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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1年四月下)

国家级: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2021.04.15发布)
内容摘要:
1、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持续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2、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3、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优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4、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5、进一步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6、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制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全过程审批行为和时间管理,规范预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环节,防止体外循环。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4/15/content_5599655.htm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2021.04.21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决定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在北京、广州等31个市县(详细名单附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对试点市县的城镇老旧小区、旧商业区、旧厂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以及利用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探索开展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依据、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探索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完善技术服务管理措施等工作。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4/t20210421_249877.html
 
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600号,2021.04.19发布)
内容摘要:
启动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以后取得的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延续核定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升级核定工作。自2021年5月6日起,申报单位可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http://zwfw.mnr.gov.cn)提交核定申请(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申报)。经核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
http://gi.mnr.gov.cn/202104/t20210419_2622789.html
 
4.工信部:关于公开征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1.04.23发布)
内容摘要:
工信部与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研究修订工作,已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23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iit.gov.cn/gzcy/yjzj/art/2021/art_4952142da8aa407aab85ac87bf74a1b9.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号,2021.04.13发布)
内容摘要:
1、加强责任落实,明确各方职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筹措并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监理范畴,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2、强化用工管理,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3、强化资金管理,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4、完善支付保障,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出具等额保函,额度为合同价款的1%,同一设区市内缴纳保证金或者保函总计不超过300万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5、加强资金保障,实施支付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6、强化检查考核,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奖惩力度。对因相关违法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极端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参建单位,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在资金支持、投标、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将不良信用记录报送至相关信用管理部门,对其实行联合惩戒。7、对于工程周期在6个月内的项目和项目标段,在专用账户、信息化考勤方面,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参照本意见,简化相关程序和要求。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1/4/13/art_64797_9751542.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碳达峰目标下绿色城乡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建办〔2021〕66号,2021.04.20发布)
内容摘要:
1、提升绿色建筑品质。全面落实新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2、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深入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分类制定公共建筑用能限额,探索实施基于限额指标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纳入“十四五”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同步推进。3、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深入挖掘建筑本体、周边区域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潜力,推动太阳能光热、光电、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综合利用。4、倡导绿色设计。坚持设计引领,树立绿色低碳、经济合理、舒适自然、传承文化、彰显风貌的设计理念,将其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和全生命周期。5、推进绿色施工。深入实施建筑垃圾减量化,探索建立工程项目绿色施工动态考核评价体系,到2025年,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绿色施工技术全面应用,大型项目全面达到国家规定的绿色施工评价优良标准。6、加强绿色运营管理。建立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运行数据上报制度,强化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运行数据管理,提升建筑智慧运行管理水平。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4/20/art_8639_9760493.html
 
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的通知(苏建函消防〔2021〕171号,2021.04.28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主要内容包括建筑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空调专业等。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4/28/art_49384_9772433.html
 
4.南京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宁建规字〔2021〕1号,2021.04.16发布)
内容摘要:
南京市城建委制定了《关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主要内容:1、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2、规范施工项目资格审查活动。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主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3、放开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4、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括标。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5、规范装配式建筑招标活动。装配式建筑是指符合《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DB32/T3753-2020)基本规定中相关要求的建筑。6、完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当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的投标人超过80家时,去除高价部分的20%和低价部分的10%后,计算报价平均值。对偏离报价平均值进行计算得分并排序,从而产生符合数量的中标候选人。7、提高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权重。8、调整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对于限额以下不需要招标的工程,政府投资的发包,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不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包确定承包人,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发包。9、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10、加强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11、强化合同履约管理。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抓紧做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电〔2021〕11号,2021.04.15发布)
内容摘要: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切实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责任。企业承建的所有在建项目要抓紧完成与政府平台的对接工作,牵头落实考勤制度。二、实名制软硬件供应单位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三、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下沉到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工地,督促在建项目严格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有关工作。对未在4月22日前完成实名制对接和数据质量提升的,约谈施工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对4月29日前仍未整改到位的,可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
四、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福建省住建厅将根据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考勤制度、提升数据质量等的总承包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纳入信用评价扣分。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xwj/zxwj/202104/t20210415_5574827.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投标领域强制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21〕10号,2021.04.25发布)
内容摘要: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会议纪要、地方政府或部门文件为由,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设置要求或变相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的条款。变相要求的条款包括要求中标人在当地纳税,在后续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或拨付工程款项时以此为由要求企业设立分(子)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写明“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2、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功能需求的通知》(闽建筑〔2017〕42号)的基础上,增加招标文件关键词搜索内容,对于设立分(子)公司此类关键词推送至省行政监督平台并提醒招投标监管部门。3、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属地化监管原则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对于要求或变相要求设立分(子)公司的条款,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予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扣分。对于市场主体反映的此类问题,应当及时核查并严肃处理。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104/t20210425_5583786.htm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2021.04.20发布)
内容摘要:
《实施意见》重点围绕着建筑业的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新型建筑工业化为主要路径,以数字化、智能化建造技术为支撑,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根据浙江省建筑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短板,提出了五大目标、六大行动、四大保障等24条措施。《实施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向由政府组建的专业机构、建设平台集中组织建设转变,实现投资、建设、监管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并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对合同约定的包干部分,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专项咨询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加快培育一批涵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和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加强招标投标制度建设。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坚持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实施技术、商务、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探索推行合同网签和评标定标分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其他投资项目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
原文链接:
http://www.zj.gov.cn/art/2021/4/20/art_1229017139_2269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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