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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1年一月下)

国家级:
1.住建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2021.01.15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制定并印发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办法》规定,住建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1/t20210115_248842.html
 
2.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建办科〔2021〕3号,2021.01.26发布)
内容摘要:
1、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研究论证,由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论证意见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2、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选择不少于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进行专题研究论证。专题研究论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聚焦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安全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专题研究论证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3、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题研究论证组织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消防设计并对设计结果负责。论证专家应对提出的意见、结论负责。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1/t20210126_248961.html
 
3.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建司局函房〔2021〕7号,2021.01.27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满,并且按规定提交一级资质延续申请的,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1/t20210127_248983.html
 
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2021.01.28发布)
内容摘要:
1、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2、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3、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4、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1/t20210126_248962.html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1.01.21发布)
内容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3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hdjl/yjzq/202101/t20210121_1265470.html
 
6.中装协:关于发布建筑装饰行业工程建设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标准《单元式玻璃幕墙施工和验收技术规程》的通知(中装协[2021]11号,2021.01.27发布)
内容摘要:
由北京中新方建筑科技研究中心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分会联合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单元式玻璃幕墙施工和验收技术规程》,批准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标准,编号为T/CBDA 47-2021,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cbda.cn/html/tzgg/20210127/132241.html
 
7.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 第1号)(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号,2021.01.26发布)
内容摘要:
应急管理部“高风险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自2021年1月26日起移交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受理和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
原文链接: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101/t20210129_377955.s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后如何处置投标保证金的复函(苏财办购〔2021〕1号,2021.01.27发布)
内容摘要:
根据《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核实社会资本方违约事实,并严格按照《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投标保证金处置工作。
原文链接:
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1/1/27/art_77309_9656227.html
 
2.南京市建委:关于市建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2021.01.22发布)
内容摘要:
南京市建委已完成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决定废止《关于印发苏建招[2009]140号、宁政发[2009]49号文件配套文件的通知》(宁建规字[2009]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字[201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字[2011]1号)等8份文件。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101/t20210122_2802553.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0〕22 号,2021.01.26发布)
内容摘要: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上海市住建委制订并印发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包含建设程序、承发包行为、资质资格、安全、质量、检测、设计、监理、造价、工程管理、劳务管理等类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原文链接:
http://zjw.sh.gov.cn/jsgl/20210126/7df9cca8bef64dab86932b9c535b6bea.html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2021.01.21发布)
内容摘要:
1、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2、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迎合委托人,依其主观意愿作出评级结论;3、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规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4、鉴定机构应当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为检测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装修层拆除、基础开挖等工作;5、房屋鉴定应按以规定确定鉴定类别;6、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需要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危险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报告均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7、房屋鉴定中现场检查检测工作应当安排2名以上(含2名)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1名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结构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3年以上;8、鉴定报告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9、鉴定人员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年度内被公开曝光2次及以上的,3年之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101/t20210125_55250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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