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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1年三月下)

国家级:
1.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2021.03.17发布)
内容摘要: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3/17/content_5593484.htm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建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办质〔2021〕9号,2021.03.16发布)
内容摘要:
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绿色建造工作,住建部组织编制了《绿色建造技术导则(试行)》,现予印发。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3/t20210319_249507.html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甘肃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1〕96号,2021.03.23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同意甘肃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3/t20210319_249508.html
 
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出借资质违法行为有关查处问题的意见(建办法函〔2021〕86号,2021.03.25发布)
内容摘要:
1、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资质供他人承揽工程,但未中标、未签订合同、未进场施工的施工企业或施工单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中的“施工单位”。2、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前述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该工程项目有中标单位或已重新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的,以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作为工程合同价款;没有中标单位,也未重新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可以招标投标中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作为参照。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3/t20210325_249572.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建筑业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建管〔2021〕41号,2021.03.26发布)
内容摘要:
一、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动建造方式变革,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推进企业资质管理改革,深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二、积极开拓市场,助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三、夯实质量基础,稳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突出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深入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持续推进工程质量管理创新实践工作,积极发挥优秀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监管工作。四、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组织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导则》,修订《评定分离导则》,扎实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持续做好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全面强化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五、强化安全监管,健全工程安全管理体系。提升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信用管理,切实强化安全监督工作。六、提升工作效能,全面优化消防审验管理。完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体系,提升消防审验技术水平和信息化水平。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3/26/art_8639_9716115.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2021.03.16发布)
内容摘要:
一、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人员的录入和考勤。自2021年4月1日起,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二、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的实名制管理数据标准。江苏省住建厅将于2021年5月1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对上述情况进行系统内排查、核查。三、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3个“百分百”的要求,强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四项制度”,重点检查总包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考勤等制度落实,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改正。四、推进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的共享和应用。加快实名制管理平台与劳动监察、信访、公安、质检、安监、教育培训等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动实名制管理数据共享,进一步加强实名制管理数据的应用,探索将实名制管理情况与企业信用等级、招投标、资质升级、市场行为监管等挂钩。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3/16/art_49384_9704618.html
 
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1.03.29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起草了《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19日。
原文链接:
http://www.jszb.com.cn/JSZB/InfoDetail/Default.aspx?InfoID=8337d071-17d4-4088-b7d8-f02c1601f4d2&CategoryNum=023004
 
4.南京市政府: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2021.03.12发布)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nanjing.gov.cn/zdgk/202103/t20210317_2851871.html
 
5.南京市城建委、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试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宁建改办〔2021〕4号,2021.03.26发布)
内容摘要:
1、施工企业的差别化申请条件如下:(1)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2)上年度房建类施工企业信用分综合得分排名前40名或市政类施工企业综合信用分综合得分前20名以内;(3)在宁承接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依规落实工资支付“四项制度"。2、差别化管理支持措施:(1)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方面,满足差别化管理条件的施工企业,在提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后,可申请免缴工资保证金,以承诺书代替缴存。(2)在工程项目工资专户方面,满足差别化管理条件的施工企业,对于其所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可申请享受以下支持措施:①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工资专户拨付工资款的比例可低于进度款的20%,但应满足项目工人工资发放需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可按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拨付周期、拨付比例等,向工资专户及时拨付人工费。②项目总承包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达成其他支付约定的,可按与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约定,根据考勤、完成工作量等劳动信息支付农民工工资。3、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管理。施工企业有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南京市建委取消其差别化管理资格。4、进一步奖励措施。实行差别化管理的施工企业在宁所有房建、市政基础设施等类型在建工程项目,做到实名制登记100%、农民工考勤率100%、通过工资专户代发100%的,经南京市建委确认,施工企业本年度企业信用分综合得分加1分,并可在南京市建设领域评奖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
 
6.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信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建价字〔2021〕11号,2021.03.22发布)
内容摘要:
为深入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工作,落实“证照分离”试点实施,完善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发展,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信管理的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njszj.cn/ZJWEB/MessageShow.aspx?Id=202f6cb6-9ccc-4061-96a6-cd0f24d67c21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管理费的通知(闽建筑〔2021〕6号,2021.03.16发布)
内容摘要:
1、《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其他项目费中不再单列远程监控系统租赁费,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标准》(DBJ /T13-339-2020)测算,并入企业管理费。施工企业应强化主体责任,合理竞争保障费用投入。2、新调整的企业管理费费率(详见附件)与福建省现行2017版费用定额配套使用。3、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凡2021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或补充协议执行。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103/t20210316_5550575.htm
 
2.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1〕77号,2021.03.17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住建厅决定在舟山、金华、嘉兴三市选择2-3个房建市政工程开展“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一、关于计量计价方式,试点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的方式。二、关于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取消“按定额计价”的相关规定。三、关于投标报价,投标人根据本实施意见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并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以投标人所报的相应费用为依据的,招标文件应设置安全费用最低报价。投标价格应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四、关于招标投标,试点项目属国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依法审批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单位家数应在3家以上;公开招标的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招标,如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试点项目可探索实施“评定分离”,其“评定分离”的评标办法应经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可由招标人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直接确定。五、关于合同约定,现行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应修改与定额计价有关的内容。施工合同应明确变更或新增项目的价格确定方式,变更或新增项目无类似投标价格可参考的,原则上应以市场询价的方式签证确定。风险幅度以外的价格调整合同可约定采用综合指数方式调整。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1/3/17/art_1229159345_58926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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