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1年六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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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2021.06.29发布)
内容摘要: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法》指出,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106/t20210629_1284515.html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25号,2021.06.29发布)
内容摘要:
自2021年8月1日起,在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6/t20210629_250608.html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2021.06.29发布)
内容摘要:
1、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2、2021年6月3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3、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4、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5、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意识。6、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业务。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6/t20210629_250618.html
4.应急管理部:发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2021.06.25发布)
内容摘要: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106/t20210625_389980.shtml
5.中建协:关于发布《建筑工程物资管理标准》的公告(第036号,2021.06.16发布)
内容摘要:
《建筑工程物资管理标准》被批准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CIAT0036-2021,自2021年8月15日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9364.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21〕第16号,2021.06.17发布)
内容摘要:
一、依据《江苏省智慧工地(安全部分)实施指南》,智慧工地费用包含: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人员信息动态管理、扬尘管控视频监控、高处作业防护预警、危大工程监测预警以及集成平台等设备、软件和管理费用。二、“智慧工地费用”为总价措施项目。三、智慧工地费用适用于有智慧工地创建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本公告实施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方有创建智慧工地要求的,按本公告计列智慧工地费用。在本公告实施前已经按建设方要求创建智慧工地的建设工程,可根据实际投入情况(扣除政府资金补贴)计取智慧工地费用,施工合同有约定的除外。五、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6/17/art_49384_9852253.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调整造价企业资质申报的公告(2021.06.22发布)
内容摘要:
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不再提供服务。2、对申报造价资质的核准、延续、变更等的有关事宜,待住建部规定下发后另行通知。3、对已申报的造价资质核准的补正事宜请联系电话:025-83666730、025-83660171或加QQ群:715417266咨询申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6/22/art_49384_9856027.html
3.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围挡品质提升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21〕199号,2021.06.17发布)
内容摘要: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围挡高度统一为4米,特殊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提高设置高度。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围挡高度为3米。各市、区住建部门及工程安监机构应加强对工地围挡的抽查,对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在建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彻底的,约谈施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并纳入信用评价。
原文链接:
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106/9fad4fe26c744293877730388223346e.shtml
4.镇江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296号,2021.06.22发布)
内容摘要:
1、扩大信息公示范围。在公布每一时段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之前,对企业信用评价总分或等级、得分组成及工程业绩、企业表彰加分具体事项信息全部在市住建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方监督。2、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建筑业企业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造假行为的,在当期信用评价时段内,企业信用分按新进外地企业的初始信用分计算,一年内在二个及以上评价时段内有以上失信行为的,在评价时段内企业信用分按零分处理;有以上失信行为的,均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按规定扣减信用分。3、对《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版)》进行修订,调整工程业绩计取方法,细化企业表彰加分事项种类、标准,并结合当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对综合大检查用表、日常监管扣分事项进行重新梳理和修订,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建筑行业“两场联动”提供有效载体,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以上工作措施自建筑施工企业2021年第二时段、监理企业第一时段信用评价起开始实施。
原文链接:
http://jsj.zhenjiang.gov.cn/jsj/xxgkbmwj/202106/1b401874ff164aa898a56cb01e3be921.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建市政工程台风、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建电〔2021〕20号,2021.06.22发布)
内容摘要:
一、严格高温作业安全要求,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时,11:00~15:00严禁室外露天作业。二、严格塔吊防台风措施,台风期间影响区域严禁塔吊作业。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在建项目台风、高温天气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该整改的整改,该停工的停工,该立案的立案。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引发安全事故的,要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xwj/zxwj/202106/t20210622_5630973.htm
2.浙江省住建厅、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021〕5号,2021.06.23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浙江省发改委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1/6/23/art_1229159345_58926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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