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1年二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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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2021.02.25发布)
内容摘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各地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总量偏多,规则庞杂不一,加重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不够。二、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各地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省、市两级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2021年11月底前,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专栏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并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6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相关制度建设,11月底前完成首批次随机抽查。五、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2021年11月底前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鼓励探索通过地方立法建立特定部门兜底受理投诉机制,防止在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领域出现部门相互推诿。六、建立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线索征集平台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不定期发布和更新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明确监管重点,警示违法行为。七、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分工负责,形成部门合力。要向下层层传导压力,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建立约谈、发函、通报机制,推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2/t20210225_1267905.html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市场部分评比表彰奖项信息归集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63号,2021.02.20发布)
内容摘要:
各省级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21日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将本单位主办或主管的有关试点奖项的名称、主办单位、评奖周期等基本信息,以及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批准设立该奖项的有关文件,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涉密或依法不予公开的奖项不纳入试点奖项。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信息归集功能,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2018年1月1日以来产生的试点奖项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试点奖项产生之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推送有关信息。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2/t20210220_249176.html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建办市函〔2021〕85号,2021.02.23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同意辽宁省住建厅负责核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2/t20210223_249228.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31号,2021.02.20发布)
内容摘要:
1、自2021年2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对负有责任的江苏省施工企业实施顶格处罚,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通过“江苏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比对人员社保信息、资金来源信息等数据,建立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新途径,对发现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项目,一律启动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对安全生产条件不达要求的,要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上报江苏省住建厅实施相应的处理。3、及时掌握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在收到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日内完成逐级上报。事故责任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增加暂扣不少于30日;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恢复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继续增加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4、加强警示教育和事故分析。凡江苏省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项目)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具体包括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项目总监等。5、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全部实行电子化。自2021年2月20日起,对发生安全事故且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安全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江苏省住建厅一律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实行网上暂扣、吊销、注销等,不再要求企业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送至江苏省住建厅。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2/20/art_8639_9676543.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33号,2021.02.23发布)
内容摘要:
1、严格落实工地封闭管理、人员健康监测、排查信息告知、环境卫生清理以及消杀防护等要求,从严做好安全生产复工检查。2、在建工地应全面做好组织排查、信息报送、隔离观察、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人员的防控,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特别是境外的人群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管控措施。要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3、及时运用实名制大数据分析,掌握本地区在建工地务工人员分布特点,在及时做好高风险地区疫情输入防范工作的同时,强化分类指导,有序保障工地复工复产。4、加强复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严防基坑工程、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坍塌事故发生,切实做好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要围绕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五个到位”要求,严格落实“五个必须”。5、加强建筑工地重点环节安全和疫情防控措施监管。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2/23/art_8639_9678471.html
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原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和原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第7号,2021.02.22发布)
内容摘要:
1、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考试取消后,江苏省住建厅不再颁发新的考试合格证书,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2、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工程项目现场配备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由监理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及其业务能力进行聘用。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1/2/22/art_49384_9677402.html
4.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1〕62号,2021.02.05发布)
内容摘要:
根据《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江苏省住建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jszj.com.cn/zaojia//showinfo/showinfo.aspx?infoid=86f5a60e-16bf-4366-8946-82fd53be582d&siteid=1&categoryNum=0102
5.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2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招办〔2021〕2号,2021.02.22发布)
内容摘要:
1、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推进“评定分离”;2、组织制定《全过程咨询招投标导则》;3、深化招投标领域改革,创新监管研究,从扩大招标人自主权;推进“评定分离",推进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标后履约措施,修订江苏省招投标领域文件等方面深入探索,加快改革步伐;4、调研各地招投标改革情况,指导改革措施落地;5、推进新政策的贯彻落实;6、抓好省级项目监管工作;7、协助出台江苏省集中建设项目限额以下的招投标管理办法;8、妥善处理异议投诉;9、推进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10、完善动态考评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11、提升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12、联合开发招投标业务学习APP;13、严格落实评委管理;14、完善资深专家库。
原文链接:
http://www.jszb.com.cn/JSZB/infodetail/?infoid=8d5c8d3c-27b8-4ca6-9109-87e7e9677228&categoryNum=023004
6.南京市城建委:关于启用“宁勤绩-现场人员管理”模块采集建筑工地现场管理人员的通知(2021.02.22发布)
内容摘要:
1、施工企业建筑工地现场管理人员信息采集对象包括南京市在建项目工地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劳务经理、实名制管理员等。2、监理企业建筑工地现场管理人员信息采集对象包括本市在建项目工地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3、建筑工地现场管理人员信息采集将通过微信小程序“宁勤绩”-“现场人员管理”模块进行。“宁勤绩”小程序管理员可邀请工地现场管理人员进入“现场人员管理”模块,被邀请人员应及时登录并进行“现场在岗验证”。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102/t20210222_2828672.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启动2021年度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2021.02.24发布)
内容摘要:
1、继续教育对象为持有浙江省住建厅历年核发的,现仍有效的国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且2020年未参加继续教育和登记(换证)的人员,岗位范围包括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有效证书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上查询。2、继续教育采用多种方式,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既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专项培训,也可参加当地有关备案培训机构利用线上继续教育培训平台(应与职业培训平台一致)组织的线上专项培训。3、符合2021年度继续教育条件的持证人员需向当地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提供当年度完成不少于32学时(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的继续教育学时清单及证明,由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统一审核认定后,即可视为当年度继续教育合格。4、11月30日前,用人企业负责落实本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并获得学时(持原《岗位证书》人员务必于9月10日前完成32学时继续教育并经学时认定后, 9月30日前登录培训管理系统注册个人用户,上传个人头像,并在“证书管理”中对原《岗位证书》进行更新,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证书,同时原证书作废。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1/2/24/art_1229159350_58925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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