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1年四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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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2021.04.10发布)
内容摘要:
一、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二、删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三、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五条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fgjs/jsbgz/202104/t20210409_249738.html
2.住建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2021.04.10发布)
内容摘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勘察费标准、建设单位义务和责任、勘察企业义务和责任、勘察文件审查、勘察档案管理、行政机关对勘察质量的监管以及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等。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fgjs/jsbgz/202104/t20210409_249737.html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1〕147号,2021.04.06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起草了《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zqyj/202104/t20210409_249726.html
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的公告(第830号,2021.04.12发布)
内容摘要:
由天津城建大学、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经协会工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844-2021,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ecs.org.cn/xhbz/fbgg/11863.html
5.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征求《建筑工程物资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21.04.06发布)
内容摘要:
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供应链与劳务管理分会、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建筑工程物资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10日。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9223.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第9号,2021.04.02发布)
内容摘要:
一、江苏省自2021年5月10日起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工作。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方式,申请人通过“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网址:http://58.213.147.237/zhc/)进行相应材料填报。二、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需申请第二专业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程序办理。三、准予注册的,由江苏省住建厅核发《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可通过登录“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或者“江苏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证照查询验证–人员资格证查询”下载。四、由申请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的规定样式及系统生成印章编号至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刻章厂自行刻制。注册多个专业,各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五、二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多个专业的,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截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近4年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至申请重新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截至申请注册之日,近1年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六、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一律失效,由系统自动注销。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4/2/art_49384_9725334.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1.03.29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起草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19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3/29/art_10113_9718972.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闽建筑函〔2021〕27号,2021.04.01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10日。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104/t20210401_5561361.htm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2021.04.02发布)
内容摘要:
一、进一步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二、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完善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实时动态更新。建立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三、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四、进一步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五、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工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加快工程担保信息平台建设,推广保证金电子化,探索信用与保证金挂钩机制。加快实现招标文件公示、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下载、补充文件发布、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提交、开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公告、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电子评标系统,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六、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依托“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平台和行业信用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积极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监管,全面记录市场主体和评标专家招标投标活动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七、进一步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意见自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www.zj.gov.cn/art/2021/4/2/art_1229505694_59094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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