“据实登记、数出有据”的原则,根据相关原始记录记载的内容进行数据维护,不得以计划定数据,更不得虚构捏造数据。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7/5/art_49384_9870182.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延长《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1〕6号,2021.07.05发布)
内容摘要:
《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沪建标定〔2016〕384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zjw.sh.gov.cn/qt/20210705/61ec5df8bd1447548508e8fd40043b17.html
 
2.上海市住建委:关于批准《轨道交通及隧道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施工技术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沪建标定〔2021〕352号,2021.07.06发布)
内容摘要:
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轨道交通及隧道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被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128-2021,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zjw.sh.gov.cn/jsgl/20210706/61cbd40726d44d6ab444e077b095f75b.html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总承包延伸全产业链试点的通知(闽建筑〔2021〕10号,2021.07.14发布)
内容摘要:
在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延伸全产业链试点。试点项目根据项目特点以及下列延伸全产业链的内容,确定不少于2项试点内容:1、从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工程总承包承包方式,向投融资方向或后续运营维护延伸。其中,工程总承包项目向投融资方向延伸,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2、建造全过程应用BIM技术。在设计、施工、运维环节中实际应用BIM技术,突出数字化、模数化设计,并形成BIM成果文件在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有效传递,并实现交互建设单位运营维护管理使用。3、实施智慧工地管理。使用“智慧工地”集成技术,重点包括:门禁、人脸、视频监控、扬尘噪音以及塔吊、施工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智能化管理;项目施工过程资料、验收资料、建设工程档案等实施数字化管理;积极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突出对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安全隐患预警监测管理;积极开展BIM+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虚拟现实(VR)、地理信息系统(GIS)、无人机等技术在施工场景、装配式装修等场景中的应用;在施工过程中探索应用建筑机器人,提升机械化水平。4、推行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和施工过程结算。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107/t20210714_5647689.htm
 
4.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1〕2号,2021.07.01发布)
内容摘要:
一、加快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建设方代付材料款、质量保证金等)的10%。由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凭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可以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二、规范工程担保市场行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由保证人向施工企业提供,应保证在建设单位不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时,在保证金额内承担支付责任。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采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提供的见索即付保函或保单。三、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落地。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交保证人的担保文件,担保文件作为当事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附件。建设单位应当在造价文件中单列担保财务费用,专项用于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拟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时,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主动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索赔工作。四、加强工程款支付担保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1/7/2/art_40687_3462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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