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0年十二月下)
-
国家级:
1.最高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2020.12.30发布)
内容摘要:
最高院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061.html
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0.12.30发布)
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111.html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2020.12.24发布)
内容摘要:
1、试点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2、试点期限: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3、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住建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12/t20201224_248588.html
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2020.12.28发布)
内容摘要: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审批方式由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12/t20201228_248642.html
5.住建部: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电〔2020〕58号,2020.12.30发布)
内容摘要:
1、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全部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围,强化对日常考勤的监督考核,对考勤更新不及时、不连贯、不到位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约谈、限期整改。要注重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与工资分账制、银行专户制、银行代发制等管理制度的机制融通和数据共享。2、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利用实名制管理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对到岗率明显低于正常水平或长期不到岗履职的,重点核查该项目和参建企业是否存在转包、挂证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3、加大拖欠工程款和工资查处力度。对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列入黑名单、暂停投标等联合惩戒措施。对不主动落实、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约谈、通报和问责。4、做好农民工返乡保障工作。积极引导建筑企业通过向农民工发放医疗防护用品、开展健康体检、采取点对点运输等方式,帮助农民工安全返乡。要组织建筑企业及时了解对接农民工节后返岗工作需求,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农民工就业工作。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12/t20201229_248654.html
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20〕19号,2020.12.22发布)
内容摘要:
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主要规范了政府方对依法依规签订的PPP 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与《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起同步执行。
原文链接: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012/t20201221_3636016.htm
7.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020.12.29发布)
内容摘要: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原文链接:
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012/t20201228_3637419.htm
8.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0.12.21发布)
内容摘要:
财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21日。
原文链接:
http://tfs.mof.gov.cn/zhengcefabu/202012/t20201221_3635979.htm
江苏省:
1.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8号,2020.12.22发布)
内容摘要:
1、优化投资项目前期评估审批。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纳入清单的建设项目,开展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对建设用地、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评估评价事项等开展区域评估,进一步增加评估事项,加快推动新项目共享区域评估成果。2、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推进“拿地即开工”,规范实施联合验收。对简易低风险项目和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行业监管、信用管理系统的深度融合,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3、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开放。积极争取在研发与设计服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金融、体育、教育、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电力服务等领域实现突破,集中清理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围绕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破除制约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类障碍。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
原文链接:
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0/12/22/art_64797_9611783.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8号,2020.12.23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经2020年12月3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活动的,应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12/23/art_8639_9613117.html
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第224号,2020.12.17发布)
内容摘要: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在使用江苏省各专业计价定额时,专业定额之间的适用关系如下:(一)拆除项目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版),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二)出新项目:1.建筑装饰部分优先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土建工程2009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同时对应子目人工、机械含量乘1.2系数。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2.安装部分优先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安装工程2009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同时对应子目人工、机械含量乘1.1系数。人工单价执行修缮标准。(三)市政项目适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人工单价执行市政标准。(四)园林绿化项目优先适用《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版)。缺项部分适用《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人工单价执行园林绿化标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相关费用定额部分取费标准调整:未作说明的措施项目按原各专业取费标准计取:出新项目的建筑装饰部分、安装部分均按修缮标准计取,市政项目按市政标准计取,园林绿化项目按园林绿化标准计取。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公告实施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公告实施前尚未完成结算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发生《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未包含的措施项目内容,且施工合同约定不明的,可参考本公告。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12/17/art_49384_9606590.html
4.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在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的通知(2020.12.21发布)
内容摘要:
根据《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招标代理活动前,应当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报送,建立信用档案”的要求,目前在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平台未完成基本信息报送的代理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尽快填报。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012/P020201223615256040996.jpg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7号,2020.12.29发布)
内容摘要:
《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化学或生物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等影响安全、生态环境,以及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除外。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012/t20201229_5503103.htm
2.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18号,2020.12.29发布)
内容摘要:
一、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有关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联合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属地政府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发挥乡镇、街道的日常巡查作用,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12/29/art_1229159346_58925543.html
3.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2020.12.25发布)
内容摘要:
自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办市函〔2020〕593号发布之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0/12/25/art_40687_3025964.html
4.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0]12号,2020.12.25发布)
内容摘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行业监,严肃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建立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双向移送制度和汇报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三、推进全领域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四、依法招标项目一律采用资格后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组织现场报名,不得组织集中现场踏勘和集中线下答疑,防止泄露投标人信息。五、规范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应当由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担任。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人资质等级、奖项、拟派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核心成员等事项予以明确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与招标工程实际相适应,不得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要求。六、深入推进评标方式方法的改革。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鼓励招标人对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报价承诺法进行评标。七、积极实施招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在原有评标定标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赣州市评标定标分离试点,按照公平、择优原则,全面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八、加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发现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涉嫌实施围串标行为的线索,一律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处理。九、切实加强标后施工现场监管。标后发现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及强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线索,一律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十、联通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纳入黑名单、失信企业限制的企业和执业人员,一律限制其在公共资源网参与招投标。十一、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对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投标人,一律纳入“黑名单”从严监管,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工程招投标市场信用机制。十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十三、强化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针对基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出现的问题,加强研判,提出解决措施,不断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0/12/28/art_40687_3028645.html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 政策报告
-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